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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企业老板犯罪,为何可以不起诉?”检察院:情节轻微

法律人2023-06-01 19:21:080

广西桂林,男子莫某是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疫情发生后,生意难做,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困难。

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很多时候,莫老板不得不亲自参加应酬,表面光鲜靓丽的背后,藏着不为人知的心酸。

2022年10月18日,莫某开车来到一酒店,饭局结束后,已经是晚上了,喝了不少酒的莫某,通过手机叫了代驾,然后便在一楼大厅等候。

等候代驾期间,莫某担心代驾过来后找不到车,耽误时间,便自己来到停车场,将车开出,停在了酒店门口的显眼处。

然而,就在这时,莫某被执勤交警发现,当场查获。

图文无关

到案后,莫某没有丝毫隐瞒,一五一十地交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然后替自己作了辩解,称其已经叫了代驾,自己是为了方便代驾找到自己,才将车从停车场挪到酒店门口的,全过程只有300米左右。

随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莫某以上所言属实,根据代驾公司的交易系统显示,案发前莫某确实通过手机下单,叫了代驾。

接着,交警按规定对莫某进行了抽血化验,鉴定结果显示,莫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案例来源:广西桂林平乐县人民检察院,红星新闻、齐鲁晚报等。】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酒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身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本案莫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根据以上规定,属于醉驾,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遂将莫某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本案,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

莫某在饮酒后,安排了代驾前来替自己开车,说明其主观上知道醉驾的危害,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客观上,莫某为了方便代驾取车,将车从停车场开出,停到酒店门口,行驶路程较短,约300米,属于挪车型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同时,当前因为疫情原因,企业经营困难,为了复工复产,尽快恢复经济,可以对本案莫某不起诉。

最后,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莫某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遂对莫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莫某无罪。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因为三年疫情原因,企业经营困难,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尽快复工复产,莫某参加应酬饮酒。

知道自己饮酒后,莫某并没有自己开车回家的打算,而是安排了代驾前来替自己开车,说明其主观上是知道醉驾的危害的,莫某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非常较小。

从客观上看,本案莫某醉驾,将车从停车场开出,停到酒店门口,其目的是为了方便代驾取车。同时行程较短,只有大约300米,属于挪车型醉驾。

因此,本案莫某醉驾,危险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以上规定,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相应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本案中,检察机关审查时,根据以上规定,认定莫某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这也是出于恢复经济,尽快复工复产的考虑。

因此,本案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温度。

不起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一般分三种情形,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1、存疑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一般是因证据不足,存疑的情形。

2、酌定不起诉,是指因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酌定作不起诉处理的情形。

本案莫某,即属于这种类型。

以上两种情形,当事人都涉嫌构成了犯罪,只是按照法律的相应规定,不起诉。

3、法定不起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不构成任何犯罪。

本案中,莫某醉驾,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不起诉。

但是,对于莫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此,本案莫某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仍然会被公安机关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莫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入刑”后,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追逐竞驾,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类型,即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驾。

本案莫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酒驾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属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该罪。

本案莫某饮酒后,将车从停车场开出,停放到酒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莫某身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1,超过了法律规定的80mg/100ml醉驾标准。

醉驾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具有以上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本案莫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后检察机关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是认为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根据相关规定,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就近原则执行。

在拘役执行期间,服刑人员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还可获得少量报酬。

生活中,对于以上问题,许多人傻傻分不清。

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的,车辆驾驶人员体内酒精含量的大小,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醉驾入刑”后,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理,主要依据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酒驾刑事案件的意见》,根据以上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1、车辆驾驶人员体内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含量很低,达不到违法的标准,依法不构成违法。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到20毫克/100毫升,即小于20毫克/100毫升的,不属于酒驾。

对于这种情形,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因其达不到构成违法的标准,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误伤”,因为生活中,不少食物里天然含有酒精,驾驶人员吃了这类食物后,吹气检测时,对酒精高度敏感的仪器,是能够检测出来的。

为此,法律特别规定了一个免罚值,酒精含量不到20毫克/100毫升的,不予处罚。

当然,如果驾驶人员确实属饮酒,只是量很小,批评教育是免不了的,毕竟,这也是具有危险性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酒驾。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饮酒驾驶。

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受到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同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多次酒驾的,还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3、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醉驾。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身体内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即等于或大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对于醉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还会受到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另外,影响可能更为严重的是,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后,属于有前科人员,具有犯罪记录了,而且,这个记录将伴随一生。

此后,如果是公职人员,会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如果是律师、医生等,则会被吊销执业证,禁止从业。

除了对犯罪者本人存在以上不利影响外,对他们的子女、配偶等近亲属,在上学、参军、考公等诸多方面,也存在不利影响,特殊情况下,政审直接不通过。

最后,本案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从社会实际出发,认定莫某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了恢复经济,尽快复工复产,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既不违背法律,也彰显了法律的温度和情义,值得点赞。

但是,莫某虽然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却免不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代价也不小,教训深刻。

因此,“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作为驾驶人员的一条铁律,时刻牢记和执行。

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悔之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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