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是为了救老婆,坐牢我也认了!”法院:紧急避险,无罪
江苏江阴,中年男子陈某,事业有成,家庭幸福,其与妻子的感情一直很深。
事发当天,陈某妻子的生日,陈某邀请了双方的好友到家里聚会,晚饭时,众人免不了推杯换盏,喝酒助兴。
男子陈某也不例外,喝了不少酒。到了晚上,朋友们相继散去,只剩下陈某夫妻和女儿在家。
大约11点多钟的时候,不知道什么原因,陈某的妻子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她便打算上楼休息一下。
谁知道没走几步,她便一头栽倒在了地上,口吐白沫,失去了意识。
陈某的妻子身体一直很好,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陈某一下子懵了,不知所措。
大脑短暂的空白后,男子陈某清醒了过来,他连忙让女儿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当电话接通后,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称附近没有救护车,需要从其他地方调配,时间无法确定。
陈某转身向周围邻居求助,打算让其开车送妻子去医院,但不巧的是,会开车、有驾驶证的人,当晚均不在家。
另外,出租车也无法联系上。
眼看着妻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生命危在旦夕,陈某顾不了那么多了,他抱着妻子就上了家里的私家车,然后自己开着车,一路飞奔赶到了医院。
随后,陈某被交警查获,经抽血化验,其身体内血液的酒精含量高达223mg/100ml,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醉驾标准。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接着,陈某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根据《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经抽血化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内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即等于或大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化验,其身体内血液的酒精含量达到了2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不久,陈某被公安机关移送到了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着,检察院对陈某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在此期间,对于陈某的醉驾行为,公安机关还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应当坚持犯罪主方面和客观方面相统一的原则,综合分析和认定。
本案被告人陈某,从客观上看,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现场查获,经抽血化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223mg/100ml。
同时,陈某自己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供认不讳。
但是,从主观方面看,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目的是为了救人,不存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
在其妻子突发疾病、急需抢救,救护车无法尽快到达,也没有其他车辆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尽快送其妻子到医院,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发生,他别无选择,只得自己酒驾送医。这种情形,符合我国《刑法》紧急避险的规定,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最后,经过法院的说理释法,公诉机关接受了法院的意见,认定陈某不构成犯罪,撤回了对陈某的起诉。
【律师说法】
司法实践中,尽管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有着明确规定,但是,具体适用却非常少,被称为“僵尸条款”。
据了解,本案是该地首次适用“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判案,这在全国也不多见,非常值得肯定,具有重大的普法意义,积极意义十分明显。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醉驾入刑后,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理,大致有三种情形,其主要依据是《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
1、机动车驾驶人体内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含量很低,达不到违法的标准,依法不构成酒驾的情形。
根据《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到20毫克/100毫升,即小于20毫克/100毫升的,不属于酒驾。
对于以上情形,驾驶人虽然被检测出了酒精,但是达不到构成违法的标准,不予行政处罚。
当然,批评教育是免不了的,毕竟,这也是具有危险性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酒驾。
根据《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饮酒驾驶。
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受到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同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多次酒驾的,还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3、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醉驾。
根据《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身体内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即等于或大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对于醉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
同时还会受到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影响更为严重的是,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后,公职人员会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律师、医生等会被吊销执业证,禁止从业。
何为“紧急避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理论上讲,紧急避险,它和正当防卫一样,其行为本身是犯罪行为,但是《刑法》特别规定其为阻却犯罪的特殊情形,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法律对于紧急避险的认定和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一般来说,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必须是具有现实的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避险的意识;
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案中,陈某的妻子在生日宴会结束后,在家里突发疾病昏迷、危在旦夕,如果不积极送到医院抢救,具有生命危险。
而当时的具体情况是,救护车无法尽快到达,也无其他车辆,周围也没有会驾驶汽车的人,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为了尽快送其妻子到医院,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发生,陈某别无选择。
在此情况下,陈某的醉驾行为,其主观上是为了救人,而不是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陈某醉驾送其妻子到医院抢救,及时挽救了其妻子的生命。在此过程中,陈某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不大,与其妻子的生命安全相比,损害后果较小。
“两害相权取其轻”,陈某的选择,具有紧急避险意识,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其行为,完全符合以上规定,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属于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对本案经审理后,不认可检察院的公诉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做法于法有据。
随后,检察院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撤回了起诉,亦符合法律规定。
说完刑事责任,再来谈谈民事责任。
本案中,如果陈某在醉驾送其妻子去医院抢救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应如何处理?
严格地说,这种情况,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一方的合法利益,以此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紧急避险人和受益人是夫妻关系,涉及到了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很明显,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紧急避险人是陈某,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该损害的赔偿责任,应该由险情引发的人,即陈某的妻子承担。
那么,问题来了,陈某和其妻子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共同所有,妻子承担民事责任,也意味着丈夫承担,其结果是一样的。
因此,本案紧急避险人主体发生了重合,如果造成了损害,陈某夫妻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陈某的妻子没有选错人,陈某是值得托付终身的,关键时刻,他把妻子的生命放在了第一位。
事实上,本案男子陈某的行为,也是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价值观的,应该提倡和鼓励。
法律是公平的,法律不会让好人吃亏,本案的最后处理结果,充分彰显了司法正能量,值得点赞。
另外,当今“剩女如云”,她们宁愿单着,也不结婚,她们不相信爱情,称“男人没有一个好东西”。
其实,有担当、重感情的好男人还是不少的,她们缺乏的,是发现美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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