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病发身亡,家属向请客吃饭者索赔,法院:无责,人道补偿
陕西榆林,郑某夫妻家装修房屋,邀请男子吕某帮忙,当天收工后,郑某夫妻邀请吕某到餐馆吃饭,还叫来了另外一个朋友。
席间,三人共喝了两瓶白酒,郑某的妻子没有喝酒。
吃饭结束后,郑某的朋友自行离开,男子吕某虽然也喝了酒,但是其酒量大,精神状态还很好,便用郑某的摩托车,将郑某夫妻送回家,然后步行离开。
男子吕某离开后,来到一旅店,开房住下,期间还让旅店老板叫来了失足妇女,为其服务。
当晚半夜3点多钟,男子吕某突感身体不适,十分难受,遂给其妹妹打电话求助,其妹妹接电话后称要带孩子,脱不开身。
第二天11点左右,旅店老板查房时,发现吕某昏迷不醒,立即报警。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发现吕某已死亡。后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吕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饮酒,是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事发后,经过协商,旅店老板与吕某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吕某家属6.7万元。
接着,吕某家属又向当天与吕某一同吃饭的郑某夫妻和其朋友三人索赔,遭到拒绝。
随后,吕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郑某夫妻和其朋友三人,承担吕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法医鉴定结论表明,死者吕某死亡原因为饮酒诱发心脏病死亡,死者吕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饮酒,对其死亡,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时,郑某夫妻及其朋友三人,并不知道吕某患有心脏病,吕某酒后的一系列行为也表明,其没有醉酒,意识状态是清醒的,因此,本案郑某夫妻及其朋友三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吕某是为郑某夫妻帮工后,一起饮酒死亡的,对于吕某的死亡,三人宜酌情予以补偿。
法院遂判决郑某夫妻承担相应补偿责任1万元,参与饮酒的郑某的朋友,承担相应补偿责任0.5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吕某家属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陕08民终436号。)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二是有损害后果;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本案中,有充分证据证明,吕某酒后处于清醒状态,从其酒后驾驶摩托车送郑某夫妻回家,步行到旅店开房、期间安排旅店老板给其找失足妇女等一系列行为,都能够充分证明其当时并未达到醉酒状态。
对于饮酒者身亡,同饮者具有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强迫性劝酒的;
比如,用“不喝就是看不起自己,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强迫对方喝酒,恶意劝酒的行为。
或者在明知对方已醉酒,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者身体不适,或者有基础性疾病不能饮酒等,仍劝其饮酒,恶意劝酒;
3、同饮者醉酒后,未将其安全护送,或者送往医院救治的;
4、同饮者酒后驾车,未进行劝阻,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总的来说,共同饮酒者,或者酒局组织者,对醉酒者负有照顾、送医等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造成其死亡的,应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郑某夫妻和其朋友三人,不构成以上民事侵权责任,不应当承担吕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法医鉴定,死者吕某死亡的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饮酒,是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死者吕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不宜饮酒等情况下仍然饮酒,其死亡,应由吕某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郑某夫妻和其朋友三人,事发前不知道吕某患有心脏病,事发期间,他们的行为,均在正常人的合理判断范围之内,没有超出一般人正常合理的行为之外,他们不可能预判到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
因而,本案郑某夫妻和其朋友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吕某死亡的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判决结果经媒体报道后,有网友提出,本案男子吕某是酒后诱发心脏病死亡,不是旅店造成的,为什么旅店老板要赔偿?
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男子吕某,酒后入住旅店,开房休息,相应的,吕某便与旅店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旅店有义务对住宿客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
当客人突发疾病,需要救助时,旅店应当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作为旅店经营者,其提供的服务设施和服务,应当符合安全。
同时,对住宿客人生病、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应进行必要的救助。
本案中,吕某死亡,旅店老板没有及时查看和救助,直到第二天11点多钟才发现,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
二是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本案旅店老板和死者吕某家属,是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干涉。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本案法院一方面正确适用法律,对“谁死谁有理”说不,郑某夫妻和其朋友三人,没有过错就是没有过错,没有法律责任,就是没有法律责任,不能因为死人了,就“和稀泥”,而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指出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一个方面,充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死者吕某系为郑某夫妻帮忙装修房屋,郑某夫妻是受益人,同时,事发时一同饮酒,从人道主义出发,判决三人每人酌情补偿5000元,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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