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为大,警察必须赔偿200万!”法院:驳回
湖南衡阳,一段时间以来,某滨江小区周围经常发生盗窃案,警方接到多名车主报案,其停在小区附近路边、停车场等地的车辆,车窗玻璃被砸,车上存放的贵重物品被盗。
为此,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安排警察24小时巡逻。
案发当晚深夜,凌晨三点钟左右,警方巡逻队员在该路段巡逻时,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在附近来回徘徊、转悠,便上前盘问检查。
谁知道该男子一看见警察,转身就跑,巡逻警察随即跟上,并叫其停下接受检查,男子置之不理,跑到江边无路可逃时,纵身一跃,跳入了江中。
巡逻警察赶紧上前查看,但由于夜晚光线昏暗,加之水面宽广,什么也没有发现。
巡逻警察搜寻无果后,连忙向上级作了汇报,上级警方随即安排了水上警察赶来增援,一起参与搜寻救援,但最终一无所获,无功而返。
两天后,该男子的尸体被打捞起来,经调查核实其身份,死者为蒋某。
接着,警方按规定进行了尸检,死者蒋某身上,没有发现外伤。
随后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蒋某死亡的原因,药物中毒、机械性损害、机械性窒息死亡等均可以排除,其死因,符合溺水死亡特征。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发生后,死者蒋某的家属来到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
当地公安机关对当天晚上警察的现场处置、事后搜救等过程进行了全面调查和研判后,认为警方的行为程序合法,处置并无不当,对蒋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绝了死者蒋某家属的赔偿请求。
蒋某的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请求,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案发当晚,蒋某系正常行走,巡逻警察无故对其进行盘查检查,追赶致其死亡,程序违法。
2、蒋某落水后,警方未积极施救,拖延、慢作为,直到两天后其尸体才被打捞起来,蒋某的死亡,警方存在过错。
3、请求法院确认警方的行为违法。
4、请求国家行政赔偿,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鉴定费等,合计200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巡逻警察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二是蒋某的死亡,与警方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其有权对违法嫌疑人员进行当场盘问和检查。
同时,公民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调查、询问的义务。
本案中,警方组织的夜晚治安巡逻执法人员,见蒋某的行为可疑,上前进行盘问检查,根据尸体检查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表明,其身上没有外伤,足见当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蒋某不存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
因此,本案警方的行为,属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违法。
其次,正常情况下,一般人遇警方检查,不会逃跑,更不会跳江逃避。本案中,男子蒋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跳江可能造成溺水死亡的后果,其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
同时,蒋某跳江后,警方也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搜救措施,因而对于蒋某的死亡,警方不存在过错。
综上,本案警方对蒋某的盘查检查,系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违法。同时蒋某落水后,警方也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不存在过错,男子蒋某的死亡,同本案警方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本案死者蒋某家属提出的,确认警方的行政行为违法和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遂作出判决,驳回了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结果下达后,蒋某家属不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蒋某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看法】
在我国,公民有配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调查了解情况的义务。
我国《警察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发现其具有现场作案嫌疑、身份不明、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等情形的,还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和检查。
即使自己没有违法行为,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要求配合检查时,也应该给予配合、协助调查。
不能以自己没有违法为由,拒绝公安机关的配合协助调查工作。
对此,我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住所、场所的;”
俗话说,“平时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遇上警察检查盘问,配合就是了,只要自己行得正、坐得端,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根本不用害怕。
本案中,因事发地段多次出现砸车盗窃案,公安机关为此特意组织了民警巡逻。
事发时间为深夜凌晨三点,男子蒋某在这个时间出现在现场,本身就不正常,再加上其来回转悠,形迹可疑,公安机关巡逻警察上前对其检查盘问,是合理的。
此时,男子蒋某见警察上来后,转身就跑,跳入江中,更加不正常,若非“做贼心虚”,是不会这样做的。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男子蒋某故意逃避警察检查的行为,是违法的。
我国《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案发地砸车盗窃案多次发生,公安机关为此组织了警察巡逻,因此,进行治安巡逻,盘查检查可疑人员,尽快破案,便成为了巡逻警察的特定职责。
案发当晚,治安巡逻警察见男子蒋某行为可疑,遂上前进行盘问检查,执法方式合法,手段合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这一点,根据尸体检查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其身上没有外伤,能够证明当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蒋某不存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
因此,本案公安机关巡逻警察的检查盘问,系依法履行人民警察法定职务的行为,不违法。
如前所述,本案男子蒋某在遇巡逻警察盘查检查时,不是主动配合,而是转身就跑,并一跃而起下跳入江中。
正常情况下,一般人遇警方检查,不会逃跑,更不会跳江逃避。
男子蒋某跳入江里后,巡逻警察并未置之不理,在夜晚光线不好,缺乏必要保障,同时不是专业人员的情况下,他们并不具有下水进行营救的能力。
在此情况下,他们选择向上级报告,请求水上警察前来增援,是适当的。
在此之间,他们仍未停止救助,在现场不停地呼喊,使用强光手电筒在河面搜寻等。
水上警察赶到后,乘快艇在事发水域进行来回搜索,穷尽了其能力范围内的所有救助手段。
因此,本案男子蒋某落水后,公安机关巡逻警察积极施救,尽到了应尽的救助义务,其死亡,与警方的盘问检查,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男子蒋某溺水死亡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没有违法,不存在过错,不应由国家赔偿。
如前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每一个公民都有配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调查了解情况的义务。
而男子蒋某在遇巡逻警察盘查检查时,不主动配合,而是转身逃跑,跳入江中。
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正如事发后有网友提出的那样,你如果心中没鬼,你跑什么呢?
若非“做贼心虚”,干嘛冒着生命危险,跳江逃避啊!
另外,作为成年人,蒋某完全应当预见到跳江可能造成溺水死亡的后果。
蒋某不顾自己人身安全,跳入江中,其责任,完全应由其自身承担。
蒋某家属提出的高达200万元的巨额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最后,死者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两级法院均没有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任何人,都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同时,从社会公序良俗,朴素道德观念出发,公众心里有一杆称,有着最基本的是非对错评价,本案判决结果,也是符合公众普遍道德评价的。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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