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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报警,打死你!”男子酒驾回家,辱骂保安遭举报,法院:判刑

法律人2023-06-01 20:07:470

河南信阳,男子牛某某是一名成功人士,住的是豪宅,开的是豪车。

牛某某平时喜欢喝酒,而且一喝就喝醉,常常“沉醉不知归路!”

2022年7月26日晚饭时,牛某某再次呼朋唤友,聚会喝酒,席间你来我往,推杯换盏,大家都十分尽兴,直到晚上9点多钟才散场。

散场离开时,饭馆老板叫来了代驾,一起将喝得东倒西歪的牛某某扶上了其奥迪越野车,送他回家。

牛某某的家,在市里有名的楼盘碧桂园小区里,当代驾把他送到小区门口时,牛某某让他把车停在门口的小路上,在支付了30元代驾费后,让他离开了。

期间,代驾曾询问是否需要把车开进小区停车场,被牛某某拒绝了。

代驾下车离开后,牛某某酒劲上来了,竟然在车上睡着了。

图文无关

当他醒来时,已经是半夜12点多钟了。

牛某某见四下无人,便爬上了驾驶室,自己把车开到了门口值班岗亭前,但是,当时不知道什么原因,自动抬杠没有升起来。

牛某某便大声喊保安,没人答应后按了几下喇叭。

很快,值班保安赶来了,埋怨他半夜按喇叭影响别人休息。

牛某某却不高兴了,下车和保安理论,借着酒劲,态度非常不好,嘴里不停地骂着:“一个臭保安,算什么东西,看门狗!”

听到牛某某以上骂人的话后,保安拒绝为其开门,牛某某便上前对保安又推又搡,还动手打了他几下。

此时,值班保安发现牛某某喝了酒,一边通过对讲机联系经理,请求支援,一边拨打110电话,报了警。

牛某某见保安报警,更加生气,当着闻讯赶来的保安经理的面,接连打了保安几个耳光,被打后,保安未还手,顺势倒在了地上。

不久,警察赶到,经过简单的询问调查,得知牛某某存在酒驾行为,便通知了交警部门。

图文无关

随后,警察安排被打的保安去医院检查,结果为轻微伤,遂对牛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

交警到达后,对牛某某进行了吹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20mg/100ml,然后便按规定将其带到医院抽血化验,医院的化验结果显示,牛某某身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随后,公安机关以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来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酒醒后,牛某某后悔莫及,对办案人员非常配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他认罪认罚,表示悔罪。

案件到达法院后,牛某某为自己进行了辩护,他提出:

1、案发时,自己请了代驾开车送其回家,自己是在小区内部挪车,仅仅开了50米,不是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自己没有逃跑,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3、自己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小区内道路没有封闭,属于公众可以通行的公共场所,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认定为“道路”。

牛某某违反以上法律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接着,法院以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牛某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牛某某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1、其仍然坚持认为他开车的地方,属于小区内部区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道路”,他的酒后挪车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自首情节,未作从轻处罚处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对此,二审法院进行了认真研究,开庭审理后认为: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小区内没有封闭,允许公众通行,具备公共属性。

牛某某的醉驾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点,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自首,本案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候,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该上诉理由成立。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对牛某某改判为拘役1个月,罚金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那个挨了牛某某打的保安,事后被公司以与业主发生纠纷,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为由,开除了。

【律师看法】

生活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经过宣传,已深入人心,大多数人都能理解。

但是,对于酒后在小区内挪车,也是违法的,也可能构成酒驾,或者醉驾,则很多人不理解,存在错误认识。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针对这方面的问题,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普法意义十分明显。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

醉驾入刑后,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理,主要依据是《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体内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含量很低,达不到违法的标准,依法不构成酒驾。

根据《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到20毫克/100毫升,即小于20毫克/100毫升的,不属于酒驾。

对于以上情形,机动车驾驶人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达不到构成违法的标准,不予行政处罚。

当然,批评教育是免不了的,毕竟,这也是具有危险性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酒驾。

根据《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饮酒驾驶。

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受到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同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多次酒驾的,还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3、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醉驾。

根据《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身体内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即等于或大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对于醉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

同时还会受到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影响更为严重的是,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后,公职人员会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律师、医生等会被吊销执业证,禁止从业。

对于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酒驾,或者醉驾,很少存在争议。

但是,特殊情况下,在小区里,公共停车场等地方挪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很多人不理解。

他们认为,停车场、车库、小区等地方,不应该属于“道路”。

为此,对于“道路”的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以上地方,没有封闭,公众是可以通行的。

危险驾驶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酒后在以上地方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是构成威胁的,犯罪当然成立。

本案牛某某在醉酒状态,自己在小区内挪车,对所有可能进出小区的人,都形成了潜在的威胁。

牛某某的行为,对公共安全,明显是构成危害的,其行为,正是刑法制止和打击的对象。

也有人提出,挪车,不应该算作驾驶机动车。

事实上,只要驾驶人上车,点火启动车辆,其操控机动车的动作开始,就应算“驾驶机动车”。

曾有新闻报道,一司机酒驾被抓获后,辩解称其开启了“无人驾驶”模式,不是自己驾驶的。

这种说法,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是不能成立的,特别是立法上没有明确之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无论什么模式,归根结底还是人在操控,驾驶机动车的,还是人。

因此,本案两级法院认定牛某某醉驾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符合法律规定。

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自首的成立,需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同时具备。

何为“自动投案”?通俗的说,是指犯罪后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投案,

对于“主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牛某某明知保安打电话报警了,其没有逃跑,仍然在现场等候,也没有拒捕行为,符合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

到案后,牛某某酒醒了,极度后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的两个条件同时成立,应当认定其构成自首。

法律鼓励自首,故而在量刑方面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最后,本案牛某某,人如其名,酒后“牛逼哄哄”地推搡、殴打保安,还用侮辱性语言辱骂保安,虽然酒醒后后悔了,但醉酒不是违法的挡箭牌,酒后乱性违法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因此,美酒虽好,不能贪杯。

一旦违法犯罪了,这世上没有后悔药,也没有如果,只有后果!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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