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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长叛变!千万巨款打了水漂,必须赔偿!”法院:赔偿210万

法律人2023-06-01 19:46:570

北京国航公司,男子林某身体健壮,性格沉稳,心思缜密,天生是做飞行员的料。

早在20岁时,男子林某便被国航公司看中,他先是被送到专门的飞行学院进行学习培训,毕业后又回到了国航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

2年后,为了让林某彻底留在国航公司,国航公司又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后,国航公司花费重金,对林某进行了初始培训、各种机型的改装培训,以及后续各种各样的培养、复训等,最终经过了大约10年的时间,将林某培养成为了一名机长。

但是,林某在其34岁的时候,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国航提出了辞职申请。

“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国航方面深知培养一名机长非常不容易,根据行业惯例和培养规律,普通人要成为一名合格的飞行员和机长,除了自身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需要特别优秀外,一般还需要经过10年以上的专门训练和培养,花费在600万元至800万元左右。

一般情况下,培养一名飞行员,首先要让其在专业的航空学校进行本科学习,结束后到航空公司接受为期2个月以上的岗前训练。

以上合格后,再开展6个月以上时间的第二副驾驶训练,结束后再进行第二副驾驶考核。

顺利通过第二副驾驶考核后,再进行第一副驾驶培训,之后再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还有正驾驶培训和考核等等,只有全部通过了多重培训和考核,然后才能考机长。

此外,航空公司每年还需要对飞行员进行特殊情况、特殊天气等方面的专业训练,对他们进行气象、地理、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复训。

飞行员培训

如果飞行员改飞其他机型的,还需要进行改装培训等。

因此,国航公司对于刚培养出来的一名合格机长,是十分看重的,对于林某的辞职申请,是一百个不愿意批准的。

然而林某去意已决,强留不住,无奈之下,国航公司方面只得和林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此后,双方就林某离职后,给国航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等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没能达成一致协议。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接着,国航公司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了法院。

国航公司提出:

1、林某自20多岁入职国航,十几年以来,国航公司为将其培养成为一名合格的飞行员和机长,花费巨大。

参照行业惯例和飞行员培养规律,航空公司培养一名合格机长,花费至少在600万至800万元之间。

林某才34岁就离职,应该返还国航各种培训费用533万元。

2、林某违反劳动合同,中途辞职,给国航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当赔偿违约金533万元。

3、林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职,应当返还国航公司各种培训费用533万元,承担违约金533万元,两项合计1066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针对航空公司的起诉,林某提出了答辩:

1、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使其具备上岗劳动的必要技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作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费用,于法无据。本案国航公司要求自己返还533万元培训费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2、自己与国航在专业技术培训方面,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就劳动服务期限,进行特别约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培训合同的服务期,是两回事,二者不能等同。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本案国航公司主张自己返还其各种培训费用,但其却没能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培训发票、转账凭证等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自入职国航公司,前后时间长达12年,林某从一个20岁的普通职员,经过国航公司的专门培养,成长为一名合格的飞行员和机长,期间,国航公司对其付出的精力和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是真实存在的。

本案国航公司方面没能提供原始证据,证实其支付了以上的培训费用,但是根据行业惯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可以酌情确定其培训费用210万元,应由林某返还给国航公司。

国航公司提出的,要求林某赔偿违约金533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林某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驳回了国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林某和国航公司,双方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是否应当返还国航公司培训费用,以及如果需要返还,培训费用应当如何确定。

本案中,林某入职国航公司,前后时间长达12年,林某从普通职员成长为机长,在此期间,国航公司必然对其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

国航公司虽然没能提供以上培训费用的支付凭证、支付记录等证据,但其提交了和林某相关的飞行记录簿,林某亦认可该飞行记录簿。

根据该飞行记录簿显示,林某参加了国航公司为其安排的大量培训活动,因此,本案国航公司对林某进行了专业培训,并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的这一事实,能够认定。

林某与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返还国航公司相应的培训费。

本案中,因国航公司未能提交完整的证据,证实其为林某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参考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的相关规定,酌情确定林某应返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符合事实和法律,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离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竞业限制。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通俗的说,就是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该限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以上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很明显,林某和国航公司,双方没有就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予以约定,据此,国航公司主张林某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用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总和。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必须是专项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必须是专业的,特殊的专项培训。

普通的培训,例如入职培训、基本工作基本技能培训等,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2、必须是大额的培训费用。

为了让劳动者具备特殊岗位的专业技能,用人单位为此花费了巨大的培训费用,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离职,违反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必须是双方事先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

双方事前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无权主张违约金。

因此,本案中,国航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既不符合以上竞业限制的规定,也不符合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其诉讼请求,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不能限制其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者既不能事先放弃,用人单位也不能通过劳动合同,对其进行限制。

另外,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还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本案中,尽管国航公司和林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林某根据以上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国航,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离职是有效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以上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本案中,国航公司提出,其为林某付出了巨大的培训费用,根据行业惯例,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和机长,一般需要10年以上的周期,培训费用在600万元至800万元之间。

但是,国航公司却没能提供出付款凭证、支付记录等原始证据,证明其为林某支付了以上巨大的培训费用。

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国航公司将为自己的举证不能,承担后果。

国航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尽管从情理上,认可国航公司方面,确实为林某支付了巨大的培训费用。

规则就是规则,法律就是法律,不能感情用事,无法代替情感。

最后,对于本案林某,有网友提出,年仅30多岁,其就成为令人羡慕、年薪达几百万的飞行员和机长,固然和他自身身体素质好,心理素质过硬,是“天选之子”分不开,但是,如果没有国航公司的“慧眼识珠”,对其投入大量金钱培养,他很可能和普通人一样,没什么区别,离开了平台,他可能什么也不是。

因此,他应该感恩,他既然选择离职,大概率是找好了下家,那么对老东家国航公司,便不应该吝啬,应该足额返还培训费用。

毕竟,这不会是他自己支付,而是由挖墙脚的公司承担。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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