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094

公司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上海一中院

法律人2023-06-01 16:28:450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

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以办理商业保险为由

让劳动者在现金签收单上签字

劳动者签字后公司却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现金交付该如何认定?

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何某工作期间发生事故

Y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21年9月

何某被认定为工伤

后被鉴定为伤残十级

10月,何某在现金签收单上签字

签收单载明:

何某已收到Y公司通过现金支付的

工伤保险待遇XX元

11月,何某发送微信向公司询问

何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对方回复“我给你问一下”

同日何某微信称:

“我知道你们要去办商业保险,

我也配合你们”

此后,何某迟迟未收到工伤保险待遇

遂申请仲裁

要求Y公司支付系争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中

Y公司主张何某工伤保险待遇

已通过现金领取

何某则主张是配合公司进行商业保险理赔

实际并未收到现金

Y公司提供186,000元的支票存根

但有涂改痕迹

一审法院依职权向银行调取了案涉支票

显示开票金额仅为86,000元

故认定Y公司主张现金交付的依据不足

判决Y公司仍需支付何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中

法院再次询问Y公司交付现金的经过

Y公司无法讲清现金交付细节

法院二审认为

Y公司提供的现金签收单明显存疑

无法证明已将系争工伤保险待遇

现金交付何某

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

一、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并需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公司主张劳动者在10月已通过现金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双方1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对劳动者未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并未提出异议。

在公司提交的现金签收单明显存疑的情况下,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公司仍需对现金来源、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员等细节进行举证,必要时法院可以责令经办人员到庭说明情况。如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则需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收到钱款前不要轻易在签收单上签字

工伤劳动者相对于公司处于弱势地位,为尽早拿到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配合公司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等原因,加之缺乏法律意识,有可能会配合公司填写现金签收单。劳动者一旦在收到钱款前签署了相关单据,将很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所以,劳动者需要提高警惕,在收到钱款前不要轻易在签收单上签字,此外还建议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做好书面留痕。

三、法院应注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法官办案不能仅停留在案件表面,而是需要具有“穿透式思维”,依法维护工伤劳动者应得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秉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己方优势地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作为居中裁判方,法院应该合理平衡两者利益,发挥法律良善的社会导向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来源 : 上海高院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