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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伤心了!好心扶女战友,竟被索赔5万元!”法院:驳回

法律人2023-06-01 18:54:590

湖南长沙,男子周某年轻时是一名军医,部队服役期满后,转业回到地方,仍然从事医生工作。

周大爷从单位退休后,一下子有了大量的空闲时间,他决定放飞自我,干一些年轻时没时间做的事。

2019年12月,周大爷联系了当年的老战友们,加入了战友会。

四十多年没见了,战友们再次见面,大家都非常的高兴,拉着手,回忆着共同的青春岁月。

当年的姑娘、小伙,转眼间都变成了大妈、大爷,大家不由得感慨万千。

事后,大家一致约定,组团去海南三亚看海。

一个星期后,周大爷和战友们一起,如约来到了三亚。

2019年12月19日,大家在海边游玩时,周大爷当年的女战友,从事护士工作的符某,站在一块礁石上拍照,由于海边礁石陡峭湿滑,符某担心摔跤,便伸出左手,请求周大爷上前扶住她。

图文无关

生活中一直助人为乐,保持着军人作风的周大爷,对女战友的请求,欣然应允,热情地前去帮忙。

谁知道周大爷在伸手扶符某的过程中,符某有些重心不稳,手上的力度不由得大了一些,只听到符某左手发出了一声轻响。

大家都是从事医护工作的,经过一番检查,当时没有发现异样,以为只是简单的软组织损伤,便没当回事,继续游玩。

图文无关

从三亚回来,女子符某感到左手不适,随后越来越严重,大约半个月后,出现了红肿,疼痛难忍。

无奈,2020年1月4日,女子符某来到医院,经拍片检查,发现左手第5掌骨斜行螺旋形骨折

从医院回家后,符某将自己检查的结果告诉了周大爷,并提出,是周大爷当时扶她的时候,没有做到谨慎小心,从而导致自己左手受伤骨折,要求周大爷赔偿她医疗费、交通费等。

周大爷不同意,称出现这种情况,自己也非常难过,作为老战友,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给女子符某适当的补偿和慰问,是可以的。

但是,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见协商不成,女子符某随后一纸诉状,将周大爷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女子符某提出:

1、自己左手受伤,导致骨折,是周某在扶自己时,未充分注意,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造成的,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周某应当赔偿自己左手骨折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收到法院的通知后,周大爷差点儿老泪纵横,没想到昔日的亲密战友,今日竟要对簿公堂,法庭上相见。

但是,周大爷坚持认为,事发时,自己是应符某的请求,好心帮忙,自己既不是故意的,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对符某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女子符某是在事发半个月后才到医院检查诊断的,不能证明就是当天自己扶她时受的伤。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此案,审理后认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本案的发生,周某系受女子符某的请求,出于好意搀扶,是好意施惠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好意施惠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在其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周某,对于女子符某左手受伤骨折的事实,很明显不存在故意,同时,案发当天,周某对符某的搀扶,属提供正常帮助,也不存在任何过失。

因此本案周某,对符某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符某受伤的侵权责任。

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以及海边礁石湿滑状况等环境的危险性,应有所认知和预见,其明知存在危险,仍然攀爬拍照,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女子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女子符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女子符某的上诉,经审理,认真研究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女子符某的上诉。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规定,即一般侵权,其有效成立,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

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案中,女子符某在海边礁石上拍照,因担心摔跤,请求周大爷帮忙,扶住她。

周大爷应符某的请求,伸手扶她,期间女子符某左手受伤,事后经医院检查,出现了骨折,损害后果真实存在。

但是,本案周大爷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认知,不存在过错,也自然不构成侵权。

因此,本案周大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不构成对符某的民事侵权。

首先,什么是“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指是当事人之间,没有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而是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

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友善互助,做好事的行为。

其次,好意施惠行为,对好意施惠人来说,不具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给受恩惠的一方造成损害的,除了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之外,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乐善好施,人们之间友善互助的行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值得提倡和鼓励。

法律上,更应该体现出对这种行为的支持和鼓励的态度。

因此,当行为人因好意施惠行为造成受惠人损害时,如果好意施惠行为人没有故意、不存在重大过失时,受惠人应当保持理性和善意。

本案中,周大爷应女战友符某的请求,伸手搀扶,根据以上规定,属于好意施惠行为。

周大爷在为女子符某提供帮助,搀扶过程中,在正常范围之内,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周大爷对于本案符某左手骨折的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女子符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知道老年人身体机能下降,容易出现骨折受伤。

特别是其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更应该了解自身身体状况,更应该时刻关注自身身体,对自身安全高度注意。

事发时,符某在海边游玩,对海边礁石的湿滑状况,周围环境的危险性等,均应当具有充分地认知和预见。

但是,符某明知存在以上危险,仍然不顾危险,攀爬进入礁石上拍照,存在明显的过错。

因此,对于随后发生的损害,应由符某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最后,本案周大爷、女子符某等人,好好的一场老战友聚会,到头来闹得对簿公堂、反目成仇的结局,令人唏嘘。

也有人说,女子符某的格局,确实小了些,不说周大爷本身就是好心做好事,没有过错,就算他真的有责任,也是自己请求他帮忙的,以他们四十多年的战友情,为了5万元上法庭,也非常不值得。

此后,战友圈内,还怎么混啊!

从此,“朋友圈里未必都是朋友,黑名单上有故人!”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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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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