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开车追小偷,竟被判无期!”且看二审法院如何判
甘肃兰州,男子卫某家境殷实,有房有车。然而,他的美好生活,却因一次抓小偷,要回被偷的手提包而结束,人生也被彻底改变。
案发当天,卫某开车到一个露天停车场,他停好车后便下车离开,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卫某突然想起忘记锁车门了,便立即返回。
当卫某回到自己车旁时,发现马路边两名男青年神色慌张,骑着摩托车快速离开了。
卫某连忙上车察看,发现自己妻子放在车后座的手提包不见了,遂驾车追赶。
据裁判文书显示,两名青年男子分别是武某和温某,二人一贯游手好闲,没有正当职业,靠小偷小摸为生。
当天,二人按照惯例,由武某寻找作案目标和实施盗窃,温某则驾驶摩托车在路边等候接应。
武某正在四处寻找目标、伺机下手时,恰巧看到卫某停车后,未锁车门便离开了,见此“天赐良机”的武某,趁卫某一离开,便拉开车门,钻进卫某车内,四处翻找值钱的东西。
武某发现了车后座的女式手提包后,拿着手提包,上了温某的摩托车,两人快速地逃离了现场。
驾车追赶的卫某,在一丁字路口追上了武某、温某二人,卫某向二人大声呼喊,让两人停车,将手提包返还给他。
但是,武、温二人非但未停车,反而加快了速度,快速逃跑。
接着,两人来到了另外一个丁字路口,此时,正值红灯,但两人却不管不顾,强行硬闯,并斜向逆行,驶入了公路南侧,意图摆脱后面的卫某。
卫某见状,为了不跟丢目标,只得紧随其后,在摩托车后面紧咬不放。
途中,卫某见到了正在路上值勤的交警,便向他们大声呼叫:“抓小偷、抓小偷......”,请求帮助。
随后的追赶过程中,摩托车驾驶员温某为了摆脱卫某,驾驶摩托车突然转向,不料因距离较近,被卫某的轿车撞了上来,轿车的左前部,与摩托车的右侧发生了碰撞,武某、温某二人当场摔倒,伤势严重。
事后,卫某连忙报警,并立即联系了120急救中心,医生到达现场后,经检查发现武某已当场死亡,温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发后不久,因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男子卫某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关进了看守所。
随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卫某的案件,一步一步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中。
在此过程中,死者武某、温某的家属,向司法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死者武某、温某的家属提出,虽然二人的行为属盗窃,具有过错,但是,即使二人构成了犯罪,也罪不至死,卫某驾驶汽车,不顾二人的生命危险,在后面疯狂追赶,也不采取安全措施,最后撞上了摩托车,导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卫某应赔偿武某、温某二人死亡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86万余元。
对于死者武某、温某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卫某提出了相应的答辩。
卫某称,死者武某、温某二人共同盗窃,偷走了其妻子放在车内的手提包,他发现后,追赶二人,目的是拿回自己的手提包,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武某、温某二人的死亡,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致,因而其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二人自己承担,与卫某无关,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二人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然而,随后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大大地超出了卫某的意料。
法院认为:
1、根据现场勘验结果显示,案发现场没有发现紧急刹车的痕迹,说明卫某驾驶汽车追赶武某、温某二人,双方车辆发生撞击前,卫某没有采取任何紧急制动措施,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的意图。
2、撞击事故发生后,卫某没有对武某、温某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说明卫某对二人的死亡,主观上持放任态度。
3、卫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驾驶汽车,高速撞击摩托车,可能会造成他人或者自己伤亡的严重后果,却故意为之,驾车撞击武某、温某乘坐的摩托车,最终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案卫某的以上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接着,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卫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判决卫某赔偿死者武某和温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约14.6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卫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卫某上诉的主要理由为:
1、一审判决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
自己不属于故意伤害,主观上没有伤害武某、温某二人的故意。
案发时,车辆发生撞击,导致二人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当时自己无法预测和控制,也无法避免,本案的发生,属意外事件,自己无罪。
2、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案发后,自己马上报了警,并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请求专业医生对武某、温某进行救助,因而一审判决认定自己没有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的说法,是错误的。
同时,自己不是专业医生,不懂得如何现场救助,如果冒然施救,反而可能会给伤者造成二次伤害。
3、自己追赶武某、温某二人的目的,只是想拿回被偷的手提包,这一点,自己追赶过程中,曾向路边执勤交警求助,大喊“抓小偷”等行为,可以证实。
4、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故意撞击、故意伤害武某、温某二人的。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自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是错误的,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受理了卫某的上诉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的审理,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在于,案发时卫某主观上是否属故意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客观归罪。
1、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卫某追赶武某、温某过程中,在某丁字路口时,他曾向路边执勤交警大喊“抓小偷”,意图请求交警拦住二人的摩托车,要回自己被偷的手提包。
以上事实,可以证明本案卫某追赶二人的主观目的,是想追回自己被盗的财物,而非积极追求或放任二人伤亡的故意。
2、卫某在驾车追赶武某、温某二人时,温某驾驶摩托车在逆行时突然转向,导致卫某措手不及,来不及反应和处置,致使两车相撞,导致武某、温某二人死亡。
这一点,符合客观事实,也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3、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证人尤某某等人证明,事发时,卫某在现场一再说,“他不是故意撞的”,因此,本案不能确认卫某事发时的主观心态为故意。
因此,综上几点,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卫某犯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但是,本案卫某为了追回被盗财物,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城市街道上高速追赶武某、温某二人,对其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他是应该预见的。
作为有着丰富驾驶经验和人生阅历的卫某,应当预见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街道上驾车逆行,追赶武某、温某二人驾驶的摩托车的行为,可能会伤害他人及自身,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但其却轻信可以避免。
后因事发紧急,处置不当,导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量刑上,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卫某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等因素,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了改判,判决卫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5年。
【律师看法】
本案的卫某,经过上诉,最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虽然比一审的无期徒刑轻了很多,但是,因为一次抓小偷,便让自己身陷囹圄,人生命运彻底改写,非常值得深思。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客观归罪。
本案中,卫某驾车追赶武某、温某二人的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是为了泄愤报复,或者抱着放任的态度,故意伤害二人。
相反的,有证据证明,驾车追赶二人的目的,是为了拿回自己被偷的手提包。
一方面,有证据证明,卫某追赶武某、温某至某丁字路口时,他曾向路边执勤交警大喊“抓小偷”,意图请求交警拦住二人的摩托车,要回自己被偷的手提包。
另外一个方面,案发后现场证人尤某某等人证明,事发时,卫某在现场一再说,“他不是故意撞的”。
以上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卫某追赶二人的主观目的,是想追回自己被盗的财物,而非积极追求或放任二人的死亡。
因此,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卫某犯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
对于这一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实际来看,应当“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不要冒然救助,否则可能好心办坏事。
类似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该做的,一是马上报警,二是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请求医生前来处理。
如果自己不是专业医生,不懂得如何现场救助,如果冒然施救,反而可能会给伤者造成二次伤害。
本案中,卫某在事发后报警了,也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是应当认定为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的。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
二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三是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本案中,卫某为了追回被盗财物,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城市街道上高速追赶武某、温某二人,对其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他是应该预见的。
但是,卫某作为一个有着多年驾驶经验和丰富人生阅历的“老司机”,他是应当预见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街道上驾车逆行,追赶武某、温某二人驾驶的摩托车的行为,可能会给众多不特定的人造成危害,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但他却轻信可以避免。
本案中,卫某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
正是因为这种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后来因事发紧急,处置不当,两车发生了撞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卫某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对于本案男子卫某的遭遇,不少网友觉得不可理解,他本是抓小偷,保护自己的财产,却让自己“进去了”,很“冤”。
也有网友提出,他的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也是违法犯罪的,受到法律处罚,是“罪有应得”。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周律师说法》的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
#头条创作挑战赛#
#守护最美夕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