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酒驾刚被暂扣驾照,又醉驾出事故,法院:从重处罚
湖北恩施,男子王某是一名有车族,但是,对于一个司机来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该作为一条铁律,时刻牢记和执行,王某却一直酷爱饮酒,而且常常“沉醉不知归路”。
一次,王某喝酒后,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喝得不多,没有醉,开车上路时,被交警逮了个正着。
所幸经鉴定,他身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没有达到醉驾标准,只构成酒驾。
随后,交警部门对王某作出了暂扣驾驶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谁知道没过多久,2022年7月25日凌晨2点左右,王某在夜市摊上吃夜宵时,喝了大量的酒,宵夜结束后,在酒精作用下,王某将自己的情况忘记得一干二净。
他来到自己的福特汽车旁边,一把拉开驾驶车门就上了车,然后又开着车上了道路。
开着开着,王某踩油门的脚,力道越来越大,不知不觉,车速越来越快,突然间,只听到“嘭”的一声响,王某的车,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现代车上。
事故发生后,巨大的撞击声,惊动了在附近的车主谭某某,他到达现场后,同王某交涉,试图弄明白原因。
然而深度醉酒的王某,说话含糊不清,根本无法交流。
见此情景,被撞现代牌小汽车的车主谭某某,打电话报了警。
知道谭某某报警后,男子王某在现场等候,直到被赶来的交警控制。
经抽血化验鉴定,王某身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1.7mg/100ml,远超法律规定的醉驾标准。
接着,交警部门对于本次交通事故,依法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酒醒后,后悔莫及,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丝毫没有隐瞒,一五一十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案例来源: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达22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此期间,王某赔偿了被撞“现代车”车主谭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他的谅解。
案件到达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出事故,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王某在因酒驾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出事故,且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1.7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不适用缓刑。
但是,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同时王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综合以上情节,作出了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律师说法】
同时,日常生活中,除了以上谈到的酒驾、醉驾外,有时候,车辆驾驶人员即使吹气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却不会受到处罚,这又是为什么?
对于以上问题,许多人困惑不已,傻傻分不清。
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专门的普法。
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驾驶人员体内酒精含量的大小,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醉驾入刑”后,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理,主要依据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酒驾刑事案件的意见》,根据以上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1、车辆驾驶人员体内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含量很低,达不到违法的标准,依法不构成违法。
根据以上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到20毫克/100毫升,即小于20毫克/100毫升的,不属于酒驾。
对于这种情形,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因其达不到构成违法的标准,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误伤”,因为生活中,不少食物里天然含有酒精,驾驶人员吃了这类食物后,吹气检测时,对酒精高度敏感的仪器,是能够检测出来的。
为此,法律特别规定了一个免罚值,酒精含量不到20毫克/100毫升的,不予处罚。
当然,如果驾驶人员确实属饮酒,只是量很小,没有达到处罚标准,批评教育是免不了的,毕竟,这也是具有危险性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酒驾。
根据以上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饮酒驾驶。
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受到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同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多次酒驾的,还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3、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醉驾。
同样,根据以上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身体内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即等于或大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对于醉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还会受到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另外,影响可能更为严重的是,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后,属于有前科人员,具有犯罪记录了,而且,这个记录将伴随一生。
此后,如果是公职人员,会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如果是律师、医生等,则会被吊销执业证,禁止从业。
除了对犯罪者本人存在以上不利影响外,对他们的子女、配偶等近亲属,在上学、参军、考公等诸多方面,也存在不利影响,特殊情况下,政审直接不通过。
本案中,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了拘役4个月,对于“危险驾驶罪”,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醉驾入刑”后,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追逐竞驾,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类型,即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驾。
本案王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酒驾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属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该罪。
本案王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福特汽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身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1.7mg/100ml,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80mg/100ml醉驾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以上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醉驾,它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具有以上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根据相关规定,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就近原则执行。
在拘役执行期间,服刑人员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还可获得少量报酬。
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自首的成立,需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同时具备。
何为“自动投案”?
通俗的说,是指犯罪后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投案。
对于“主动投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王某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现代车”车主打电话报警了,其没有逃跑,仍然在现场等候,也没有拒捕行为,符合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
王某到案,酒醒后,极度后悔,因而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首的两个条件,王某同时具备,依法应当认定其构成自首。
法律鼓励自首,故而在量刑方面作出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王某虽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但是因为其属于自首,同时还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故而法院在量刑时,对其综合考虑,作出判处拘役4个月的处罚。
最后,本案男子王某因为好酒贪杯,多次违反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了刑罚,犯罪记录背负一生,不但自己深受其害,还会影响子孙后代,教训深刻!
因此,“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作为驾驶人员的一条铁律,时刻牢记和执行。
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悔之晚矣。
世上没有后悔药,也没有如果,只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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