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12万元的香烟,法律文书上没盖章,我不接受!”法院:撤销
江苏南通,家住靖江的男子毛某,是一名从事香烟零售业务的个体户。
一次,他听人介绍说,如皋有人家里有大量正品香烟,价格便宜,便要来了那人的联系方式,开车去其家里查看和验货。
到达那人家里后,毛某在其带领下,来到他存放香烟的房间里,看到分别有苏烟、双喜、黄鹤楼、中华、利群、大前门、南京、贵烟等品牌的香烟,共计494条。
毛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与那人谈好了一个比较低的价格,当场把他家里的香烟全部买了下来,装上了自己的车,准备运回靖江。
令人没有想到的的是,毛某离开没多远,大约才走出七八公里,便连人带车,被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在路上设卡拦截,逮了个正着,车上的香烟,全被当场扣押了。
(案例来源,江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后经烟草专卖局鉴定,该批香烟全部为真品,价值116580元。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准运证。
跨市、县(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毛某无法提供准运证,且其无证运输香烟,价值远超5万元,被烟草专卖局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全部予以了没收处理。
价值近12万元的香烟被没收,辛苦一年的血汗钱打了水漂,毛某欲哭无泪、非常心疼。
他在拿到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反复翻看着,盯着上面的文字出神,久久说不出话来。
突然,他眼前一亮,有了一个重大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竟然没有盖公章!
有了这一发现,毛某欣喜不已,就像一个溺水的人,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他连忙咨询律师,整理材料,把烟草专卖局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其行政处罚无效。
男子毛某起诉的材料中,对自己无证运输香烟这一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这毕竟是铁的事实,而且证据确凿,多说无益。
毛某的主要理由是,烟草专卖局作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对烟草专卖领域的活动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其所有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不但要做到实体合法,还应该程序合法。
印章,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行政管理职权的象征。
因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是一份行政法律文书合法有效,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要件。
一份法律文书,如果没有加盖该行政机关的有效印章,则意味着其对外实施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该法律文书,也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因此,本案烟草专卖局作出的没收自己价值近12万元香烟的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加盖公章,属于程序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烟草专卖局则辩称:
1、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毛某无证运输香烟,价值近1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该案办理过程中,烟草专卖局依法告知了毛某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举行了听证会,毛某对其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是清楚明白的。
2、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盖章,属程序瑕疵,对本案毛某的实体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与烟草专卖局档案留存的文书是一致的,并不影响毛某的实际权利,因此,本案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成立的。
3、本案原告毛某无证跨区运输香烟,价值近12万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准运证。
跨市、县(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毛某无证运输香烟,价值近12万元,远超法律规定的5万元,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非法运输香烟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原告毛某的起诉,其事实和理由,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毛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这一事实,均没有任何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烟草专卖局没有加盖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根据以上规定,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是一份行政法律文书合法有效的必备法定形式要件。
缺乏印章,则意味着该法律文书不合法,应为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不但应该遵守实体法律规定,还应该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实体合法,还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其行政执法行为才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被告烟草专卖局向原告毛某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公章,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对原告毛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行政判决,确认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依法予以撤销。
【律师看法】
本案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烟草专卖局作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对烟草专卖领域的活动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其所有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不但要做到实体合法,还应该程序合法。
印章,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行政管理职权的象征。
因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是一份行政法律文书合法有效,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要件。
一份法律文书,如果没有加盖该行政机关的有效印章,则意味着其对外实施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该法律文书,也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本案中,毛某跨区域运输价值近12万元的香烟,这一事实,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具有争议的在于,烟草专卖局没有加盖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因此,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是一份行政法律文书合法有效的必备法定形式要件。
缺乏印章,则意味着该法律文书不合法。
事实上,法律文书没有加盖公章,属程序违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不但应该遵守实体法律规定,还应该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实体合法,还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其行政执法行为才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烟草专卖局向毛某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公章,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为无效,对毛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院最后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该行政处罚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就本案来说,有网友提出,毛某跨区无证运输香烟,价值近12万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最后却因为没有盖公章的事,确认行政处罚无效,是否属于纵容违法呢?
答案是否定的。
“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
当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可能损害当事人正当权利时,应当依法作出该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
行政执法活动,在注重程序正义、追求程序合法的过程中,有可能放过个别违法嫌疑人,但是,“程序合法”,是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对于法治目标的真正实现,是值得的。
“宁纵勿枉”,宁可放过,不可冤枉,对于实现程序正义,是完全值得的。
最后,对于本案,有网友认为,本案男子毛某被查,实在是太过于巧合,这边刚谈好价格,将香烟装车离开,才几公里,那边烟草专卖局便得到举报,张开“口袋”等着毛某,“事出反常必有妖”,这其中,是否存在猫腻,值得怀疑。
但是,法律是讲证据的,没有证据的事,不便说什么,而对于毛某来说,则应该吸取教训,守法经营,在香烟经营活动中,应当从正当渠道进货,千万不可贪图便宜,否则,下次等待他的,极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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