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女友骗入传销组织,男子持刀致1死4伤入狱,检察院: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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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单身男子高某,因身无一技之长,没有固定工作,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女朋友。
曾托人介绍女朋友,但是相亲时,当女方得知他是无房无车无存款的“三无”人员时,便都没有了下文。
失望之余,高某便将兴趣转移到了网络上,不久,他在网络上通过某手机交友软件,认识了江西宜春一女子,两人非常聊得来,很快便热恋起来。
随后,高某的女朋友称她想结束这种异地恋状态,要求男子高某去她居住的城市见面,并说已给他联系好了一份高薪的工作。
高某听后满心欢喜,怀着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憧憬,他很快便收拾行李出发了。
出发前,毕竟是一个人孤身出远门,为防意外,高某特意准备了一把折叠刀藏在身上。
到达江西宜春后,男子高某被其女朋友安排到一家酒店住下,然后告诉他,第二天带他去公司办理入职手续。
第二天上午,大约11点多钟的时候,高某的女朋友和一个男子来到酒店,开车把高某带到一个公司楼下,然后他俩领着高某上楼,进入了一个房间里。
房间里有四名男子在打牌,高某的女朋友介绍说是公司的同事,并让高某先在这里玩一会儿,等下午上班后再去办理入职手续。
接着,高某的女朋友和开车送他过来的那名男子,两人便离开了。
两人离开后不久,打牌的四名男子邀请高某一起打牌,被高某拒绝,然后,高某便在一旁玩手机。
谁知道,打牌的四人见状,立即停止了打牌,上来要求高某交出手机,称这里有机密,不能拍照,必须上交手机。
意识到不对劲,高某拒绝交出手机,并借故欲离开。
四人哪里会让高某轻易离开,一拥而上,围住高某,此时,高某证实了自己的判断:自己上当受骗,误入传销团伙了。
高某欲强行离开,遂与四人发生了冲突,冲突中,高某的手机、钱包和眼镜,均被抢走。
即便如此,高某并未停止反抗,反而坚定了必须离开的决心。
见高某不屈服,难以对付,四名男子又叫来了另外四名男子增援,八人一起将高某团团围住,喝令他乖乖就范。
与此同时,八人还对高某进行推搡,要求他蹲马步。
在此情况下,高某为了尽快脱身,掏出此前准备的防身用的折叠刀,挥舞着警告他们不要靠近,让自己离开。
但是,高某的警告,没有起到任何效果,围攻高某的八人中,其中一个叫安某的,冲上前抢夺高某手中的刀,被高某连刺两刀,倒在了地上。
随后,高某又挥刀接连刺伤了四人,没人再敢阻拦,他趁机逃离了。
事发后,现场的人报了警,受伤的五人迅速被送到了医院抢救。
医院里,身中两刀的安某,因其中一刀刺中了心脏,不治而亡,其余四人均为轻微伤。
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在酒店里,将正打算离开江西的高某抓获,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高某受骗进入传销组织后,在八人要求其上交手机、限制其离开时,用事先准备的折叠刀刺死一人,刺伤四人,虽然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是却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遂以高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将其移送到了检察机关。
受理该案的检察机关认真审查了该案,特别是多次讯问高某,听取了其辩护意见后认为,本案高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构成正当防卫。
检察机关的主要理由为: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高某因交友不慎,被女网友以谈恋爱、介绍高薪工作为由骗进了传销窝点,高某逃离时,受到八名男子的围攻和非法拘禁,高某为了摆脱以上八人,尽快脱身,在警告无效后刺伤了五人,其目的是为了逃脱,而非故意伤害他人。
因而本案高某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性。
其次,案发时,高某的手机、钱包和眼镜均已被抢走,又正被八人围攻和拘禁,还被要求蹲马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在那种情况下,高某很难预知接下来是否存在更大的危险,如果不尽快脱身,后面可能会遭受到更为严重的伤害,因此,对于高某来说,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尤为强烈。
因此,本案高某遭遇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的紧迫性。
第三,本案的关键一点是,虽然高某的行为导致了安某死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并不能据此认定高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综合作出判断。
本案中,案发时高某被八名实施非法传销的男子围困在房间里,在手机、钱包和眼镜被抢后,还被其推搡和被要求蹲马步等,双方实力相差悬殊。
在此情况下,高某持刀挥舞,刺伤五人,不能认定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在当时的情景下,符合一般人的正常理性判断。
因此,综合本案情况,高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检察机关检方认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看法】
本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为高某遭受到了不法侵害,其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分歧在于,高某的行为导致了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通常有三要素,缺一不可,即: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换句话说,正当防卫,必须具备正当性、紧迫性和对等性。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高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故重点谈谈这一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行为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一直是个大难题,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方面。
比如当年的昆山反杀案,案发最初社会也好,律师专业界也好,对于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争议不止,直到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一锤定音,认定属正当防卫,争议才落下帷幕。
对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正确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认定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应该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适用条件,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综合作出判断。
正当防卫,只有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构成防卫过当。
“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仅造成其轻伤,以及轻伤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综合作出判断。
本案案发时,高某被八名实施非法传销的男子围困在房间里,在手机、钱包和眼镜被抢后,还被其推搡和被要求蹲马步等,双方实力相差悬殊。
在此情况下,高某持刀挥舞,刺伤五人,不能认定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在当时的情景下,符合一般人的正常理性和认知。
因此,综合本案情况,高某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境下,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很明显,高某通过手机网络,在某交友软件上认识的所谓女朋友,是从事非法传销组织的成员之一。
她虽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高某,甚至可能也没有直接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但是,正是她在网络上,以谈恋爱交朋友、介绍工作等为幌子,骗取受害人信任,赶来与其见面,然后被传销组织的其他成员控制,成为其中一员,或者直接成为受害人。
因此,本案高某的女朋友,与其他传销组织成员一起,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认定,除了行为人客观上都实施了同一犯罪外,主要是看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
具体地讲,便是看行为人之间,事先是否有过谋划,是否商量过分工等。
本案中,高某被骗到江西宜春,正是该女子以谈恋爱、介绍工作为由,通过网络实施的。该女子的行为,与传销组织的其他成员,是经过了谋划分工的,他们共同实施,共同构成犯罪。
这是该类犯罪的典型特征,生活中,许多单身男子,便是上的这种当,吃的这种亏,应该引起重视,重点防范。
不起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对于不起诉,根据以上规定,一般分三种情形,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一般是因证据不足,存疑的情形。
酌定不起诉,是因情节显著轻微,酌定作不起诉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被告人都涉嫌构成了犯罪。
但是,法定不起诉,则是按照法律规定,不构成任何犯罪。因正当防卫,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典型的法定不起诉。
本案中,高某最初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防卫过当,被以犯故意伤害罪移送到了检察机关。最后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定性错误,认定高某属正当防卫,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种类型的“不起诉”决定,是法定不起诉,意味着高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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