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啊!他来偷鸡摔死,凭啥我坐牢又赔钱?”且看结局如何
福建漳州,漳浦县51岁的农村男子蓝某,其除了农活外,还会木工活,农闲之余,经常替别人做木工活、或与人一起进城装修房屋,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这收入,是非常可观的,因而蓝某的家庭生活水平,远超周围一般的家庭。
蓝某性格内向,老实本分,同时又心地善良,因而与邻里的关系和睦,自己也家庭幸福,刚满50岁便儿孙满堂了。
孙女出生后,为了给她娘俩增加营养,蓝某在自家的院子里,搭建了一个鸡圈,散养营养价值高的土鸡。
2016年3月21日凌晨,睡梦中的蓝某突然被惊醒,他听到外面传来了鸡怪异的惊叫声,他连忙穿上衣服,出门查看。
当天正下着雨,蓝某模模糊糊地看到一个男子,一手拿着手电筒,一手提着一个蛇皮袋,正在他家的鸡圈旁,抓他的鸡。
见此情景,蓝某大声喊道:“谁啊?在那里干什么?”。
偷鸡的男子被惊动后,提着口袋,撒腿就跑。
蓝某也不甘心,跟了上去,穷追不舍。
就这样,两人一个在前面猛跑,一个在后面死追,不知不觉跑到了村里的大马路上。
蓝某追着追着,突然听到前面传来“哎哟”一声,偷鸡的男子重重地摔倒在了水泥路上。
蓝某走近一看,只见一个六十岁左右的男子躺在地上,头部在流血,一动不动的,昏迷了。
当时天正下着雨,偷鸡男子躺的地方,正好是一个水坑。
心地善良的蓝某于心不忍,起了恻隐之心,他把偷鸡男子挪到了高处,并让他的头枕在自己的腿上。
不久,一个邻居路过,发现了蓝某二人,同时还看见了不远处偷鸡男子的电动车和蛇皮袋子里的4只鸡。
蓝某连忙让该邻居帮忙拨通了其儿子的电话。
蓝某的儿子得知情况后,马上报了警,并按其父亲蓝某的要求,送了一把雨伞到现场。
警察赶到后,立即安排救护车,将受伤严重的男子送往医院抢救。
【案例来源: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
同时,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受伤的男子为隔壁村的赵某,58岁,无儿无女。
赵某曾经因为小偷小摸等行为,两次被当地派出所处理过。
据其同村村民们反映,赵某早年丧妻,因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家徒四壁,没能再找到媳妇,一直一个人生活。
他平时的生活,也主要靠小偷小摸,维持生计,因而村里人对他都非常戒备。
接着,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扣押了现场的手电筒、雨伞、装鸡的蛇皮口袋等。
蓝某也被带到了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面对办案民警的询问,蓝某一五一十地陈述了事情发生的整个过程。
“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蓝某认为自己没做违法的事,警察弄清情况后,很快就会放自己回家。
谁知道,接下来的事,令他始料未及。
原来,当天受伤男子赵某,经过数次转院,最后在县人民医院做了手术后,于下午6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值得一提的是,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在入院记录上,根据死者赵某的妹妹等家属的叙述,在受伤原因上记载着“患者于入院前3小时左右被人殴打,当时即神志不清……”
正是这一句话,后来给蓝某带来了无尽的麻烦。
男子赵某死亡后,公安机关认为,“蓝某应当遇见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遂对蓝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送进了看守所。
2016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了对蓝某进行逮捕的申请。
当地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4月5日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样,蓝某在被羁押了16天后,被公安机关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回家。
男子赵某受伤后,其平时很少来往的几个妹妹、妹夫等,赶到了医院。
在赵某死亡后,他们更是不依不饶,坚持认为赵某是被打死的,要求蓝某承担刑事责任,并给予巨额赔偿。
6个月过后,即当年的10月27日,蓝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蓝某及其家人,对此也非常不服,蓝某自己则气得老泪纵横:
“天理何在啊?他来偷鸡自己摔死的,却要我坐牢!难道小偷进屋了都不能追赶吗?”
后来,该事件发酵后,引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
2017年2月,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蓝某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作出决定,撤销了该案。
收到公安机关的以上决定后,死者赵某的妹妹等家属,认为死者赵某即使是偷鸡盗窃,也罪不至死,蓝某应当承担其死亡的赔偿责任。
据此,他们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蓝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6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本案的处理结果再次表明,正义终究战胜邪恶,正义永远不会缺席,请保持善良!
过失犯罪,是针对故意犯罪而言的。
何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相应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形,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次,本案中,男子蓝某的行为,属于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的正当行为。
赵某偷鸡被发现后,带着鸡逃跑,蓝某为保护自己的财产,追赶行为属正当防卫。
蓝某主观上,对于偷鸡男子赵某的摔倒,最后不治而亡,不具有过失,既不具有应当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过失。
也不存在应当预见,而因为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本案中,蓝某在雨天追赶小偷,并没有超出其依法保护自己合法财产,进行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
退一步说,即使当时蓝某为了阻止偷鸡后的赵某逃跑,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对赵某有拉扯行为,也是赵某自己因身体失去平衡摔倒的。
况且,正常情况下,一般的拉扯阻拦,不会致人死亡。
本案对蓝某来说,赵某摔倒不治而亡,这一结果系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依法不构成过失犯罪。
首先,本案赵某偷鸡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可能受到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本案赵某盗窃蓝某家的鸡,从价值上看,可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难以认定为犯罪,但是,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了治安违法。
对于盗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因此,本案赵某如果没有死亡,其应当受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其次,对于盗窃,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的财物价值,如果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构成犯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盗窃“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价值1千元到3千元。
本案赵某偷4只鸡,价值应该达不到以上标准,因而从这个角度看,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但是,司法解释还规定,虽然盗窃价值达不到“价值较大”的标准,但是多次盗窃,即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同时,法律还规定,“入户盗窃”的,无论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赵某没有死亡,经公安机关查明,符合以上两种情形,则其可能构成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男子蓝某辛辛苦苦饲养的鸡被偷,其发现后制止和追赶小偷,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其行为,依法属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防卫行为。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赵某企图不劳而获,半夜三更来到蓝某家盗窃偷鸡,被发现后逃跑,慌不择路,加上天雨路滑,摔倒在了坚硬的水泥地上,身受重伤,最后不治而亡。
其责任,应当由赵某自行承担。
本案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死者赵某的妹妹等亲属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社会的公正、法律的尊严。
本案中,死者赵某作为成年人,明知盗窃违法,却在半夜三更,在夜色的掩护下,偷偷来到蓝某家偷鸡。
赵某的这种行为,不但是违法犯罪的,而且还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应当受到谴责。
本案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故意从事以上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又为了逃避责任,在夜晚雨天路滑,视线不好,存在极大危险的情况下,不顾自身生命安全,匆忙逃跑,最后不慎摔倒,重伤不治而亡。
赵某下场悲惨,但不值得同情,其过错完全在赵某自己,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也依法应当由赵某自己承担。
赵某死亡后,其妹妹等亲属认为“人死为大”,以此索赔,依理依法,都不应当得到支持。
法治背景下,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谁死谁有理”和“人死为大”等缠讼缠访行为,是没有市场的,也是不应当被允许的。
本案法院坚持法理,不向歪风邪气妥协,驳回了死者赵某妹妹等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让其竹篮打水一场空,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向社会公众传递了司法正能量,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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