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护士”输液快,患者回家半小时死亡,法律上会如何处理?
铜陵市一男子徐某去镇卫生院输液,当日为徐某输液的是卫生院护士陈某的丈夫(无护理资质),由于前几天输液都是3小时才输完,而这次输液只用了一个小时,徐某也没觉得哪里不适就回家了。可徐某回到家不到半小时就突然死亡,目前死因仍在调查中,而徐某家属正在联系卫生院进行索赔。(来源:今报传媒)#男子镇卫生院输液回家后死亡#
1、没有护理资质不得上岗执业。陈某丈夫与卫生院均有过错。
2、如徐某死亡系输液不当导致,则护士陈某的丈夫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因护士陈某丈夫并未具备护士执业上岗资质,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但其对于徐某的死亡结果显然不是追求或者放任,因此系过失致人死亡,不构成故意犯罪。#25岁男子镇卫生院输液回家半小时后死亡,家属称护士丈夫曾“帮忙”输液#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陈某的丈夫及卫生院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护士陈某丈夫并非医院医护人员。陈某丈夫也不具备为病患输液的资质,因此,卫生院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管理不到位而具有过错。
本案中,陈某丈夫和卫生院并非同一主体,理应由陈某和卫生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卫生院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就陈某丈夫应承担部分进行追偿。
4、病患遇到医患纠纷,如何处理?
出事后,家属应先到医疗机构调取相关记录。因徐某已去世,应先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尸检。待尸检报告出来,确认徐某死因系医疗过程中的过错造成,再去与卫生院和陈某的丈夫协商赔偿事宜。也可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就卫生院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争取主管机关能够协调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卫生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活动属于专业技术,非经专业学习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医疗活动风险极大,最终害人害己。同时,病患及家属在求医活动中也可验证医护人员的资质,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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