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啊!他来偷荔枝摔伤,凭啥要我赔偿?”且看法院如何判
四川泸州,男子袁某是一个农民,风里来雨里去地和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
后来,年纪大了,干不了重农活,他便改行种植水果,他在自家承包地里种植了一大片荔枝,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便主要靠他的荔枝果园了。
转眼到了荔枝成熟的季节,老袁非常勤奋,经常早上5点钟便起床,来到其荔枝果园查看,看着自己精心种植饲弄的荔枝,马上就可以上市,换回一家人的开支用度费用,老袁非常开心,就像看到自己的孩子一样,他那满是皱纹的脸上,挂满了笑容。
案发当天早上,老袁和平常一样,5点多钟,便来到自己的荔枝园,他刚一到达,便看见一个人拿着袋子,正在偷摘自己的荔枝。
老袁连忙大声喝止,那人听到老袁喊叫后,转身就跑了。
老袁也紧接着在后面追赶,并大喊抓小偷!
谁知道没跑出多远,那人慌不择路,被地上的一根电线绊了一下,摔倒在地上,老袁趁机把他按住,并从他身上搜出了一个袋子,袋子里有不少荔枝。
随后,老袁打电话报了警,警察赶来后,查明那人为男子王某,同时发现其脚受伤严重,可能骨折了,便让其先去医院检查治疗,出院后再接受处理。
王某住院治疗40多天后出院了,经医院诊断,其右脚共三处骨折,一共花费了1.2万多元,同时,出院后还需要在家休息两个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然而,令老袁万万没想到的是,当警察通知双方去调解时,风向突然变了。
由于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同时事发于早晨5点多钟,也没有其他证人看见,王某对此前的事,彻底否认了,其坚称:
1、事发时,他是路过老袁的荔枝园,顺手摘几个荔枝解渴,不属于盗窃。
2、他身上的伤,是老袁殴打造成的,老袁应当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各种经济损失。
3、自己被老袁殴打,造成身上三处骨折,应当对老袁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自己身上的伤,如果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伤情,还应当追究老袁的刑事责任,让他坐牢。
听了王某的话后,老袁气得老泪纵横,他辩解到:
1、自己家的荔枝园离道路比较远,不存在路过的说法。
2、事发当天,王某开车过来,还带着口袋摘自己家的荔枝,明显属于盗窃。
3、事发于早上5点多钟,从时间上看,王某的行为,也属于盗窃。
4、自己没有殴打王某,王某身上的伤,是他自己逃跑时,被地上的电线杆绊住摔倒造成的。
从医院检验报告单也可以看出,王某身上的伤,不符合殴打形成的特征。
警方针对双方的意见,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在早上五点钟,开车到老袁荔枝园附近停下,然后步行并携带着袋子摘其荔枝,其行为构成盗窃,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遂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了治安处罚。
对于王某控告老袁殴打一事,由于案发现场没有监控,王某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同时老袁自己也坚决否认,因而无法认定老袁具有殴打他人的行为,故没有支持王某的请求。
对于王某受伤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让其上法院起诉。
接着,王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其诉称被老袁殴打,造成自己身体受伤,要求老袁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多元。
接到法院的传票和王某的起诉材料后,老袁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了咨询,心里有了底,对自己的答辩意见进行了整理,在法庭上提出:
1、事发当天早上5点多钟,王某开车到自己荔枝园,带着口袋摘自己家的荔枝,其行为,明显属于盗窃。
2、王某偷摘荔枝,被发现后逃跑摔倒受伤,自己没有殴打王某。
从医院检验报告单也可以看出,王某身上的伤,符合摔倒形成的特征,不属于殴打所致。
3、自己发现荔枝被偷,追赶小偷,没有使用暴力,是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行为,法律上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王某作为成年人,偷摘他人荔枝,被发现后慌不择路逃跑,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其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本案经公安机关查明,王某偷摘荔枝的行为,属盗窃的违法行为,并受到了相应的治安处罚,双方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其次,本案袁某发现自家果园的荔枝被王某偷摘时,出面制止,王某被发现后逃跑,袁某予以追赶,在此过程中,王某摔倒,因而被袁某追上按倒在地,不让其离开。
王某身上的伤,均在右脚,其脚踝骨折,是其自身摔倒时所致。
本案袁某的追赶及抓获行为,系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行为,并无过错,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从本案的发生来看,王某作为成年人,不遵纪守法,偷摘他人荔枝,其在实施盗窃违法行为时被发现逃跑,其对仓促逃跑存在的危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应具有足够的判断和认知能力。
本案王某明知故犯,其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两个,一是袁某的追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合法。
二是王某受伤,到底是如何造成的,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于案发当天早上5点多钟,来到袁某家荔枝园偷摘袁荔枝,并因此被公安机关作出了治安处罚。
在此前提下,袁某制止其偷摘荔枝,追赶王某的行为,属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的行为,法律上,属正当防卫。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王某主张其身上的伤,系袁某殴打造成的,但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相应的,根据医院检验报告,其伤在右脚,从伤情上看不符合殴打形成的,而与袁某辩称的是其逃跑时自己摔倒形成的更为符合。
因此,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综合分析,王某身上的伤,系其逃跑时自己摔倒形成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
据此,最后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
【律师看法】
法不能向不法止步,本案判决结果再次表明,正义终究战胜邪恶,正义永远不会缺席,请保持善良!
对于盗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因此,本案王某应当受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另外对于盗窃,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盗窃的财物,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价值1千元到3千元。
本案王某盗窃荔枝,价值应该达不到这个标准,因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虽然盗窃价值达不到“价值较大”的标准,但是多次盗窃,即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如果经公安机关查明,王某多次盗窃,也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农民老袁辛辛苦苦种植的荔枝被人偷摘,其发现后制止和追赶小偷,在小偷因摔倒受伤倒地时,他赶上并未采取过激行为,而是按住后报警。
因而本案老袁的行为,依法属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防卫行为。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老袁不应当承担王某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利用案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其他证人看见,因而提出自己被老袁殴打了,身上的伤,是其殴打形成的。
但是,相应的,其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主张。
相反,根据本案事发经过,结合王某身上的伤情,再加上医院的检验证明等证据,综合分析,老袁提出的“王某是自己摔倒受伤”的这一诉讼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能够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因此,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王某身上的伤,系其逃跑时自己摔倒形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本案老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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