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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人赃俱获!自己跳河溺亡,凭啥索赔158万?”法院:驳回

法律人2023-06-01 16:28:431

江苏苏州,2020年9月的一天,昆山某小区的两名保安在值班时,突然接到小区住户陈女士的电话,称小区进了小偷,并向其描述了小偷的衣着外貌等特征。

原来,当天陈女士一个人在家休息时,听到门口传来撬门锁的声音,她便轻轻地来到门口,通过门上的猫眼往外观察。

她看到一名留着黑色短发,上穿白色短袖、下身着黑色长裤,手里还拎着一个黑色手提包的陌生男子,正在撬门。

图文无关

见此情景,陈女士大惊失色,情急之下,她连忙找来钥匙,从门内插进锁眼,阻止陌生男子从外开门。

然后拿起手机,向物业保安求助。

两名值班保安得知情况后,一边给保安经理汇报,一边出门,准备去支援陈女士。

谁知道他们刚走出门卫室,便看见一个身穿白衣、手拿黑色提包的陌生男子,正匆匆忙忙地出来,欲往外走。

此时,其中一名保安一声大喊:“就是他!”

陌生男子听到后,头也不回,拔腿就跑。

两名保安也不含糊,一边大喊“抓小偷!”,一边快速地追了上去。

奔跑中,陌生男子慌不择路,跑到了河边,没有去路了。

据事后调查得知,事发时,小区住户刘先生,在家里听到楼下喊“抓小偷”后,连忙从窗户往下看,他刚好看到小区东面的河边,一名手里提着包的男子,从草丛里钻出,跳入了河里。

随后,小区的保安人员出现在岸边,冲着男子大喊“快上来!快上来!”

但是,该男子没有理睬,跳河后,他使劲地向对岸游去。

不久,得到报告后赶到现场的物业经理,发现该男子在水中似乎体力不支,双手胡乱地拍打着水面,渐渐地往水下沉了。

他立即跳入河中,朝男子下沉的方向游去,然而,由于河水太深,他始终没有找到该男子。

岸上的围观群众,见此情景,连忙拨打110,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不久,警察很快赶到了现场,并迅速通知了医院,安排救护车和急救医生到达。

当该男子被从水里找到,救上岸时,经医生检查,已永久停止了呼吸。

图文无关

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溺水男子为具有多次盗窃前科的秦某某。

同时,秦某某被打捞上来时,民警在其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袋子里分别装有戒指、项链等物品,以及部分现金。

接着,当天晚上,该小区便有住户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称家中丢失了部分现金及金银首饰。

经法医检验鉴定,确定了男子秦某某的死亡原因等,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未作刑事立案,并将结果通知了死者秦某某的家属。

死者秦某某的家属却认为,事发时,秦某某系在小区内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盗窃,或其具有其他违法行为。

保安无故追赶,导致秦某某跌入了河中,事后,保安也不进行施救,最后导致了秦某某死亡。

保安系受物业公司的指使,因此,物业公司应对此负责,赔偿秦某某死亡的全部经济损失。

协商无果后,死者秦某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光明网,江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其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没有证据证明秦某某是小偷,同时他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事发时其系在小区内正常行走。

物业公司的保安,无故追赶秦某某,导致他跌入河里淹死,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事发后,物业公司保安没有积极施救,最终导致秦某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综上两点,物业公司保安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损害后果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

4、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秦某某死亡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被告物业公司委托律师,进行了答辩:

1、事发当天,秦某某来到小区“盗窃”,被发现后逃跑,自己跳入河里淹死的。

根据事后公安机关的调查,其“人赃俱获”,属于来事发小区盗窃,其死亡的责任,应当由秦某某自己承担。

2、物业公司的保安,追赶小偷,没有实施暴力,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的正常行为。

同时,事发时,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施救,不存在过错,因而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秦某某死亡的任何赔偿责任。

2021年5月,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事后公安机关的调查,秦某某具有盗窃前科,事发现场其身上发现的现金、金银首饰,与小区失主报案相符,结合小区陈女士发现的“现行”等,可以确定秦某某具有重大盗窃嫌疑。

其次,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追赶时,没有证据证明其持械,或者存在其他暴力,保安的行为,系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

秦某某先于保安到达河边,并自行跳河,不存在保安人员暴力逼迫其跳河的情形。

第三,本案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事发后,进行了必要的施救。

综上所述,本案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小区物业公司保安的追赶,属于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物业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秦某某死亡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秦某某家属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遂于2021年10月作出裁定,驳回秦某某家属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对于本案死者秦某某,一方面,根据事后公安机关的调查,秦某某具有盗窃前科。

另一方面,秦某某被打捞上岸后,公安机关在其身上发现了现金、金银首饰等,与小区失主的报案相吻合。

再加上小区陈女士,现场发现了其欲撬门入室的“现行”,综合以上这些情况,足可以确定,秦某某具有重大的盗窃嫌疑。

对于盗窃,法律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给其定性。

本案秦某某的盗窃行为,毫无疑问,构成了盗窃罪,而且是入户盗窃。

首先,本来正常情况下,盗窃行为,需要根据行为人盗窃财物的价值,予以定性。

盗窃财物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可能构成治安违法,应当受到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他人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其次,对于盗窃,并非所有价值不大,都只能治安处罚,而不构成犯罪。

这是因为,我国司法解释还规定,虽然盗窃价值达不到“价值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多次盗窃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何为“多次盗窃”?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本案秦某某,根据事后查获的赃物,有现金和金银首饰等,不需要鉴定其盗窃财物的价值,即可以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原因在于,其入户盗窃,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入户盗窃”的,无论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秦某某没有死亡,其坐牢判刑,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没得跑。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过错。

本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为小区住户提供保安服务,对发生在小区内的盗窃违法行为,有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和协助处理的义务。

对小区业主的相关求助,也应当及时给予帮助。

本案中,保安人员根据业主陈女士的反映,发现了疑似盗窃人员的秦某某,正常情况下,有权通过言语盘问等,弄清楚情况,这属于正常履行保安职责的行为。

面对保安人员的询问,秦某某不作回复即逃跑,在此情况下,保安人员进行追赶,本案中,无论是其行为方式,还是追赶程度,均在合理的范围内。

同时,没有证据证明,保安人员在追逐过程中,存在持械和使用了其他暴力等情况。

其次,本案秦某某是自己主动跳入河中的,而且保安人员还给予了必要的施救。

因此,本案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秦某某的死亡,与保安人员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的以上规定,其不应当承担本案秦某某死亡的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中,秦某某自己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进入事发小区盗窃,被发现后逃跑时慌不择路,来到河边,被拦住去路后,企图游过河逃跑,于是不顾危险,跳入河中。

秦某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遵纪守法,干违法犯罪的事,便已是将自己的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了。

被发现后,其明知跳河,可能存在生命危险,有可能“有去无回”,却仍然不顾危险跳河,最后溺水死亡,其责任,完全应当由秦某某自己承担。

最后,“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对于本案秦某某的家属来说,自己的人是什么德行,干什么去的,不知道吗?

事后向法院提起既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事实依据的天价赔偿诉讼,实在是三观毁尽。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本案的处理结果再次表明,邪恶永远不敌正义,请保持善良!

过去以“人死为大”、无理也要闹三分,近似讹诈的缠访缠讼行为,在法治的阳光下,已经无处遁形了。

对此,你有何看法?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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