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锅卖铁我也赔不起啊!”老人乘车猝死,家属索赔,法院:驳回
江苏无锡,男子陈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为了养家糊口,他非常勤奋,整天在城市里不停地来回奔跑载客。
2021年11年22日早上,陈某像平时一样,通过手机网络平台接单,这一次,乘客是71岁的周大爷,是他的女儿在网络打车平台,替周大爷预约的。
根据陈某车上的监控录像显示,当天7点10分左右,周大爷上了陈某的车,然后坐在了后排座位上。
周大爷比较健谈,一上车便和陈某你一句我一句地聊了起来。
聊着聊着,不到3分钟时间,在前排驾驶室开车的陈某,注意到周大爷停止了说话,随后传来了他的鼾声。
陈某觉得奇怪,刚刚还在说话聊天的人,怎么转眼间就睡着了呢?
陈某便于7点13分25秒时,回头看了一眼,发现周大爷双目紧闭,鼾声如雷,但是感觉他身体似乎有抽筋的症状。
1分钟后,即7点14分33秒时,陈某再次转头查看,却见周大爷已停止了鼾声,低着头,身体也似乎一动不动了。
陈某连忙将车靠边停下,于7点15分12秒拨通了周大爷女儿的电话,将周大爷的情况告诉了她,并询问周大爷是否有疾病,是否可能存在危险。
周大爷的女儿接到电话后,回复陈某称,周大爷身体一直很好,可能是早上起床太早,睡着了,并让陈某叫醒他。
放下手机,陈某上前一边拍着周大爷的胳膊,一边呼喊:“老周、老周……”
然而,周大爷却没有任何反应,见此情景,陈某连忙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同时迅速进入驾驶室,一路开着双闪、鸣着喇叭,风驰电掣地往医院赶。
不到10分钟,7点25分50秒时,陈某到达了最近的医院,周大爷被迅速送进了手术室抢救。
但是,1个小时后,医院宣布,周大爷因抢救无效去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面对这个结果,周大爷的女儿等家属无法接受,早上出门还谈笑风生的亲人,转眼间就天人永隔了。
周大爷的家属认为,事发当天周大爷乘坐陈某的网约车时突发疾病,陈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延误了救治时机,导致周大爷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和网约车平台均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周大爷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司机陈某和网约车平台,北京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
周大爷家属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事发时,周大爷按约定乘坐陈某驾驶的网约车,中途周大爷犯病,陈某未及时救助,延误了时机,导致周大爷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存在过错。
2、陈某应为其过错行为买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周大爷死亡各种损失50%的责任。
3、北京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事发网约车平台,是周大爷乘车的承运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应当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按照约定,安全及时地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
承运人未尽到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北京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本案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网约车司机陈某提出了答辩,主要内容为:
1、经医院检查诊断,周大爷死亡的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是其自身疾病发作造成的,应当由周大爷自己承担责任。
2、自己作为一个司机,在事发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送医救助等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周大爷家属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北京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则辩称,周大爷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本案中,周某乘车期间,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司机陈某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其女儿了解周某的健康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周某身体健康,无其他疾病。
随后,陈某进一步了解,发现周某身体异常,立即按照周某女儿的要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快速驾车将周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
在此期间,根据事后调阅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表明,陈某的反应是迅速及时的,不存在延误,其已履行了必要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
相应的,本案网约车平台,北京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亦不存在过错。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本案网约车司机陈某、北京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均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驳回了周大爷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曾几何时,“人死为大”,“我死我有理”,不问对错,动辄赔赔赔,令人诟病。
事实上,发生纠纷后,法律作为最后一道屏障,解决问题时,不应该过分“溺爱”和偏向死者一方,而应当公平公正。
更不应该对另外一方强人所难,过于苛刻。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陈某不是医生,他不可能准确地判断出上一刻还谈笑风生的乘客,随后的“鼾声如雷”,是发病的前兆,并且具有生命危险。
实际上,根据生活经验,乘客在车上休息,睡觉是再也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如果将这种情况下,乘客的突发疾病去世,认定为司机具有过错,难免太过于苛刻,是强人所难。
同时,本案周大爷乘坐陈某的车辆期间,突发疾病后,司机陈某第一时间联系了其女儿了解周大爷的健康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周大爷身体健康,无其他疾病。
在此情况下,陈某又进一步观察,发现周大爷身体异常,立即按照周大爷女儿的要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快速驾车将周大爷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
因此,陈某的反应是迅速及时的,不存在延误,其已履行了必要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应认定为存在过错。
自然的,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正常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本案陈某不构成对死者周大爷的侵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规定,即一般侵权,其有效成立,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
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案中,陈某发现乘客周大爷发病后,第一时间联系其女儿,询问周大爷的身体健康情况,得到的答复却是周大爷身体健康,无其他疾病。
在此情况下,陈某并未懈怠,而是进一步关注,发现周大爷身体异常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快速驾车将周大爷送到了最近的医院抢救。
整个过程中,陈某的反应是迅速及时的,不存在延误,其已履行了必要的、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
因此,本案网约车司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不构成对周大爷的民事侵权。
本案死者周大爷,后经医院检查,确认其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系自身健康原因所致。
周大爷乘坐网约车,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应当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按照约定,安全及时地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否则即构成违约。
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周大爷的死亡,已由医院检查诊断,得出结论是其自身存在的基础疾病造成的,乘运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网友提出,这种情况,司机不可能要求每个乘客,乘车前提供健康证明。
乘客自身存在基础疾病的情形,就像隔墙扔砖头,砸中谁,谁倒霉!如果法律认定司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则作为司机,谁都会担心哪一天会碰上,从而忐忑不安,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或者就可能会凭主观判断,对貌似“不健康”的乘客拒载,对整个行业,危害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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