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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坐车的,凭什么认定为醉驾?”且看法院为何如此判

法律人2023-06-01 19:36:320

湖北恩施,男子徐某是一名有车族,平时为人豪爽、一掷千金,朋友很多。

但是,作为一名驾驶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本应该作为一条铁律,时刻牢记在心,徐某则不然,他不但喜欢喝酒,还常常“沉醉不知归路”。

2022年3月19日晚上10点多钟,正在家里沙发上躺着刷手机的徐某,突然接到朋友刘某的电话,约他一起出去宵夜。

挂掉电话,徐某二话不说,出门上车,风驰电掣地赶到了刘某安排的地方。

落座后,两人你来我往,一连喝了6瓶啤酒,之后觉得不过瘾,刘某又提议换个地方再继续喝。

徐某同意了,便将车钥匙递给了刘某,让其开车,自己则坐上了副驾驶座。

一会儿,两人来到了当地有名的夜市一条街“好吃街”,选中一家夜宵店后,坐下继续喝酒,一边喝一边天南海北地胡侃。

不知不觉,两人又喝了4瓶啤酒,宵夜结束后,二人起身离开,仍然由刘某开车,徐某坐副驾驶室。

当晚,刘某由于酒精上头,车速较快,开着开着,突然一头撞上了前面停着的一辆车的尾部,导致其原地调头,将行人万某撞伤。

撞车后,刘某驾驶的车又冲向对面车道,撞坏了街道上的隔离护栏和防撞柱。

【案例来源: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调查询问时,发现刘某满身酒气,遂将其控制,查验其身体内的酒精含量。

经医院抽血化验,鉴定结果显示,刘某身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9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后经交警大队调查得知,当晚被刘某追尾的车辆驾驶员为杨某,事发时其违反规定,将车停放在车行道上。

不久,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

刘某酒驾追尾杨某停止的车,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违法将车停放在车行道上,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撞行人万某无责任。

图文无关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身体内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即等于或大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本案刘某身体内酒精含量,经鉴定高达223.9mg/100m1,根据以上规定,属于醉驾,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徐某明知刘某饮酒,仍然将车交给刘某驾驶并乘坐,属于共同犯罪。

据此,刘某和徐某两人,一起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随后,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审理后认为:

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徐某明知刘某大量饮酒,开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其驾驶,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在具体量刑方面,刘某醉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二人酌情从重处罚。

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二人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可以对二人予以从宽处理。

近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共犯),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看法】

“醉驾入刑”后,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追逐竞驾,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类型,即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驾。

这里主要谈谈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属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该罪。

本案中,刘某大量饮酒后,故意违反法律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身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23.9mg/100m1,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80mg/100ml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根据相关规定,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就近原则执行。

在拘役执行期间,服刑人员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还可获得少量报酬。

本案刘某和徐某,两人因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符合以上规定。

本案发生后,有人提出疑问,坐车的人,他又没有开车,为何成了醉驾?这不是笑话么?

既然是“醉驾”,只有“醉”,而没有“驾”,算哪门子的醉驾呢?

先别急,且听我来慢慢道来!

首先,法律上有一种犯罪,叫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律上,认定共同犯罪,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构成条件:

1、认定共同犯罪,犯罪的主体,必须二人以上,一人不存在共同犯罪的说法。

本案中,刘某约徐某宵夜,两人先是一起喝了6瓶啤酒,后又一起换地方再喝。

刘某喝了大量的酒后,不顾法律规定,从徐某手里要来车钥匙,开车上路,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对于刘某的犯罪行为,徐某不但没有制止,相反还积极参与,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2、认定共同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徐某明知刘某酒后开车,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仍然将车交给他,让其驾驶,主观上,存在共同危险驾驶犯罪的意思联络。

3、认定共同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很明显,本案刘某和徐某,两人在行为上,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其次,就本事实而言,刘某明知徐某是开车来的,还约其喝酒,二人一起宵夜时,相互之间,对酒后可能开车的事实,彼此之间都是心知肚明的。

宵夜结束后,徐某明知刘某大量饮酒,仍然将车辆交给他驾驶,自己也坐上了副驾驶室,此时,对于刘某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徐某心里是清楚的,对刘某的犯罪行为,徐某主观上,是心领神会的。

据此,二人共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意思联络,清晰可见。本案徐某构成刘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因此,即使自己没有亲自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根据他们各自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生活中,自己没有开车,却被认定为醉驾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受到刑事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大致存在以下三种情形,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1、明知他人饮酒,仍然按其要求将自己的车辆借给其驾驶,最后经查实,驾驶人员人构成醉驾。

这种情况下,出借车辆的人,对醉驾人员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不但没有阻止,相反的为其提供交通工具,给其犯罪提供便利,依法构成共同犯罪。

2、教唆、或者胁迫饮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明知他人醉酒,而教唆其驾驶机动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因为特殊身份、地位等,胁迫或者命令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3、饭局上,明知他人需要开车,而极力劝酒,或者刺激、强迫其饮酒,在其醉酒后不阻止其开车的。

共同饮酒人,明知他人必须开车,仍然恶意劝酒,刺激、强迫其喝酒,在其醉酒后,不为其安排代驾,不阻止其开车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何为酒驾?什么是醉驾?分别有什么法律后果?

什么情况下,车辆驾驶人员即使吹气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却不会受到处罚?

生活中,对于以上情况,许多人傻傻分不清。

醉驾入刑后,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理,主要依据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1、车辆驾驶人员体内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含量很低,达不到违法的标准,依法不构成酒驾。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到20毫克/100毫升,即小于20毫克/100毫升的,不属于酒驾。

对于这种情形,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因其达不到构成违法的标准,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误伤”,因为生活中,不少食物里天然含有酒精,驾驶人员吃了这类食物后,吹气检测时,对酒精高度敏感的仪器,是能够检测出来的。

为此,法律特别规定了一个免罚值,酒精含量不到20毫克/100毫升的,不予处罚。

当然,如果驾驶人员确实属饮酒,只是量很小,批评教育是免不了的,毕竟,这也是具有危险性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酒驾。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饮酒驾驶。

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受到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同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多次酒驾的,还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3、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醉驾。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身体内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即等于或大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对于醉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还会受到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另外,影响可能更为严重的是,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后,属于有前科人员,具有犯罪记录了,而且,这个记录将伴随一生。

此后,如果是公职人员,会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如果是律师、医生等,则会被吊销执业证,禁止从业。

除了对犯罪者本人存在以上不利影响外,对他们的子女、配偶等近亲属,在上学、参军、考公等诸多方面,也存在不利影响,特殊情况下,政审直接不通过。

最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作为驾驶人员的一条铁律,时刻牢记和执行。

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悔之莫及。

再说,这世上没有后悔药,不能重来,没有如果,只有后果!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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