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地上小便被女人看了,赔偿3000元。”派出所:自愿调解
浙江杭州,来自偏远农村的男子张某,是一个打工人,为了养家糊口,独自来到城市工地“搬砖”,他为人憨厚老实,平时很少与人打交道。
事发当天中午,在工地上挥汗如雨,辛苦劳动了一整上午的张某,歇了下来,准备去吃午饭,这时,他突然感觉尿急,由于工地上厕所比较远,他四下一看没有人,便打算找一个隐蔽处,就地解决。
平时在工地上,这种事情是司空见惯的,其他的人几乎都这么干过。
于是张某便一路小跑,来到一个拐弯处,解决了内急。
哪知道等张某解决完,抬头一看,一名女子正恶狠狠地看着他,随即破口大骂起来,称他不去厕所,是故意对她耍流氓。
原来,当时张某跑得急,只顾尽快解决内急,没有仔细察看当时的情况,不远处堆放着钢筋,这个女子在这里清理钢筋,正好看到了这令人尴尬的一幕。
挨了这女子一顿臭骂,张某起初并没有觉得问题有多严重,他觉得两人相隔着四五十米远,没什么大不了的。
再说,这种事情,工地上也偶尔发生过,一般情况下,撞到这种事情的女人,大多是扭头离开,最多骂几句就算了。
因此,张某被这个女人骂了之后,他赶忙陪小心,道歉认错,解释自己当时确实没注意,没有看到她就在附近。
女子听他如此说,便没再说什么,把她臭骂一顿之后,气愤地离开了。
此时,张某也没把这事放在心上,他认为,这件事本身就是一个误会,觉得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案例来源:小象视频。)
然而,接下来,令张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警察找上门来了。
原来这个女子离开后,竟然报警了。
警察到达后,这个女子对他们说,自从她看到了张某小便后,那恶心的一幕便一直在她的脑海里挥之不去,吃饭、喝水总想起那一幕,睡觉也睡不着,这件事情让她痛苦不堪,精神崩溃。
女子说,听她老家的老人说,看到了这种事情,是不吉利,很晦气的,会有灾难附身。
面对女子的这个说法,男子张某只得一再地给警察解释,称他当时距离这个女人有四五十米远,确实没有看到她,更不是故意的。
再说,那么远的距离,女子即使看见了,也看不清楚,根本不会出现她说的那么严重的影响。
对于男子张某的解释,女子不认可,坚决称他是故意的,要求他给予赔偿,否则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针对双方的情况,警察组织了调解,女子提出:
1、按照她老家的风俗,张某应该给她买一身新衣服,冲去晦气。
2、张某应该给她买几挂鞭炮,当众燃放,辟邪和冲晦气,赶走她心里的阴影。
3、张某必须给她封一个大红包。
不愿惹事、害怕事情闹大的张某,最后在警方的调解下,与该女子经过反复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女子的第1、2两项要求,即给其购买全身新衣服和鞭炮的请求不再主张,合并至第3项,折合成红包,男子张某一共赔偿女子3060元。
【律师看法】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网络上引发了热议,大量网友对这个女子的做法提出了质疑,有人甚至说她属于敲诈勒索,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案是否定的,她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
虽然说,本案该女子的做法确实存在争议,但是,法律上,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敲诈勒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威胁或其他手段,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是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令受害人被迫交出财物,如利用被害人害怕警察介入的心理,以报警相威胁和恐吓,迫使其交出财物,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本案中,该女子的赔偿要求,表面上看属于封建迷信,没有事实根据,但是,这些都是在警察介入后,在公安机关依法组织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张某是自愿赔偿的,在这种前提下,女子获得的3060元赔偿,是合法的,因而不属于敲诈勒索。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本案女子以获得赔偿为目的,私下以报警相威胁,或者利用张某胆小怕事,害怕事情闹大的心理,逼迫张某给她支付“赔偿款”,则其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了。
因此,本案女子的行为,虽然看起来有些“不讲武德”,但是,其行为,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主张权利,并不违法。
本案中,如果张某明知女子在场,为了寻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故意当着她的面小便,则其行为属于猥亵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如果张某属故意的,则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
同时,如果张某构成故意猥亵他人,则张某除了会受到行政处罚外,还会因为其行为给该女子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受害女子有权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本案中,一方面,除了报警女子自己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男子张某属于“故意为之”,同时张某自己也坚决否认。
另外一个方面,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公安机关对于张某的行为,是不能认定其属于故意猥亵他人的。处理结果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而不能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俗话说,“活人哪有被尿憋死的”,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身处工地的张某,尿急后,找一个比较隐秘的地方解决,并不违法。
曾经有这样一个段子:一位农村大爷进城,被尿憋急了,他在街道上走了很久也没有找到厕所,情急之下来到花坛里,打算就地解决。
然而,当他正准备进行时,城管人员突然出现,大爷连忙说:“我看一下自己的,不行吗?”
这虽然是一个段子,却从某种角度表明,活人不会被尿憋死,“管天管地,管不了人拉屎放屁。”
“禁止随地大小便”,目前,并没有上升为法律,因此,本案张某的行为,如果不是故意让女同志看到,在法律上,他并没有违法。
但是,“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张某的行为是不讲卫生、不讲道德的,“不随地大小便”,这是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的事情。
因此,本案男子张某,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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