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3.5公斤海洛因的女毒枭,一审竟被判无罪?”检察院:抗诉
我国云南省,因地处边境,毒品犯罪高发,历来是警方打击毒品犯罪的主战场。
案发当年4月,云南曲靖市警方接到一份重要情报,他们的卧底,冒着生命危险发出情报:有毒犯利用快递运输毒品,同时还附有快递收件人电话号码。
缉毒警察立即着手调查,很快查明该手机号码实名主人为女子邓某,事发时已怀孕。
该手机号码于当年4月14日申请,4月16日便收到了快递包裹信息。
为了尽快抓住贩毒分子,警方迅速部署了抓捕,根据情报提供的地点,缉毒警察连夜在当地某药材市场蹲守,布下天罗地网。
4月17日下午2点左右,当女子邓某出现,正取快递包裹时,在此蹲守多时的缉毒警察一拥而上,女子邓某被当场查获,人赃俱在。
随后搜查发现,女子邓某取走的包裹里,藏有7袋白色粉末状物质,经化验,正是臭名昭著的海洛因,纯度约为40%,净重达3.5公斤之多。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在警方看来,这是一起办理得比较漂亮、比较成功的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抓了现场,人赃俱获,应该算是一桩铁案。
然而,接下来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令人始料未及。
法庭上,女子邓某矢口否认运输毒品,坚称其不知情,不知道包裹里藏的是毒品。
女子邓某的主要辩护意见为:
1、取包裹,是别人临时打电话,承诺给100元好处费,雇请自己代取的,自己并不知道包裹里藏有毒品。
2、快递包裹上的电话号码确实是自己的,但是该电话卡已经丢失,自己已经没有使用了。
3、事发当天,其已联系好客车,准备回昭通老家,出发前去逛街,打算给孩子买衣服,当天上午10点多钟便出门了。
4、自己在逛街时突然接到此前丢失的电话号码打来的电话,雇请自己代取包裹,刚拿到包裹,还没有来得及查看,便被警察抓获,自己不知道包裹里藏有毒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运输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蒙蔽、被利用而实施了运输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行为人依法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邓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同时,被告人邓某提出其不知情的辩护意见,存在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存在疑点,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本案不能确定邓某构成运输毒品罪。
据此,一审法院随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不构成犯罪。
该判决结果下达后,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决定申请抗诉。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其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将该案发回了一审法院重审。
这次,公诉机关精心整理了证据、重新组织了逻辑,派出了精兵强将,出庭支持公诉。
他们提出的公诉意见,主要内容为:
1、本案涉案电话卡,系邓某案发前3天才办理,其称已丢失并不再使用,不合常理。
案发当天,邓某自称丢失的电话卡,又被他人使用,雇请她代取包裹,更不合常理。(这里根本就解释不通的是,使用邓某丢失的电话卡,给其打电话的男子,是如何知道邓某现在的电话号码的。)
2、女子邓某称案发当天其上街打算给孩子买衣服,但是,到案后,经女民警对其搜身,发现她既没有带手机,身上现金也不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邓某当天从上午10点左右出门,到下午2点多钟被抓,中间长达4个小时的时间里,她根本就没有去服装店,而是一直在案发地,药材市场转悠。
3、快递员证词证实,其联系取包裹人时,接电话的是一男子,昭通口音,该男子回复称马上安排人取件,随后不到2分钟,女子邓某即前来取包裹了。
4、女子邓某被抓时,第一时间向警方称是帮其弟弟取快递,后来改口说是被吓傻了,乱说的,予以否认。(很明显,她的首次辩解应该是真实的。)
5、经调查,女子邓某的哥哥曾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其父亲也因为吸毒被处理过,因此,邓某对毒品,并非一无所知。
法院重审后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被告人邓某称其不知道包裹里藏有毒品的辩护意见不属实,其参与运输毒品,数量达3.5公斤,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应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邓某参与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3.5公斤左右。数量巨大。
但是,我国《刑法》第49条同时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判决邓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律师看法】
一审审理过程中,女子邓某“一脸无辜”地辩解其是电话卡丢失,被人以100元的报酬雇请,代为收取快递包裹,而自己根本就不知道包裹里藏有毒品。
一审中,公诉机关也没有就这方面强化举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运输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蒙蔽、被利用而实施了运输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行为人依法不构成本罪。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提出的其不知情的辩护意见,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存在疑点,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规定,利益归被告人,故而判决被告人邓某无罪。
但是,根据重审时公诉机关的举证和指控,本案女子邓某的说法,明显不能成立。
首先是邓某自称电话卡丢失,被他人使用,雇请她代取包裹,这里,如果真如她说的那样,那么,拾得她的电话卡,给她打电话的陌生男子,是如何知道她现在的新电话号码的?这根本就解释不通。
其次,女子邓某被抓获,自称上街打算给孩子买衣服,但是,她当天从上午10点左右出门,到下午2点多钟被抓,中间长达4个小时的时间里,她根本就没有去服装店,而是一直在案发地,药材市场转悠。
这充分说明她就是在等取快递包裹,事实上,根据快递员的证词,快递到达后2分钟她就出现了,更证明她早有预谋。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女子邓某被抓时,第一时间向警方称是帮其弟弟取快递,后来改口说是被吓傻了,乱说的,予以否认。
恰恰相反,她在被抓,情急之下的说法,最有可能是真实的。
最后根据调查,女子邓某的哥哥曾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其父亲也因为吸毒被处理过,从这些情况来看,很明显,邓某所处的环境,是和毒品有关联的,她对毒品,是了解的。
因此,综合以上情况,结合本案证据和事实分析,女子邓某的说法,不能自圆其说,其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是刑法对孕妇的特别规定,从保护儿童和妇女的角度出发,给予的特殊保护。
但是,这一人性化的规定,很明显,被邓某“成功”地利用了。
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应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邓某参与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3.5公斤左右。数量特别巨大,如果她不是孕妇,这种数量的毒品犯罪,判处死刑是妥妥的。
然而,基于以上规定,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判决有孕在身的邓某,构成运输毒品罪,量刑时,从轻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这个判决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它不知道残害了多少人,让无数的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社会上因毒品引发的犯罪案件,一直居高不下。
另外,缉毒警察,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的职业,犯罪分子从毒品犯罪中获得的每一分钱,都可能是将来射向缉毒警察的子弹。
因而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严厉打击。
对于涉毒犯罪,在法治的框架内,宜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绝不能让从事毒品犯罪的人,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
最后,对于我们普通人,应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周律师说法》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我在头条搞创作#
#真知新坐标#
#头号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