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罪!为吃火锅,没想到老婆会真的跳车!”法院:缓刑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80后男子额某某是一个牧民,家里有房有车,结婚成家后,小两口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本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幸福小家庭。
然而,两人结婚不久,特别是孩子出生后,额某某的妻子却迷上了手机网络,对网红们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着了迷,偷偷地大肆购买名牌包、口红、衣服等。
在花光了两人的积蓄后,又四处借款消费,等额某某发现时,她已经欠了外债27万多元。
没办法,为了家庭和孩子,额某某只好把孩子托付给父母照顾,自己进城挣钱还债。
2020年9月的一天,额某某想念3岁多的女儿了,打算开车回去看看。
但是,额某某的妻子却称要吃火锅,暂时不想回去,两人因此发生了争吵。
后来,经过额某某做工作,其妻子才极不情愿地作出了让步,同意先一起回家看女儿。
可是,上车时,额某某的妻子却赌气不坐副驾位置,而是拉开车门,坐到了后排。
在路上,两人说着说着又为吃火锅的事,争吵了起来。
期间,额某某的妻子让他调头去吃火锅,不然她就自己跳下车。
额某某以为妻子只是说着吓唬他的,便没有理会。
谁知道,当额某某正开着车时,其妻子却突然打开车门,跳了下去。
突如其来的变故,把额某某吓了一跳,他连忙紧急刹车,靠边停下查看。
见妻子浑身是血,一动不动地躺在地上,额某某悔恨不已,他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抱着妻子,等待救护车的到来。
不幸的是,后经医院抢救,额某某的妻子跳车摔倒时因头部着地,颅脑损伤严重,医治无效死亡。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随后,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一五一十地交代了事情发生的经过。
接着,公安机关认为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额某某开车载着其妻子回家的过程中,在其妻子明确要求调头返回,否则便跳车的情况下,明知车辆高速行驶中,跳车会造成人身遭受严重损害,以及具有生命危险,却因过于自信,最后导致其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于是,公安机关将额某某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此期间,额某某主动联系了妻子的父亲,表示妻子不在了,自己就是他的儿子,会承担起赡养的责任。
为此,额某某的岳父,对额某某予以了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2021年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额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时,额某某委托了辩护律师,对其作了罪轻辩护,主要内容为:
1、额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本案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其因为想吃火锅而拒绝看望女儿,并因此在车上和额某某发生争执,自行跳车引发本案,依法可以对额某某从轻处罚。
3、案发后额某某积极施救,拨打120电话,没有逃避责任,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额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获得刑事谅解,可依法获得从轻处理。
5、额某某的妻子去世后,如今额某某要独自抚养女儿,照顾双方父母,还要偿还其妻子生前欠下的巨额债务,家庭困难,请求法庭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额某某,应当预见到其妻子跳车,可能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却因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其妻子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辩护人提出,额某某需要抚养女儿和照顾老人,偿还外债,其家庭困难等,请求从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以上情况与定罪量刑无关,不能作为本案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其他几点辩护意见有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信,本案被告人额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被告人额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律师说法】
本案男子额某某,最后被法院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其次,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形,既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男子额某某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我们这里主要讨论因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后果,从而构成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从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看,其主观上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却过于自信、或者心怀侥幸,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或者能够避免。
需要指出的是,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额某某和其妻子,在出发前,两人便因为看女儿和吃火锅的事发生了矛盾。
在车上,两人因此事再次发生争吵后,额某某的妻子要求额某某调头返回吃火锅,否则就自己开门跳车。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额某某妻子的性格,作为一起恋爱、共同生活多年的丈夫,应该是了解的,应该根据她平时的性格和行为,判断出她真的会不计后果,“言出必行”。
尽管额某某的这种行为,在普通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
最后,额某某因为主观上已经预见到了,如果自己不停车调头,其妻子可能真的会跳车,造成重大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但是,额某某却心怀侥幸,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以致最后其妻子不幸死亡。
本案额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上法律的规定,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了其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首先,本案中,案发后,额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额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认罪认罚,依法可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案发后,额某某主动联系了其妻子的父亲,表示妻子去世后,以前是女婿,现在自己就是他的儿子,会承担起赡养他的责任,一如既往地照顾他。
为此,获得了受害人父亲,即其前岳父的谅解。
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可以获得从轻处理。
因此,本案额某某,正是源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获得谅解三个法定情节,最后法院确定宣告缓刑。
这个处理结果,既是人性化的体现,也符合法律规定,彰显了法律的温度。
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成立,需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
而什么是“自动投案”呢?
通俗的说,是指犯罪后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投案,
对于“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额某某,案发后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的两个条件都成立,完全符合以上法律对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鼓励自首,故而在量刑方面,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额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宣告缓刑的,这与其构成自首,有很大关系,自首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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