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坐副驾驶座,为何也算醉驾?”交警:共同犯罪
广东佛山,今年4月份的一个晚上,男子韦某感觉无聊,便约其朋友,男子罗某一起吃宵夜。
两个大男人晚上在一起吃饭,自然免不了喝酒助兴,期间,你一杯,我一杯,一来二去,两人都喝了不少酒。
大约晚上10点多钟时,两人喝酒结束,打算回家,但是,当韦某站起来时,却发现站立不稳,差点儿摔倒,他明白,自己喝醉了。
于是,韦某便问罗某怎样,是否还能开车,罗某答复说没问题,韦某便将车钥匙递给了罗某,让他开车,自己则坐上了副驾驶座位。
令二人没有想到的是,半路上却遇上了交警查酒驾,罗某被当场拦下,逮了个正着。
接着,经抽血检测,驾驶员罗某身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
根据《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即等于或大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随后,驾驶员罗某和韦某,二人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事后,很多人不理解,认为驾驶员罗某涉嫌醉驾,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韦某虽然也喝酒了,他是坐在副驾驶座位上,连方向盘都没有摸,他为何也涉嫌构成醉驾?这中间,是否存在什么误会?
想要知道答案,请继续往下看,周律师为你释疑解惑。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身体内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即等于或大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罗某酒后开车,经抽血检测,其身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达到了以上规定中醉驾的标准。
对于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判处6个月内拘役。
本案罗某即应该在此幅度内量刑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生活中,我们常见的主犯、从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等,均属共同犯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犯罪,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两人以上的犯罪人有共同故意;
2、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侵犯了同样的犯罪客体。
本案中,男子韦某,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犯罪的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其虽然自己没有驾驶机动车,但是其明知罗某喝酒后,仍然让其驾驶机动车,二人属共同犯罪,韦某构成罗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事实上,生活中,即使没有主动让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但是,如果明知道他人醉酒了,仍然将车借给醉酒的人驾驶,车主的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这一点,务必引起重视,否则,一不小心,好心可能办成坏事,自己还可能身陷囹圄。
生活中,朋友相聚,一起推杯换盏,饮酒助兴,是常见的事。
但是,对于共同饮酒者,如果同伴醉酒后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义务,存在过错,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饮者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就是看不起自己,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强迫对方喝酒,恶意劝酒的行为。
或者在明知对方已醉酒,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者身体不适,或者有基础性疾病不能饮酒等,仍劝其饮酒,恶意劝酒;
3、同饮者醉酒后,未将其安全护送,或者送往医院救治的;
4、同饮者酒后驾车,未进行劝阻,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总的来说,共同饮酒者,或者酒局组织者,对醉酒者负有照顾、送医等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造成其死亡的,应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本文为《周律师说法》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头号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