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故意的!看一眼,就要赔偿26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广西南宁,33岁女子蒙某和26岁男子何某等人,合租了一套房。
该合租房条件一般,没有单独的卫生间,大家共用一个公共卫生间。
案发当天晚上,女子蒙某到公共卫生间洗澡,进入卫生间后,她发现卫生间的门坏了,无法反锁。
但是,她却心存侥幸,认为这么晚了,不会有人进来的,再说,自己麻利点,很快就完事,不会出事的。
同时,为防止别人偷看,女子蒙某洗澡时,没有开灯。
谁知道女子蒙某正全神贯注、十分投入地洗澡时,卫生间的门突然被推开,男子何某一头闯了进来,女子蒙某大惊,一声尖叫后,立即顺手拿起一件衣服,遮住了自己的隐私部位。
男子何某也被突如其来的尖叫声吓了一跳,短暂的一愣后,弄清楚了状况,他连忙退了出来。
原来,当晚男子何某突然内急,急匆匆地上厕所,见卫生间没开灯,里面也没有声音,以为没有人,便推门而入了。
女子蒙某穿好衣服出来后,找到男子何某,称其是故意的,是耍流氓,要求他给予赔偿,否则便要扭送他去派出所。
男子何某起初是一个劲地道歉,后见女子蒙某不依不饶,便坚决否认,二人随即互不相让,你一言我一句地争执、吵闹起来。
两人的争吵声,惊动了房主黄某,黄某深知,公共卫生间门锁坏了,自己没有及时找人更换修复,自己无论如何,多多少少都是有一定责任的,再说,自己的房客发生纠纷,自己也有义务调解,化解矛盾。
于是,本着息事宁人,大事化小的目的,黄某出面制止了两人的争吵,在此过程中,他着重劝导女子蒙某,称男子何某不是故意的,当时黑灯瞎火的,时间又短,他应该什么也没有看见,让女子蒙某算了,不要再过多计较。
女子蒙某听了房主黄某的话后,认为他偏向男子何某,与他是一伙的,情绪更加激动,随即报警了。
公安机关接警后,进行了全面地调查,在组织双方调解时提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应当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是,适用该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前提是行为人是故意的。
本案男子何某,事先并不知道卫生间里有人洗澡,因为内急上厕所,当时卫生间里没有开灯,女子蒙某也没有出声警示,导致男子何某闯入卫生间。
同时,男子何某发现卫生间里有人后,立即退了出来,并口头道歉,其行为不属故意偷看,不构成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
接着,公安机关没有对男子何某作出任何处罚,对于女子蒙某提出的精神损害等赔偿请求,让其去法院起诉。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后,女子蒙某再没有说什么,男子何某和房主黄某以为,此事到此结束了,便没有再放在心上。
谁知道一年半过后,男子何某和房主黄某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他们被女子蒙某告上了法院。
女子蒙某起诉的主要理由为: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男子何某偷看自己洗澡,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依法应当赔偿自己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2、自己被男子何某侵犯隐私权后,精神上受到了损害,身心健康遭受到了损害,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男子何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还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3、自己被男子何某侵犯隐私权后,身心健康遭受到了严重损害,茶饭不思,精神恍惚,无法正常工作,已有19个月没有工作了。
因此,男子何某应赔偿自己19个月的误工费6.65万元、加上精神损害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一共12.9万余元。
房主黄某和男子何某一起,共同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也应当承担同样的赔偿责任,即12.9万余元。
男子何某和房主黄某,二人一起应当赔偿自己各种经济损失,合计约26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男子何某和房主黄某均提出了答辩。
男子何某称自己事先并不知道女子蒙某在卫生间洗澡,事发时她也没有开灯,没有锁门,自己不是故意偷看的。
再说发现卫生间有人后,自己立即退出来了,没有侵犯其隐私权。
同时,正常人绝不可能如此脆弱,其即使19个月不工作,也与自己无关,女子蒙某的经济损失,自己不应当赔偿。
房主黄某的答辩意见,和男子何某一样,也拒绝承担女子蒙某的所有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提出,本案女子蒙某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告男子何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女子蒙某的隐私权;二是女子蒙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随后认为: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应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分析,即1、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2、存在损害后果;3、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4、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男子何某因为内急上厕所,发现女子蒙某在里面洗澡后,立即退了出来,说明其没有偷看的故意,主观上不具有侵犯女子蒙某隐私权的故意。
同时,房主黄某,虽然在卫生间的门锁坏了后未及时更换修复,以及没有能够成功调处化解两人的争议,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这并不构成其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第二、从客观上看,男子何某进入卫生间的时间非常短,况且事发突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律上要求的损害后果不存在,或者说十分轻微。
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女子蒙某精神上遭受到了严重损害,以及其19个月未工作,与该损害有关,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本案女子蒙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女子蒙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本案诉讼费1719元,全部由女子蒙某承担。
本案一经媒体报道,便在网络上引发了大量讨论,许多网友说,这女子蒙某是小题大做,想钱想疯了,自己洗澡不开灯,不关门,被人无心看了一眼(也有人提出,当时黑灯瞎火的,时间又短,根本不可能看见什么)便提出高达26万元的天价赔偿,简直就是“敲诈”。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这一点,无可厚非,更不能称作是“敲诈”。
只是,她起诉后,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则属另外一回事了。
下面,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本案女子蒙某,为何不但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得到,反而贴上了1719元的诉讼费,同时名誉损失和道德评价的降低,更是无法用金钱衡量。
她“赔了夫人又折兵”,法律上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要件,即:
1、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
3、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4、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男子何某的行为,首先从主观上看,他因为内急上厕所,撞见女子蒙某在卫生间洗澡后,立即退了出来,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侵犯女子蒙某隐私权的故意。
其次,损害后果也难言存在,没有证据证明因男子何某的行为,给女子蒙某造成了损害,或者说,损害后果十分轻微。
最后,男子何某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故意,不具有违法性。
同时,本案房主黄某,虽然在卫生间的门锁坏了后未及时更换修复,以及没有能够成功调处化解两人的争议,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这不构成认定其侵犯女子蒙某隐私权的法定事由。
因此,综合以上几点分析,女子蒙某起诉男子何某和房主黄某,侵犯其隐私权,不能成立。
我国《民事诉讼》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同时,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女子蒙某诉称,其隐私权遭受到了侵犯后,茶不思,饭不想,无心工作,导致19个月没有上班,造成了一共约26万元的经济损失。
但是,诉讼中,对其以上诉讼请求,却无法完成举证责任,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因此,根据以上“谁主张,谁举证”规定,女子蒙某应当为其举证不能买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最后,自然地,她“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局,是意料之中的事。
事后有网友说,就因为被看了一眼,就要求人家赔偿26万元,这也太金贵了,会没有朋友的。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不讲武德”,一切向钱看,终究不会有好结果。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周律师说法》的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守护最美夕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