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上海一中院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
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以办理商业保险为由
让劳动者在现金签收单上签字
劳动者签字后公司却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现金交付该如何认定?
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何某工作期间发生事故
Y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21年9月
何某被认定为工伤
后被鉴定为伤残十级
10月,何某在现金签收单上签字
签收单载明:
何某已收到Y公司通过现金支付的
工伤保险待遇XX元
11月,何某发送微信向公司询问
何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对方回复“我给你问一下”
同日何某微信称:
“我知道你们要去办商业保险,
我也配合你们”
此后,何某迟迟未收到工伤保险待遇
遂申请仲裁
要求Y公司支付系争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中
Y公司主张何某工伤保险待遇
已通过现金领取
何某则主张是配合公司进行商业保险理赔
实际并未收到现金
Y公司提供186,000元的支票存根
但有涂改痕迹
一审法院依职权向银行调取了案涉支票
显示开票金额仅为86,000元
故认定Y公司主张现金交付的依据不足
判决Y公司仍需支付何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中
法院再次询问Y公司交付现金的经过
Y公司无法讲清现金交付细节
法院二审认为
Y公司提供的现金签收单明显存疑
无法证明已将系争工伤保险待遇
现金交付何某
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
一、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并需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公司主张劳动者在10月已通过现金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双方1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对劳动者未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并未提出异议。
在公司提交的现金签收单明显存疑的情况下,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公司仍需对现金来源、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员等细节进行举证,必要时法院可以责令经办人员到庭说明情况。如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则需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收到钱款前不要轻易在签收单上签字
工伤劳动者相对于公司处于弱势地位,为尽早拿到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配合公司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等原因,加之缺乏法律意识,有可能会配合公司填写现金签收单。劳动者一旦在收到钱款前签署了相关单据,将很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所以,劳动者需要提高警惕,在收到钱款前不要轻易在签收单上签字,此外还建议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做好书面留痕。
三、法院应注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法官办案不能仅停留在案件表面,而是需要具有“穿透式思维”,依法维护工伤劳动者应得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秉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己方优势地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作为居中裁判方,法院应该合理平衡两者利益,发挥法律良善的社会导向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来源 : 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