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出手,她性命难保!凭啥要赔11万?”法院:紧急避险,驳回
辽宁沈阳,男子孙某是一名乡村医生,其为人诚实,心地善良,在替人看病的同时,经营着一家药店。
经过十几年的积累,孙某在患者中的口碑越来越好,方圆几十里的人,都来找他看病,回头客比较多。
2017年9月7日上午,孙某店里来了一位头发花白、步履蹒跚的老太太。
老太太一进店,便说她身体非常不舒服,胸闷气短,请求孙某给她看看,开点药。
孙某连忙迎了上去,扶老太太坐下,然后替其量血压。
结果显示,老太太血压极不正常。
见此情况,孙某急忙给她对症开了药,谁知道就在孙某转身取药时,老太太却突然头一歪,晕倒了。
孙某上前伸手一探,发现没有了呼吸。
这是典型的心脏骤停症状,这种情况,如果不在4分钟之内抢救过来,让其恢复呼吸,纵是华佗再世,也将回天乏术!
作为医生,孙某再也清楚不过了,他二话不说,立即上前对老太太进行胸腔按压,实施心肺复苏。
大约5分钟之后,孙某累得满头大汗,老太太终于苏醒了。
孙某仍然不敢大意,用老人的手机联系上了老太太的儿子,然后又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让救护车将老太太送去了医院。
事后孙某得知,老太太是齐某,事发时72岁。
后来,齐老太太经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但是,经医院检查,却发现老太太的多根肋骨出现了骨折。
齐老太太的儿子等家属认为,孙某按压胸腔抢救老太太的行为,导致了老太太肋骨骨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中央电视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此,2017年10月,齐老太太的儿子等家属,以齐老太太的名义,向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主要内容为:
1、事发当天齐老太太到孙某的诊所看病买药,晕倒后,孙某救助措施不当,实施心肺复苏时导致齐老太太肋骨骨折,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孙某应当赔偿齐老太太住院治疗18天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等,共计约11万元。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孙某满腹委屈,我是出于医者仁心才救人的,要不是我出手及时,可能人已经不在了。
不图你感恩回报,但不应该这样讹人啊!
孙某提出答辩称:
根据心肺复苏急救指南,实施高质量心肺复苏,要求是按压速率至少为每分钟100次,成人按压幅度至少为5厘米。
自己是严格按照规定实施的,没有违反诊疗规范。
在实施心肺复苏抢救工作中,导致病人肋骨骨折,在医学上属常见的并发症。
“抢救过程中为了救人,如果力度和频率不够,她活不了,这在医学上是允许出现的。”
孙某说。
法院审理过程中,齐老太太又提出,事发当天她之所以晕倒在孙某的诊所里,是因为服用了孙某开的一种药物导致的,孙某存在错误用药。
孙某再次提出答辩,称自己当天给齐老太太开具的药物为硝酸甘油,不会致人晕倒。
更为重要的是,当天齐老太太晕倒前,自己根本就没有给她服用过任何药物。
齐老太太是在胡说八道,诬陷人。
针对这一情况,法院查看了事发时孙某诊所里的监控录像,证明孙某所说属实。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齐老太太在晕倒前,没有服用任何药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孙某依法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行医资格。
案发时,孙某为突发疾病的齐某提供紧急救助,实施心肺复苏。
医学上,因实施心肺复苏导致病人肋骨骨折,属常见的并发症。
本案孙某的抢救行为,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同时,齐某是否服用硝酸甘油,与其心脏骤停晕倒,二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本案孙某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本案齐某的赔偿责任。
据此,2019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齐老太太一方不服,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我不但上诉,我非得弄个水落石出!”
齐老太的儿子薛某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据此,2021年5月,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决结果下达后,诉讼程序走完了,法律文书依法生效。
但是,齐老太太及其家属仍然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
最后,2021年12月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齐老太太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本案中,乡村医生孙某,依法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行医资格,是一名合格的医生。
案发时,孙某在紧急情况下救人,对心脏骤停晕倒的齐老太太作心肺复苏,符合诊疗规范。
结果导致齐老太太肋骨骨折,属该病的正常并发症,即使是专业医生也难以避免。
本案孙某在处置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以上两部法律,生效施行时间都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本案发生在2017年9月,但是,当时的《民法通则》和旧的《执业医师法》,均有相关规定,法律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紧急避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一方的合法利益,以此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齐老太太突发疾病,心脏骤停晕倒,孙某为了挽救其生命,对其实施心肺复苏,最后成功将其从死神手里抢救了过来。
在此过程中,造成了齐老太太肋骨骨折的损害后果。
对于人的生命来说,肋骨骨折,其损害后果,明显小于失去生命。
因此,本案孙某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属于紧急避险。
对于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其责任承担,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孙某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三)、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情形,符合以上第一条的规定,孙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属紧急避险,损害依法应当由险情引发的人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齐老太太突发疾病,险情来自于齐老太太自己,因而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老太太自己承担。
其次,从民事过错责任看,孙某不具有过错。
而齐老太因自身疾病,引发损害后果,责任在齐老太自身。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能因自己的过错,让别人买单。
因此,本案齐老太太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在物质文明已经高度发达的今天,精神文明,在某些方面,尚存在差距。
见义勇为行为,在当今社会语境下,十分稀缺,难能可贵。
因而我们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更不能冷了英雄的心!
本案判决结果,从法律上肯定孙某的紧急救助行为,支持了其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称赞,亦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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