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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李焕英》陷抄袭风波,贾玲会面临赔偿的风险吗?

法律人2023-06-01 18:03:190

该剧由贾玲指导,贾玲、孙集斌等编剧,贾玲、张小斐、沈腾、陈赫等主演,虽是喜剧片定位,但情节令人萧然泪下,是贾玲根据自己母亲李焕英的故事及自身经历改编。片中的李焕英是贾玲已故的母亲,电影讲述女演员贾晓玲在经历“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痛后,穿越时空回到过去,触摸年轻的父母和他们的梦想的故事。#你好李唤英#

该片于2021年2月12日大年初一全国上映并获观众热捧。截至2月16日上午9:56,春节档影片《你好,李焕英》总票房超过18亿,贾玲也打破了刘若英《后来的我们》13.6亿的票房纪录,成为中国电影史上票房最高的女导演。

最近有网友指出,贾玲当年的小品在构思设定上和话剧《曾经5-爸爸哎呀》高度雷同。细心网友对两部作品相似之处进行了对比,意指其或涉嫌抄袭。

首先是剧情构思的对比。话剧《曾经5-爸爸哎呀》讲述的是,男主角与父母争执导致父母离世,他懊悔不已,最后无意间穿越到了出生时。他的父亲是普工,母亲是厂花,他和父母做了朋友,并绞尽脑汁撮合父母走在一起,以此来弥补对父母的爱。而《你好,李焕英》讲述的是,贾晓玲母亲意外离世,她穿越到了母亲年轻时。她母亲李焕英是化肥厂的工人,她和母亲成了闺蜜,并撮合乐母亲的爱情,以此来弥补对母亲的爱。

其次,除了剧情构思外,在部分具体情节上也非常相似。两部作品穿越过去之后最先遇到的都是喜欢自己母亲(父亲)的第三人。《曾经5-爸爸哎呀》男主角的妈妈遭小混混调戏,男主角奋不顾身击退他们,《你好,李焕英》中的李焕英也遭遇小混混,贾小玲KO了他们。

编剧谢霞在个人社交媒体上说,声称《曾经5》的版权拥有方没打招呼就擅自代表她,作为《曾经5》的编剧她全不知情,言下之意不语自明。

虽然剧名一样,但是基于表现手法及内容、版权人等的区别,二者并无法律上的关系。《你好,李焕英》的小品和电影是不同的作品,即使上述网友总结出的相同或相似之处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小品《你好,李焕英》与《曾经5》有雷同之处,而不能证明电影作品存在这些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保护的是语言或者肢体动作的特定表达形式,而非思想。也即无论思想深邃还是丑陋,均非著作权的关注点,它关注的是“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的语言、肢体表演等内容在表达形式和排列上与他人不同。

笔者以为,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其主要保护的内容,即对内容的同一性或者高度相似性的排斥,而非构思或者思想。换句话说,著作权保护的是内容而非思想。虽然造成各个作品的选题或构思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但是创作者又有各自独特的构思,并且创作出了各有特色的作品。所以,即使作品完成时间有先后之分,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别人这样讲过的其他人就不可以了。即使相互有所借鉴,也应当认为是各自独立的作品。就像画竹子一样,“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笔下之竹’,而不是‘胸中之竹’。”

网友A:貌似贾玲几部作品都被质疑有“抄袭”的嫌疑。

网友B:我看这个所谓的版权方就是看到人家赚钱了,想来分杯羹而已。

网友C:贾玲妈妈就叫李焕英,怎么可能侵权呢?

网友D:大家有争议,还是和为贵,建议协商解决。

严格说来,“抄袭”并非《著作权法》里的法言法语,没有明确的界限和区分,但无论是谁,都应当恪守法纪。如果出现大面积的雷同,那即使法律不能认定构成侵权,那道德的谴责还是难逃啊。如果确实构成侵权,那版权方要求支付一定费用也是合理的。而损失难以计算的话,就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那岂不是天文数字?但是,生活中应当区分合理借鉴与侵权,不能一棍子打死,合理的借鉴或者情节的偶合应当排除在外。当然,是否构成侵权最终需要有权机关来裁判。但综合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认定小品及电影《你好,李焕英》构成侵权的概率并不高。而且,影片的责任应当由制片人来承担,贾玲未必是制片人。

大家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更多精彩,请关注@刚哥说法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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