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警,严惩!遇查酒驾,未喝酒男子弃车逃跑,三次跳湖被查
江苏淮安,不久前的一天,当地交警根据工作安排,例行开展交通整治工作,上街查处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事发时,执勤交警正按部就班地,依次对过往司机进行检查。
当临到一小轿车时,驾驶室车门突然被打开,一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快速下车,拔腿就跑。
现场执勤交警,被男子这突如其来的操作搞懵了,但短暂的停留,反应过来后,他们迅速地追了上去。
然而,黑衣男子一路狂奔,慌不择路地被追赶到了一个湖边。
眼看着走投无路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该男子居然一跃而下,跳入了水中。
春寒料峭,湖里的水温在零度左右,交警担心发生意外,便大声喊话,让男子赶快上岸。
“师傅,没多大事,你也游不过去,赶快上来吧!就算你能游过去,那边也有我们的人。”
但是,水中的男子却要求交警撤退,否则他就不上岸。
交警考虑到时间长了,可能会发生意外,便暂时撤离了。
等该男子爬上岸后,交警随即现身,欲上前将其控制。
但是,该男子一见交警,马上又跳入了湖中。
如此反复,男子第三次跳进湖里后,交警经请示上级,安排了消防员前来协助。
消防员赶到现场后,下水将该男子强制救上了岸。
经调查核实其身份,该男子为薛某。
紧接着,交警对薛某进行了吹气酒精检测,结果数值却为零。
大为不解的交警又反复检测了几次,结果仍然为零。
之后,又对其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出来后,还是令人大跌眼镜,他身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零!
对此,交警对薛某展开了调查,询问其为何看见交警要跑,而且是不要命那种。
薛某答复称,其是因为前一天晚上喝酒了,害怕被查,才逃跑的。
调查结束后,交警并没有因为其没有酒驾而放过他,而是以其阻碍执行公务,移交给了派出所处理。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案例来源:光明网、荔枝新闻等。】
【律师说法】
首先,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34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本案交警依法查处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是依法执行职务,受到检查的司机,有义务给予配合,自觉服从检查。
本案中,薛某本没有酒驾,却在遇到交警查酒驾、依法执行公务时,弃车逃跑,引起交警追赶。
更为严重的是,薛某跳入湖中后,经交警多次劝说,其仍然反复跳湖,拒不配合交警检查。
薛某的以上行为,明显阻碍了交警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以上规定。
薛某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对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明确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本案男子薛某的行为,还涉嫌妨碍公务,但是,从本案情节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不算严重,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但是,同样可以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原因在于,公安机关内部,不同警种之间,根据法律规定,是有不同分工的。
交警负责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而本案男子薛某,经调查查明,其没有酒驾,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而其“戏”警行为,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涉嫌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违法行为。
对治安违法行为,交警无权处理,依法只能移交公安派出所处理。
日常生活中,除了以上谈到的酒驾、醉驾外,有时候,遇到交警查酒驾,车辆驾驶人员即使吹气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却不会受到处罚,这又是为什么?
对于以上问题,许多人困惑不已,傻傻分不清。
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专门的普法。
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驾驶人员体内酒精含量的大小,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醉驾入刑”后,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理,主要依据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酒驾刑事案件的意见》,根据以上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1、车辆驾驶人员体内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含量很低,达不到违法的标准,依法不构成违法。
根据以上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到20毫克/100毫升,即小于20毫克/100毫升的,不属于酒驾。
对于这种情形,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因其达不到构成违法的标准,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误伤”,因为生活中,不少食物里天然含有酒精,驾驶人员吃了这类食物后,吹气检测时,对酒精高度敏感的仪器,是能够检测出来的。
为此,法律特别规定了一个免罚值,酒精含量不到20毫克/100毫升的,不予处罚。
当然,如果驾驶人员确实属饮酒,只是量很小,没有达到处罚标准,批评教育是免不了的,毕竟,这也是具有危险性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酒驾。
根据以上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饮酒驾驶。
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受到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同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多次酒驾的,还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3、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醉驾。
同样,根据以上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身体内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即等于或大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对于醉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还会受到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另外,影响可能更为严重的是,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后,属于有前科人员,具有犯罪记录了,而且,这个记录将伴随一生。
此后,如果是公职人员,会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如果是律师、医生等,则会被吊销执业证,禁止从业。
除了对犯罪者本人存在以上不利影响外,对他们的子女、配偶等近亲属,在上学、参军、考公等诸多方面,也存在不利影响,特殊情况下,政审直接不通过。
因此,“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于驾驶员来说,应当作为一条铁律,时刻牢记并执行。
“司机一杯酒,家人千行泪”,血的教训,太多太多了。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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