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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我为了避让他撞树,凭啥我全责?”法院:紧急避险,无责

法律人2023-06-01 20:28:360

山东烟台,男子林某是一名有车族,他性格沉稳,开车不急不躁,多年来几乎没有出过事故,是一名“老司机”。

事发当天,天气晴朗,林某开着自己的小轿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着,突然,对面一辆面包车,速度极快地向他冲了过来。

原来,对面的面包车司机方某,正占用林某车道加速超车,还没来得及回位。

眼看着两车即将相撞了,林某只得猛地向右打方向盘,在避开面包车后,只听见“嘭”的一声响,林某的车一下子撞到了路边的树上,停了下来。

事故发生后,经车辆评估机构鉴定,林某车辆的损失价值为1.5万元。

接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该事故为单方面交通事故,林某负全部责任。

收到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林某不服,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了复议。

受理复议的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了全面审查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两车未发生接触,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无法进行责任认定,因而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案例(2022)493号。】

在此情况下,林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面包车司机方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他的全部经济损失。

林某提出:

1、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自己系正常行驶,而方某驾驶面包车不但车速极快,而且占道,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两车没有发生接触和碰撞,但是自己是因为避让对方才撞树上的。

如果不是自己及时采取了避让措施,将可能导致更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方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自己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庭上,面包车司机方某和保险公司答辩时称,事发时,方某驾驶的面包车,没有和林某的小轿车发生接触和碰撞,林某的车撞到树上造成其车辆受损,系林某操作不当所致,损失应由林某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本案的焦点在于,林某的损失,是否应由方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表明,事故发生时,因方某超车后未及时回位,占用了对向车道快速行驶,林某为了避免即将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更大交通事故,不得已紧急转向避让,撞到了树上,造成其车辆受损的轻微交通事故。

本案林某的行为,符合“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一方的合法利益,以此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规定,依法属于紧急避险。

对于紧急避险,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林某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险情引发的责任人,应为方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方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某和保险公司称其车辆没有接触和碰撞林某车辆,不应该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方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林某经济损失合计0.8万元。

【律师说法】

生活中,对于“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索赔,一直是个难题。

本案法院在无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适用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判决虽然没有直接接触受损车辆,但系险情引发者的另一方车辆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合理且合法,值得点赞。

本案判决,通过说理释法,将被喻为“僵尸条款”的紧急避险法律规定,用来解决困扰人们已久的“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难题,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意义重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法上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一方的合法利益,以此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紧急避险,一般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必须是具有现实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2、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3、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方某驾驶面包车,超车后未及时回位,占用了对向林某的车道快速行驶,林某为了避免即将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更大交通事故,不得已紧急转向避让,向右猛打方向盘,撞到了树上,造成其车辆受损的轻微交通事故。

事实上,如果没有林某的紧急避险措施,“自伤”式转向避让,本案方某不可能毫发无损,极可能遭受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林某“让速不让道”,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任应由面包车司机方某全部承担。

本案林某的行为,符合法律的以上规定,依法属于紧急避险,值得称赞。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不得已采取措施,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更小的代价,挽救或者避免更大损害的发生。

紧急避险,对当事人和社会均有益,是法律认可和鼓励的合法行为。

对于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林某车辆遭受损害,是为了避让方某的面包车,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得已采取措施造成的。

本案方某驾驶面包车逆行和占道,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方某是此次险情的引发者,根据以上规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方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林某实际损失0.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生活中,不少人存在这样的认识,在没有发生直接接触和碰撞的交通事故中,认为我的车又没有碰触到你,凭什么要我赔偿?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主要依据是双方的过错,没有“无接触,就无责任”方面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时的主要依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民事责任的划分上,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经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在双方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将其作为证据采信,作为划分当事人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

但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在缺乏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大小等,确定各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中,即使没有发生接触和碰撞,但是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中,“无接触,就无责任”的说法,于法无据,是错误的。

最后,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作为司机,出门在外,安全才能回家,安全是回家最近的路。

在开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

这些规则,经验和教训,是用无数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务必时刻牢记和遵守。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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