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啊,来生一定要做个正常人!”老太毒死46岁智障儿,如何定性
“我不忍心留他一个人在人世间受苦……”
“我83岁了,身体又有病,没什么活头了,但是,我走后,他就没有人照顾了!”
广东广州,女子黄某年轻时生育了两个儿子,次子是在其37岁时生下的,不幸的是被医院检查出患有唐氏综合征,系先天性智障,一辈子生活不能自理。
孩子是母亲身上掉下的肉,女子黄某没有嫌弃这个智障儿子,反而给予了他更多的母爱,一直照顾着他。
一晃46年过去了,女子黄某也83岁了,她自己也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多年,身体一天不如一天。
看着整天能吃能睡,却不谙世事的46岁智障儿子黎某,黄老太太心如刀绞,自己说不定哪天就走了,自己走后,他该怎么办啊?
经过几番痛苦的思量,黄某决定先“送走”他。
案发当天,黄某将积攒了很久的安眠药,一次性地给黎某喂了60颗,然后用棉垫捂住他的头,再拿丝巾勒住他的脖子,直到他没有了声息才罢手,整个过程,黄某一直泪流满面。
事后,黄某在其长子的陪同下,于当天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第二天被取保候审回家。(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发后,女子黄某的亲属和邻居,纷纷向司法机关作证,称46岁的死者黎某智力残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6年来,一直是黄某不离不弃地照顾,从没见她嫌弃、虐待过黎某。
黄某照顾黎某非常辛苦,近年来她自己患有心脏疾病和高血压,照顾黎某十分困难,因而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黄某宽大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时,女子黄某的辩护律师提出:
1、黄某作为一个母亲,亲手杀死自己的儿子,却是因为极致的母爱,因爱杀子,一心为智障儿子作想,其行为虽然违法了,法不可恕,却情有可原;
2、黄某作案时已满83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判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
3、黄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黄某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应对黄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时,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提起作案过程,特别是亲手结束儿子性命时,曾数度落泪。
法院审理后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同时认为,本案黄某作为被害人的亲生母亲,自其出生以来,悉心照顾长达46年时间,在黄某自己年迈多病的情况下,无力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其担心自己先于被害人去世后,被害人无人照顾,而实施杀人行为,虽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但其悲可悯,其情可宥。
最后,综合本案情节考虑,决定对黄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看法】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本案女子黄某,虽然出于母爱,担心自己先于黎某去世后,他留在世上受苦,替智障儿子考虑,杀死了他,但是,其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谓国法无情,即是如此。
对于孩子出现先天性智障,一出生即为残疾,这种现象,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一直存在。
但是,古代法律,认识却不一样。
据《秦律》规定,如果做父母的擅自杀害自己的孩子,将会给其脸上刺字后,男的拉去修一辈子城墙,做苦力,女的则判罚舂一辈子的米。
但是,如果孩子生下来就不健康,存在缺陷,将其杀死后,父母无罪。
其原文为:“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辠(罪)。”
本案黄某爱子杀子,可谓是世界最痛苦的“杀人凶手”,她的行为,令人同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也是有温度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黄某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黄某作案时已满83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判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黄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自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本案中,黄某案发后在其大儿子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黄某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发生后,被害人家属主动向司法机关表示,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黄某从宽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了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理。
因此,综合考虑,本案应对黄某减轻处罚,同时,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最后,法院对黄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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