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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因前女友拒绝退还彩礼,杀死其一家4口的男子被判了

法律人2023-06-01 23:30:240

分手后,前女友拒绝退还“彩礼”及房屋装修款10万元,王某怀揣匕首,上门杀死了前女友一家4口,2022年4月29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

湖南湘潭,男子王某和女子尹某经人介绍相识,大约半年后确立恋爱关系。

男子王某非常珍惜这份感情,一开始便奔着结婚的目的而去,其对女子尹某和其家人的要求,几乎是百依百顺。

女子尹某家装修房屋,王某替其垫付了8万元装修款,后又给了女子尹某2万元“彩礼”。

然而,一年后,男子王某和女子尹某,二人恋爱关系破裂,宣告分手。

分手后,王某曾多次向女子尹某索要其垫付的8万元装修款和2万元彩礼金,均遭到拒绝。

人财两空的王某因此心生怨恨,伺机报复。

2021年9月23日下午3点左右,王某携带早已准备好的匕首,来到女子尹某居住的小区,他先在外面关掉了尹某家的水阀,家中停水后,尹某父母出门查看,发现了王某,便给在外面的尹某打电话,让其回家。

当天下午5点左右,女子尹某回家,在小区楼道里见到了王某,对其大声喝斥,转眼间,王某手持匕首,向女子尹某身上刺去,一连刺了十余刀,女子尹某当场被刺死。

随后,王某又将女子尹某的父亲、母亲和侄女三人刺死。

血案发生大约7个小时后,男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婚恋和经济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4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某虽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2022年4月29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来源: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实践中,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罪在定性区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准确区分和定性,有一定难度。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作案时的主观心态和目的。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内心想法只是教训、惩罚被害人“出出气”,最后却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并不是其希望和追求的,一般情况下,案发后,行为人会积极主动地对被害人进行施救。

其原因在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是其希望和追求的,其内心,对这一结果是排斥的。

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就是奔着他人生命而去的,其目的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具体区分和认定二者时,需要从行为人作案时选择的工具、作案手段、打击伤害的部位、事后是否施救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对其定性和区分。

本案中,男子王某因婚姻恋爱和经济纠纷,对被害人心生怨恨,蓄意报复,案发时用匕首当场致4名被害人死亡,其主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十分明显。其的行为,毫无疑问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男子王某,故意杀人致4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目前,一审法院对其作出死刑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依法享有上诉的权利,但是,根据本案情况,二审法院最后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的可能性极大,被告人王某几乎没有被改判、“刀下留人”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但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犯罪,依法不能从轻从宽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因婚姻恋爱和经济纠纷,蓄意报复,用匕首杀死4人,其中包含老人和孩子,罪行极其严重,影响非常恶劣,依法不能从轻从宽处罚。

死刑,注定是本案王某最后的归宿。

本案中,男子王某以结婚为目的,恋爱期间,支付了2万元给女子尹某,这笔钱款,应属于彩礼性质,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后来双方恋爱失败分手,王某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则女子尹某,依法应当返还王某支付的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男子王某和女子尹某双方分手,女子尹某应当将2万元的彩礼金返还给王某。

本案中,男子王某和女子尹某谈恋爱期间,王某以结婚为目的,在女子装修房屋时,替其垫付了装修款8万元,该笔钱款,从法律上看,如果双方顺利结婚,其为男子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人恋爱不成分手,没有结婚,这8万元装修款,其所有权属男子王某,男子王某有权要求女子尹某返还。

只是,法理上虽然如此,实际操作中,对于王某来说,却存在举证困难。

在那种情况下,很少有人会刻意保留证据,更不可能“未卜先知”,知道可能会产生纠纷的。

但是,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

如果举证不能,则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因此,对于类似行为,恋爱中的青年男女,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最好“亲兄弟,明算账”,或者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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