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拘留我无效!”法院:程序违法,撤销
山东淄博,农村男子毕某,与村里老支书刘某有矛盾,已年过六十的刘某当过多年的村支书,人脉极广,每次一见到毕某,就会“教训”他。
2019年8月31日下午5点多钟,两人在某超市里偶然相遇,毫不意外,双方再次发生了争执。
据超市内和门口处的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下午5点35分时,两人在超市内相遇后,当即发生了争吵和争执,争执中,男子毕某被刘某推到了超市门口。
随后,毕某转身离开,1分钟后,毕某返回,此时,他一手拿着一把西瓜刀,一手拿着一根铁棒,见到刘某后,抡起手中的铁棒,就向其挥舞过去。
刘某见状,并不示弱,就地拿起一个凳子就还击,与毕某打斗了起来。
两人的打斗声,惊动了周围的邻居,有人打电话报了警,随后,二人被围观群众拉开,两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公安机关接警后,于当天下午6点30分左右到达现场,调取了超市内外监控录像,扣押了双方打斗的工具西瓜刀、铁棒和凳子。
随后安排两人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老支书刘某身上的伤情为轻微伤,毕某身上的伤情为轻伤。
随后,公安机关经过走访证人、询问双方当事人等,调查结束后,于2019年12月3日,对男子毕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行终75号。】
面对这个处理结果,男子毕某满腹委屈,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极不公平,双方打架,自己受到的是轻伤,对方只是轻微伤,自己的伤明显比对方重。
毕某认为,当天两人打架,虽然自己手持西瓜刀和铁棒,但自己并没有真砍,为自己壮胆和吓唬对方的成分居多,而对方下手时,却并未留情。
到最后,自己却受到了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经过3个月的思想斗争、内心反复挣扎后,男子毕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
2020年3月9日,毕某向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不久,行政复议结果下达,但却维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毕某仍不服,拿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资料,一连咨询了好几个律师,但是得到的答复,几乎如出一辙:你这个案子翻盘的可能性很小!
后来,经过一个专业人士的介绍,毕某聘请了一名法律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打刁钻疑难官司的某著名律师。
初接手案件时,该律师没有多说什么,只是答复说他会尽力而为。
没有想到的是,接下来,他却化腐朽为神奇,硬生生地把一盘死棋,给走活了。
该律师经过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反复研究后,发现了一个大多数人都忽略掉了的重要细节,抓住了公安机关一处程序上的致命漏洞,精准出击,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其主要内容为:
1、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除了应当遵守特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本案两人打架,双方各有受伤,其中毕某为轻伤,刘某为轻微伤,属于案情复杂。
同时,公安机关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毕某有“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的情形,对毕某进行了从重处罚,给予其“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
但是,本案却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对毕某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按以上规定,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律程序。
3、综上两点,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作出答辩称:
1、本案案情简单,清晰明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不复杂,不属于案情“情节复杂”的情形。
2、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虽然规定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但是,对于什么是“情节复杂”,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实际工作中,“情节复杂”,应该理解为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违法人数众多、违法事实难以查清、证据难以搜集,以及因上述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等”情形。
本案明显没有以上情形,因而本案不属于情节复杂,应当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
因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3、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只有一个,即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拘留属于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除了应当遵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本案毕某,持铁棍和西瓜刀与刘某打斗,二人均受伤,其中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毕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因此本案属于“情节较为复杂”。
同时,公安机关认定毕某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对其从重,给予了“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属于应当由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
本案被告公安机关,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经过了其负责人的集体讨论,故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人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下达后,公安机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公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虽然事实认定清楚,但对本案“情节较为复杂”的认定,是错误的,同时适用法律方面,也是错误的。
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受理后,认真研究了案情,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理后认为,本案公安机关对毕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但是,本案公安机关,对法律规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提供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以上程序,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严格依法执法,程序合法,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必要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但要求事实清楚,还要求程序合法。
从某种程度上讲,行政处罚的程序正确,比起实体来说,更让人看得见,感受更明确,其重要性更为突出。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里,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对于公民的处罚,执法机关首先应当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公民,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这起打架纠纷的处理,实体上是否公平,暂且不提,但是,其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明显遗漏了一个重要的程序,即本案给予毕某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属于较重的处罚,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而正是这个被其遗漏掉的程序,因为缺少这一环,构成了行政处罚严重程序违法。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行政处罚,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实体正义。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对于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细节决定成败,对于本案,面对如今败诉的后果,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当初如果细心一点,把程序走实,就不会留下这个明显的程序漏洞。
本案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最后判决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时候可能会因为行政机关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违法嫌疑人的正当权利,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这种情形,有人提出,这样做,明显是放纵违法行为。
但是,放过一个违法的人,天塌不下来,而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对个人来说,是天大的事,动摇的是他对法治的信仰,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源。
“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法治的重要原则。
当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可能损害当事人正当权利时,应当依法作出该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
行政执法活动,在注重程序正义、追求程序合法的过程中,有可能放过个别违法嫌疑人。
但是,“程序合法”,是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对于法治目标的真正实现,是值得的。
“宁纵勿枉”,宁可放过,不可冤枉,对于实现程序正义,是完全值得的。
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法院依法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可能放过了对毕某个人的这次行政处罚。
但是,这却促使公安机关加强了对程序合法的认识,使其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执法,注重程序,意义更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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