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夜我们是在一起,但不能证明我强奸!”二审法院:疑罪从无
河北唐山滦南县,生于1973年的农村男子闻某,从小便是一个不安分的主,上学时经常惹事生非、调皮捣蛋。
进入社会后仍然无知无畏,因为盗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了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服刑期满后,经过监狱的教育和改造,闻某明显安分守己了很多,不久通过别人介绍,交了一个女朋友,谈起了恋爱。
本来,年轻人谈恋爱,闹矛盾,分分合合是常有的事,闻某也不例外。
但是,两人分手的事情发生多了,闻某内心不淡定了,他认为不能在一根树上吊死,便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另外一个女子梁某。
2013年8月2日,闻某感觉失恋无聊,便和女子梁某相约见面,晚上9点左右,闻某向其姐姐借了一辆面包车,然后开到某公园,接上女子梁某,于当晚11点多回到了自己的家。
当天晚上,女子梁某在闻某家,一直呆了近5个小时,直到后半夜,即2013年8月3日凌晨4点多钟,女子梁某称天亮后要外出,让闻某开车将其送回了家。
然而,女子梁某回家后,和其朋友王某聊天时,说自己被一个叫牛某某的男人强奸了,于是,当天下午3点左右,在朋友王某的提议和陪同下,女子梁某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刑终字第129号。】
女子梁某报案时称,前一天晚上她和闻某见面后,被闻某带到了他的家里,刚一进屋,自己就被闻某拉进了卧室,他随后从床头边拿出手铐、绳子,还有斧头威胁她,强行与其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第二次后,闻某还用手机拍了她的不雅照,接着在她穿好内衣后,又强迫她笑着摆各种造型拍照。
分开时,闻某还威胁她,要她给其做女朋友,否则便公开她的不雅照。
事发后,为了保存证据,自己没有洗澡,回家后再洗了澡。
接警后,县公安局迅速将闻某控制,然后搜查了他的家,在闻某的卧室里,找到了女子梁某报案时说的以上手铐、绳子、斧头等。
接着,公安机关将现场遗留的纸巾、女子梁某的内裤,以及提取的女子梁某的阴道擦拭物,送往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纸巾上分别有男子闻某精液DNA成分,女子梁某分泌物DNA成分。
女子梁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没有检测出男子闻某的DNA成分。
送检的女子梁某的内裤上,没有检测出DNA成分。
这个结果,意味着没有检测出两人发生性关系的混合物。
接着对闻某进行讯问时,其也否认两人发生过性关系,更不承认强奸犯罪。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认为本案男子闻某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受害女子梁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了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闻某在自己家里,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先后两次与女子梁某发生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闻某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据此,2014年1月2日,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闻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下达后,闻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014年11月27日,县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仍然认定闻某构成强奸罪。
闻某仍不服,委托了律师,经过精心准备后,再次提出了上诉。
闻某自行辩护,上诉时提出:
1、自己没有和女子梁某发生性关系,自己不构成强奸罪。
2、一审法院认定自己犯强奸罪,除了女子梁某单方面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女子梁某的陈述还前后矛盾。
3、女子梁某陈述她为了保存证据没有洗澡,但她的内裤和阴道擦拭物中均没有检测出自己的DNA成分,也没有两人发生性关系的混合物。
据此,DNA检测结果印证了自己的供述。
4、家里的斧头、绳子等是农村常用的生活工具,自己此前因为和别人有经济纠纷,案发前放置在卧室里防身用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犯罪的作案工具。
5、拍不雅照,女子梁某是自愿的,不存在胁迫,这根据照片上女子梁某的表情即可以看出来。
闻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
本案闻某不构成强奸罪。
1、侦查机关送检的女子梁某的内裤、阴道擦拭物中,均没有检测出闻某的DNA成分,本案也没有发现两人发生性关系的混合物。
闻某亦坚决否认发生过性关系。
2、本案女子梁某报案的真实原因,是害怕其不雅照被闻某公开,被强奸的陈述,不真实。
3、本案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法律“疑罪从无”的规定,应当宣判闻某无罪。
2015年4月13日,因本案涉及被害人隐私,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DNA生物检材鉴定结果表明,女子梁某的内裤和阴道擦拭物中,均没有检测出闻某的DNA成分。
其次,女子梁某陈述,案发时闻某曾用斧头、绳子等胁迫其发生性关系,无法确定。
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也不能证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因此,本案女子梁某陈述闻某采取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印证。
公诉机关指控闻某犯强奸罪,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本案闻某的上诉和自行辩护意见,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撤销一审判决,闻某无罪。
【律师说法】
重视程序,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的追求目标。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相应的,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案件,是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的。
同时,这也是侦查阶段、审判阶段都应当遵守的原则。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的一项具体内容,指在无法确定有罪,还是无罪,存疑的情况下,利益归被告人,推定其无罪。
本案最大的“硬伤”,是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存在疑点。
据此,二审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闻某无罪,符合法律规定,是法治的真正体现,值得称赞。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应当重证据、轻口供。
对于证据的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闭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自然的,刑事诉讼在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放过个别犯罪现象和犯罪分子,但是,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
对于本案,有人提出,案发当晚那种情形,青年男女共处一室,没发生故事,谁也难信。
仅仅因为证据原因,放过闻某,这不是纵容犯罪吗?
事实上,为了追求程序正义,真正实现法治,可能会牺牲实体正义,放过个别犯罪分子。
“世上安得双全法”,无法做到十全十美,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
这种情形,放过一个犯罪分子,天塌不下来,而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对个人和家庭来说,就是天大的事!动摇的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源!
“重程序,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
程序合法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其一直不懈追求的目标,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对于法治目标的真正实现,是值得的。
“宁纵勿枉”,宁可放过,不可冤枉,对于实现程序正义,实现法治,是完全值得的。
本案二审法院从实际出发,注重程序,重视证据,判决被告人闻某无罪,是法治的体现。
表面上看,可能会放过了对闻某个人的追究,但是,这却能促使司法机关更加重视证据,严格依法办案,其意义更为深远。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案闻某被二审法院判决无罪后,此前遭受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刑事赔偿。
国家刑事赔偿的方式,是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被羁押,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为,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男子闻某,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首先,本案男子闻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可能会给予其相应的治安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本案来说,关键是看闻某是否具有散布,或者偷拍情节。
如果构成治安违法,其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被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其次,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该法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还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何为自然人的隐私权?
根据以上规定,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隐私权,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
3、赔偿损失。
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如果男子闻某偷拍、散布女子梁某的不雅照,侵犯其隐私权、人格权的,
女子梁某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闻某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归根结底,本案男子闻某依法无罪,但并未无过。
他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但行政的、民事的法律责任,未必免得了。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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