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撞死亲爹,只判12年?”二审法院:事出有因,轻判
河南许昌,男子辛某童年不幸,在一个缺乏父爱、充满家暴的家庭中长大。
辛某的父亲老辛,性格暴躁,长期赌博和酗酒。
老辛每当赌博输钱了,或者酗酒后,就会对辛某以及其母亲拳打脚踢,吼叫责骂。
辛某的母亲,则是一个性格懦弱、逆来顺受的人,面对老辛常年的家暴,她虽然满身伤痕,却只能以泪洗面,不敢反抗。
随着时间的推移,辛某长大了,结婚生子了。
但是,童年的恐惧和阴影,却深埋心底,挥之不去。
老辛也到了花甲之年,然而,“坏人变老,却并未变好!”
已经60岁的老辛,居然在外面找了一个女人,并且经常带着他的“小三”四处炫耀,成为了方圆几里人们的谈资,令辛某和其妻子、家人等,抬不起头来。
为此,辛某的母亲没少和老辛吵架,辛某和其妻子等人也多次规劝老辛,让他收敛一点,给子孙后辈留点脸面。
然而,老辛却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甚至扬言若再管他的闲事,要让辛某和他的妻子好看。
2021年2月12日,正是农历大年初一,辛某的母亲和老辛二人在老家过年,两人又为老辛在外面找小三的事发生了争吵。
酒后的老辛,再次对辛某的母亲一阵殴打,然后砸坏了家里的电视机等物品。
辛某得知情况后,把母亲接走了,老辛则扬言,要拿刀砍了辛某的母亲。
2021年2月14日下午,农历正月初三,老辛一人在家喝醉酒后,给辛某打电话,又是吼又是骂,称谁也别想好过,并要辛某带上他的妻子和母亲,一起去见他。
被彻底激怒了的辛某,出门上车,打算赴约,却被其妻子和母亲拉住,劝其冷静,并表示要去一起去。
辛某奋力挣脱后,迅速关上了车门,独自走了。
到达老辛约定的地点后,辛某老远便看见了站在路边人行道上的老辛,想着老辛多年来的种种“暴行”,自己和母亲常年被家暴的情景,往事不堪回首,辛某瞬间失去了理智。
他狠狠地一脚油门,加大了车速,朝着老辛迎面撞了上去,然后又调转车头,对老辛再次进行碾压,结果致老辛当场死亡。
过了一会儿,冷静下来的辛某,看着浑身是血、一动不动的老辛,向路人借了手机,拨打110电话,主动报了警。
随后蹲在原地,等候警察的到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接警后,警察很快到达现场,值得一提的是,法医在检查老辛尸体时,在其身上发现了藏着的一把菜刀。
接着,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老辛系遭车辆碰撞碾轧,致头部和胸部受伤死亡。
同时发现其生前醉酒,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
到案后,辛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天即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法医在尸检过程中在死者腰部衣服下发现一把菜刀。公安机关当日就对辛某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面对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的讯问,辛某虽然对整个作案过程未作任何隐瞒,却辩称其主观上,没有杀死老辛的故意,对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不认同。
辛某提出,是老辛先提出要杀死自己的母亲和妻子等人,他是为了保护母亲和妻子,才出手的。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辛某驾车撞击受害人老辛,在其倒地后,调头再次碾压,最后导致老辛死亡,辛某的行为,依法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遂按规定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管辖权方面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受理本案的,是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辛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虽然案发后被告人辛某自己报警,在原地等候,系主动投案,但是,到案后,辛某拒不认罪,不认可其犯故意杀人罪,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随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了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下达后,辛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仔细研究,全面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辛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一审法院未认定辛某构成自首,认定不当。
本案辛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驾车冲撞、碾轧受害人致其死亡的犯罪过程,并对其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这一严重后果,未予以否认。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辛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构成自首。
其“没有想杀死父亲”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其次,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受害人脾气暴躁,长期家暴被告人的母亲等,案发前殴打辛某的母亲、砸坏家中家具。
案发当天,其醉酒后携带刀具,打电话挑衅辛某,以及要求与辛某妻子、母亲见面等,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第三、审理期间,被告人辛某的母亲、妹妹、以及受害人老辛的弟兄、姐姐等,对被告人辛某予以了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综合以上几点,本案被告人辛某,可依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理。
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了本案一审判决,对辛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了改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律师说法】
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成立,需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
自动投案,通俗的说,是指犯罪后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投案,
对于“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后,还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只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依法认定为自首。
本案辛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驾车冲撞、碾轧其父亲老辛,最后致其死亡的犯罪过程,并对其行为导致老辛死亡这一严重后果,并不否认。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辛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构成自首。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不认定辛某构成自首,属认定不当,依法予以改判,认定本案辛某构成自首,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鼓励自首,故而在量刑方面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辛某故意杀人既遂,正常情况下,是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最后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12年,与这一法定情节,是分不开的。
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罪在定性区分上,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准确区分和定性,有一定难度。
两罪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关键的区别在于,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态,“一念”之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既遂,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作案时的主观心态和目的。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内心想法只是教训、惩罚被害人“出出气”,最后却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并不是其希望和追求的,一般情况下,案发后,行为人会积极主动地对被害人进行施救。
其原因在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是其希望和追求的,其内心,对这一结果是排斥的。
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就是奔着他人生命而去的,其目的就是非法剥夺其生命,“拿命来!”
具体区分和认定二者时,需要从行为人作案时选择的工具、作案手段、打击伤害的部位、事后是否施救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对其定性和区分。
本案中,虽然辛某事后辩称其“没有想杀死父亲”,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剥夺其生命的故意,但是,内心的主观想法,需要通过外部的客观行为来体现。
根据辛某在本案中的表现,杀害其父亲,非法剥夺其父亲生命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本案辛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家暴,是家庭暴力的简称。
根据我国2016年生效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老辛长期在酗酒后,对辛某的母亲等家庭成员进行辱骂、殴打等,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属于家庭暴力。
对于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可能遭受、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另外,家庭暴力,除了直接的殴打辱骂等方式外,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暴力、冷暴力的,根据以上规定,也构成家暴,同样是违法的。
知识分子家庭中,“君子动口不动手”,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虐待,实施冷暴力,也构成家暴,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帮助。
事实上,家庭冷暴力、精神虐待,其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从某种程度上讲,比直接辱骂和殴打,要严重得多。
严重的,可能会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自虐、自杀等,其危害性,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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