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胜于雄辩:郑爽“代孕弃养”现有证据与中美法律分析
#郑爽这颗瓜摘错了#“媒体舆论不是道德审判法庭!近日无论官媒还是自媒体几乎一边倒对郑爽“弃养事件”进行口诛笔伐,对郑爽进行道德审判,大有踏上一万只脚,让郑爽永不得翻身之势。但是鲜有媒体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云亦云,道听途说。据《中国经营报》调查了解,郑爽在一年之前就在美国找律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上为某先生为郑爽鸣冤原文。最近,网络上出现了类似上述“以正义自居”的一股所谓“清流”,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在刚哥看来其实就是不懂装懂,自己是法盲却评论别人不懂法。
对这位先生的说法不敢苟同,心中有五大疑问现列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而且郑家对此未予否认,声称是气昏头了才讲出的气话。因此,关于弃养一事媒体做出的评论有事实依据作为支撑。
依据这张传票,显示郑爽起诉了张恒,且诉争为抚养权。这个可以作为证据,但它只能证明郑爽在争夺抚养权,也即她有可能抚养孩子。然而它并不能排除弃养的可能性,因为弃养与争夺抚养权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比如一个人去争夺一块面包,就一定是给自己吃吗?说不准他看到旁边有个人需要面包,抢到就送给他了。就像郑爽所说:孩子送人是好事情,其实是满足了没有孩子家庭的遗憾,这个错误至少可以让对方的压力都没有那么大,至少我们做了一件好事情。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依据美国法律,如果郑爽没有取得监护人资格,弃养恐无法进行。
首先,我们要区分这两组证据。录音是视听资料,录音的内容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其为直接证据。而传票是书证,因为依据其内容并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因而其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证明待证事实,但至少目前还没有新的证据可以与其相互支撑。通常来说,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要比间接证据高很多。
美国是孩子的天堂,后面的话还要说吗?虽然美国有联邦和州两个司法系统,但是弃养绝大数州都视其为重罪,而且主观犯意是重要的要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第七条规定的在境外犯罪的,可以不予追究是有条件的不追究,如果行为和情节恶劣,那就是应当追究。#走进刑法殿堂#
明星身上被社会赋予了更多的光环和期待,反过来也承载了更高的注意义务,权利和义务对等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这边郑爽这个瓜还没摘完,那边华晨宇张碧晨又未婚先育,而且还继续保持单身状态,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啊。疫情期间,请大家把更多精力放在自身防护和抗疫上,郑爽之类就让他们随波逐流吧。明星有德行远,无德就应彻底凉凉!对于网络上为郑爽喊冤叫屈之流的观点,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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