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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通!流浪狗咬的他,凭啥要我赔偿?”且看法院为何如此判

法律人2023-06-01 18:39:230

陕西西安,男子徐某是一名爱狗人士,其家里养着一条宠物狗。徐某没事时,不是外出遛狗,就是在家逗狗玩,形影不离,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

2022年2月的一天,徐某看见小区里有一条流浪狗,颇为可怜,瞬间爱心泛滥,连忙进屋拿来狗粮,将流浪狗呼引到楼道角落处,给其食用。

此后,每到固定的时间,该流浪狗都会再来,徐某也会在给自己家里的宠物狗食物的同时,将狗粮、饭菜等投喂给它。

时间长了,熟悉后,徐某带自己的宠物狗出门时,流浪狗也会在后面跟着,一起遛弯。

2022年5月,事发当天,居住在该小区内的方某,出门经过楼道时,正在此趴着休息的流浪狗,突然窜出,一口咬住了方某的右腿。

方某经过一番挣扎和搏斗,赶跑了流浪狗,自己右脚也鲜血淋漓,连忙去了医院检查处理,注射狂犬病疫苗。

痊愈后,方某一共花费了3243元,他找到经常给流浪狗食物的徐某,要求他给予赔偿。

谁知道方某刚一开口,便被徐某一口拒绝,“又不是我家的狗咬了你,凭什么要我赔偿?没门!”

【案例来源: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无奈,方某选择了报警。

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等,多次上门调解,均没有成功。

值得一提的是,派出所民警上门调解时,已“肇事逃逸”的流浪狗,又回来了,正趴在徐某家门口的楼道里。

在此情况下,2022年9月,方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了法院。

徐某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徐某长期给流浪狗食物,使得该流浪狗在固定的时间里,有规律地出现在小区楼道里,徐某与其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徐某对该流浪狗,依法具有管理和约束的义务。

2、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徐某作为流浪狗的饲养人,没有尽到管理和约束的义务,致使其咬伤自己,造成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综上两点,徐某应赔偿自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243元。

陕西西安阎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为查清事实,办案法官依职权,前往事发小区调取监控录像,查明了徐某自2022年2月以来,投喂该流浪狗,与其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的事实。

心中有数的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徐某前来调解,仍被其一口回绝。

随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徐某长期对涉事流浪狗进行投喂,其行为,与该流浪狗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1249条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本案方某被流浪狗咬伤,其遭受的损害,徐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徐某赔偿方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43元。

【律师说法】

一段时间以来,城市里流浪狗随处可见,那么,如果它们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应该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流浪狗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流浪狗的原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49条明确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咬伤方某的,是被遗弃,或者逃逸的流浪狗,根据以上规定,应当由原来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其原来的主人已无法找到,而徐某长期在固定地点向该狗喂食,同时该流浪狗也长期在徐某家门口,因此徐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徐某对该流浪狗没有尽到管理和约束的责任,导致其咬伤方某,造成方某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法院最后判决徐某赔偿方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243元,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男子方某被狗咬伤,法律上,属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一般情况下,狗的主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分为以下三种:

1、一般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即属此情形。

2、因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民事责任。

比如,受害人无视警告,故意挑逗、刺激狗,致使被狗伤害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狗主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另外,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3、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典》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小偷入户盗窃,遭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害,主人会被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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