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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病亡,凭什么要我赔158万?”法院:驳回,但可人道补偿

法律人2023-06-01 18:18:430

上海奉贤,来自农村的女子华某,勤劳善良,任劳任怨,在辛苦了大半辈子,孩子们都成家立业后,为了不给子女们增添负担,华某来到了大城市上海打工。

因没有一技之长,学历也低,很久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后来,女子华某在年轻人的帮助下,向某网络护工平台提交了个人身份信息等资料,申请从事保姆工作。

不久,经过面试考察,女子华某成功入驻了该平台。

2020年12月,经平台介绍,女子华某来到雇主黎某家,负责照顾其患脑萎缩的父母。

女子华某非常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在照顾黎某父母饮食起居、日常生活的过程中,尽心尽力,雇主黎某对女子华某的工作,也比较满意。

半年过去后,2021年7月8日上午,女子华某在黎某父母家,像平常一样,在照顾黎某脑萎缩的父母时,突然感觉自己身体不适,随后出现了发烧的症状。

女子华某起初没有在意,以为只是简单的感冒发烧,便找来了退烧药,自行服下。

结果没想到非但毫无效果,反而使病情更加严重了,体温从38.8℃,迅速上升到了40℃。

上午10点左右,女子华某通过微信,把自己生病的情况告诉了黎某的妻子。

黎某妻子在30分钟后看见信息,当即予以了回复。

黎某知道情况后,马上将女子华某生病发烧的情况,告诉了网络护工平台。

随后,黎某的母亲,多次提醒女子华某,让她去医院检查治疗。

但女子华某没有接受。

下午1点左右时,雇主黎某和其家人,以及平台的工作人员,先后来到了黎某父母家。

在发现女子华某病情加重,疑似昏迷后,马上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将她送到医院检查治疗。

然而,不幸的是,女子华某最终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

后经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

事情发生后,女子华某的子女等家属,对这个结果表示无法接受,此前好好的人,转眼间就天人永隔了。

他们认为,女子华某的死亡,雇主黎某和网络护工平台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向黎某和网络护工平台主张赔偿,遭到拒绝后,女子华某的子女等家属,一纸诉状,将黎某和网络护工平台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

女子华某的家属提出:

1、本案死者华某,生前受雇于黎某,照顾黎某脑萎缩的父母,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案雇主黎某,对死者华某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生病发烧后,没有及时将她送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网络护工平台,作为介绍女子华某去黎某家提供劳务的中介机构,案发当天华某生病发烧后,没有将她及时送医,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黎某和网络护工平台,在答辩时均声称自己不存在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华某经网络护工平台介绍,到黎某家从事保姆服务工作,工资由黎某支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划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本案中,黎某作为雇主,为华某提供了安装有空调的房间,照顾其患有脑萎缩的父母,没有超出约定范围。

女子华某生病发烧,黎某及其家人得知情况后,及时提醒女子华某就医,后又联系120救护车送医,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

女子华某死亡原因为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属于自身疾病,没有证据表明,该损害结果系因提供劳务造成的,因此本案华某提供劳务的行为,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死者生病发烧后,自行用药,延误正确治疗,最后导致死亡,其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其次,本案网络护工平台,系信息服务提供方,其提供的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不应当承担雇主的法律责任,对本案华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女子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但是,随后考虑到女子华某不幸去世,其子女等家属生活困难,在法官的说理释法和提议下,黎某和网络护工平台,两方都给予了华某家属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律师说法】

不知什么时候开始,社会上出现了一种非常不好的现象:老人非正常死亡后,子女等家属,生前不尽孝,死后又哭又闹,以“人死为大”为由,想方设法要求赔偿。

本案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驳回了死者华某子女等家属的无理要求,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向社会传递了正确的价值观,值得点赞!

“孝子床前一碗水,胜过坟头千堆灰。”

尽孝道,功夫在平时,而不是等其死后,讨要所谓的“说法”,甚至以讨要说法为名,讹诈钱财。

本案中,女子华某经某网络护工平台介绍,到黎某家从事保姆服务工作。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女子华某负责照顾黎某患有脑萎缩的父母,黎某按约定支付其工资,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

对于在劳务关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其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应当按过错划分,确定各自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网络护工平台,只是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其提供的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不是雇主,不是劳务关系中的当事人。

因此,其不应当承担雇主法律责任,对本案华某的死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雇主黎某和提供劳务者华某,双方的责任,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则根据各自是否存在过错和过错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对于雇主,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不能过于苛刻,法律的要求是,合理的、必要的,符合一般人正常认知即可。

本案中,黎某作为雇主,为女子华某提供了安装有空调的房间,让其与自己父母一起居住,照顾其患有脑萎缩的父母,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认知,没有超出约定范围,更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此情况下,本案黎某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在这个方面,也不能认为存在过错。

女子华某生病发烧后,黎某及其妻子通过微信得知情况后,及时提醒女子华某,尽快去正规医院检查治疗,随后又赶到现场,联系120救护车送医。

作为一个并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黎某从普通人正常认知的角度,尽到了合理必要的提醒和注意义务。

随后又赶到现场查看,发现情况不对后立即联系120救护车送医,综合以上情况,本案黎某作为雇主,在女子华某生病发烧后,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法律不应强人所难,对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要求,不能过于苛刻。

因此,本案雇主黎某,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女子华某死亡后,经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

因此本案女子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造成的,该损害结果,与其为雇主黎某提供劳务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女子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是最为了解和熟悉的。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华某生病发烧后,自行用药,错误处置,不到正规医院检查治疗,导其最后致死亡的后果,其民事责任,应由华某自己承担。

最后,本案判决结果再次表明,那种“谁死谁有理”、无理也要闹三分的“和稀泥”做法,在法治的背景下,已渐行渐远,一去不复返了!

另外,本案黎某和网络护工平台,在法官的提议下,本着人道主义、人与人之间友善互助的精神,给予死者华某家属适当的补偿,属于自愿,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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