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389

“从了我,你就不用还钱了!”得手后男子反悔,构成犯罪吗

法律人2023-06-01 23:20:100

浙江宁波,女子余某年轻漂亮,独自经营着一家服装店,近年来因为疫情和电商网络购物兴起等原因,其生意越来越差,每况愈下。

女子余某在进货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服装供应商男子刘某后,多次从男子刘某处进货,一来二去,两人便熟悉了。

一次,女子余某因资金周转出现了困难,向男子刘某提出延期一个月支付7万元的货款,男子刘某答应了,让女子余某出具了欠条。

一个月时间到了后,女子余某没能如约支付该笔货款,要求再延期一个月,男子刘某表示同意。

然而,到期后,女子余某仍然无法支付这笔货款,男子刘某便来到了女子余某的家里,要求她立即还款。

女子余某无奈,找其朋友借了1万元给了刘某,然后要求男子刘某离开她的家。

男子刘某不同意,提出要么立即将剩下的6万元货款付清,要么同他发生关系。

图文无关

遭到女子余某拒绝后,男子刘某又提出,如果女子余某不同意与其发生关系,他就要带人到女子余某的店里去要债,让她生意做不下去。

因害怕男子刘某带人去其店里闹事,影响生意,自己将更加困难,女子余某被迫同意了男子刘某的要求,与其发生了关系。

一个月后,男子刘某再次找到女子余某,要求她支付货款,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女子余某遂报警求助,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以上事实。

男子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称双方发生关系,女子余某没有反抗,是自愿的,他没有强迫她,也没有使用暴力,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于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强奸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直呼冤枉。

目前,男子刘某已被检察机关以犯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案例来源: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手段,表现为三个方面,即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比较好理解,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压制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采用威胁、恫吓的手段,给其精神上造成压力,使其因害怕而不敢反抗的情形。

比如扬言行凶报复、公开其隐私、加害其亲属等相威胁,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等情形。

其他手段,则比较广泛,司法实践中,多指趁被害妇女醉酒、熟睡、被下迷药等,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形。

利用封建迷信洗脑、欺骗等,也属刑法规定的其他手段。

本案中,男子刘某以带人到女子余某的服装店要债,上其店里闹事相威胁,胁迫女子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规定。

女子余某因害怕男子刘某带人到自己的服装店闹事,影响生意,而被迫答应男子刘某的要求,与其发生了关系,本质上,是违背女子余某的意志的。

男子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强奸罪。

其辩称女子余某没有反抗,是自愿的,其没有使用暴力,因而不构成强奸罪,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对于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应当依法惩处。

在量刑处罚上,一般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如果男子刘某在不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主动放弃债权,免除女子余某的债务,不要求女子余某偿还,属男子刘某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男子刘某“不讲武德”,和女子余某发生关系后反悔,继续向女子余某主张债权,要求女子余某支付剩下的货款6万元,则女子余某以“与刘某按约定发生了关系,免除债务”为由抗辩,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男子刘某和女子余某即使约定双方发生关系后,免除债务,这种约定,因其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如果女子余某向法院提出请求,按约定免除债务,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本案中,男子刘某和女子余某,因女子余某延迟支付服装货款,二人形成了债务关系,这种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男子刘某即使犯罪了,但是其民事权利、合法的债务,仍然受法律保护。

男子刘某的刑事犯罪,和其与女子余某的债权债务,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其犯罪,而免除对女子余某享有的合法债权。

法律虽然如此规定,但是,男子刘某的行为,却是严重地“不讲武德”,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接下来,等待刘某的,必将是刑事和道德的双重审判。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本文为《周律师说法》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谢绝抄袭和搬运!

#头号周刊#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