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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一时之欢,“调虎离山”套路女邻居,两案男子结局如何

法律人2023-06-02 00:37:370

为图一时之欢,他用“调虎离山”计套路女邻居得逞,第二次却栽了!

广西河池一少数民族男子,晚上饮酒后欲与女邻居发生关系,女邻居拒绝开门,该男子“调虎离山”,将女邻居家的牛牵出来,趁女子出门栓牛后进入其家里,然后待女子返回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晚上,该男子趁女邻居洗澡时,欲再次进入其家里性侵,被发现后,让人赶走了。

以上不是小说情节,也不是电视剧,而是广西河池巴马瑶族自治县发生的一起强奸案。

随后,该男子被当地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公诉,具体情况是怎样的,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32岁男子陈某,广西河池巴马瑶族自治县人,2021年4月13日晚上10多钟,他酒后饱暖思淫欲,打算寻求刺激。

他来到女邻居兰某家,敲门时,兰某拒绝开门,陈某心生一计,他将兰某家喂养的牛牵出来,故意在兰某家门口来回走动。

兰某以为有人偷牛,便出门查看,陈某随即扔下牛,趁女子兰某栓牛时,迅速进入兰某家里,等兰某返回时,将门关上。

女子兰某劝陈某离开,陈某不肯,借故留下。女子兰某便自行关灯上床睡觉了。

陈某在兰某睡觉后,不顾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晚上9点多,陈某再次来到兰某家,打算从后门进入,被正在洗澡的兰某发现,大声呼救、喊人,陈某随即被人赶走。

陈某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近日,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陈某依法提起了公诉。

俗话说,“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本案被告人陈某,为性侵女邻居,竟然用上了兵法《三十六计》之“调虎离山”,不得不令人刮目相看!

但是,机关算尽,小聪明用在了违法犯罪上,注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本案男子陈某的行为,应如何看待?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他的“罪与罚”。

本案中,第一次,陈某趁女子兰某睡觉后,不顾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陈某第一次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既遂,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次,陈某欲再次性侵女子兰某,在着手实施,来到兰某家时被发现,之后被赶走。

这种情形,系陈某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

由于陈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受到刑法处罚。

但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强奸犯罪,一共两次,系同一个罪名,同一种犯罪行为,不适用数罪并罚。

但是,对其量刑时,两次的强奸犯罪行为,作为情节考虑,从重处罚。

对于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陈某的量刑,亦在此幅度内。

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四要素缺一不可。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然实施了趁人不备,牵走兰某家的牛的行为,具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特征,但是,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

因此,陈某的这个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事实上,该行为,只是陈某“调虎离山”,实施强奸犯罪的手段,不应作为犯罪评价。

最后,对于本案被告人陈某,我们认为,其为这种事犯罪,留下犯罪记录,留下一辈子的污点,毁了自己,也将连累子孙后代,在参军、上学、考公等方面的政审受不利影响,非常不值得。

他既然懂得“兵法”,如果将聪明才智用在正道上,何愁事业不成,何患无妻?

如今却因“一失足成千古恨”,害人害己,后悔莫及,教训深刻。

为图一时之欢,男子“调虎离山”进入女子家,被打破头,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一天晚上,男子苏某饮酒后,寂寞无聊,路过女子陈某家时,见只有陈某一个人在家,便打算进去,遭到了陈某的阻拦,没能进去。

被拒绝后,男子苏某并不死心,他又来到女子陈某家的窗户前,准备翻窗而入,却因为窗户较高,加上苏某酒后身体无力,没有成功。

过了一会儿,男子苏某心生一计,他决定“调虎离山”。

原来他经过观察,找出了女子陈某家电线的位置,于是上前弄断了电线,造成陈某家断电,然后假装离开,躲在暗处观察。

当女子陈某开门出来查看时,男子苏某突然出现,一把抱住女子陈某,将其强行拖进屋里。

女子陈某坚决不从,奋力反抗,反抗过程中,她抓住了一把刀,朝男子苏某的头上砍去,当即鲜血直流。

男子苏某受伤后,放开了女子陈某,自行离去。

事后,女子陈某报警,男子苏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男子苏某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

目前,男子苏某被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对于本案,应如何看待?

【律师看法】

答案是否定的,本案女子陈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男子苏某酒后乱性,强行进入女子陈某家,意图性侵女子陈某,其行为,涉嫌强奸犯罪。

对于女子陈某来说,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在遭受到男子苏某的强行搂抱,意图强奸时,她顺手拿起刀,砍伤男子苏某,致其轻伤。

在男子苏某受伤停止侵害后,她也随即住手,没有继续追砍苏某,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另外,本案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女子陈某还依法具有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是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形,根据刑法规定,是指在遭受到正在进行的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时,实施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男子苏某意图性侵女子陈某,而且已经着手实施,是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对于女子陈某来说,根据以上规定,她有权实施无限防卫,造成男子苏某受伤,哪怕是死亡,都依法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本案中,男子苏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苏某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男子苏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因为女子陈某的反抗,没能得逞,属苏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本案男子苏某,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对于强奸罪的量刑,一般情况下,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男子苏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处罚,但是,由于系犯罪未遂,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最后他可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一般情况下,饮酒后,能使人行为失控,情绪激动,容易作出失格的事来。

“酒壮熊人胆”,生活中,许多人可能平时老实沉稳,行为低调,但是一旦喝多了,便觉得其无所不能,非常容易出事,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来。

司法统计表明,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已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罪,犯罪率远超其他类型的罪名。

本案男子苏某,便是在酒精作用下,侵犯女子陈某,被拒绝后不死心,甚至连《三十六计》都用上了,其一招“调虎离山”,恰到好处,可惜“聪明反被聪明误”,用错了地方,套路太深,最后套牢的,却是自己。

因此,对于酒后乱性,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能免责,无法开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案男子苏某强行进入女子陈某的家,完全符合以上规定,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但是,本案中,却不单独构成该罪。

这是因为,本案中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属牵连犯,应该被其他罪名吸收,不单独评价。

本案中,男子苏某的犯罪目的,是性侵女子陈某,非法侵入其住宅,是其强奸犯罪行为牵连、触发的罪名,这种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只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侵入住宅,作为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予以考虑,不再单独构成独立的罪名。

因此,本案中,男子苏某的行为,只构成强奸罪一个罪名,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最后,本案男子苏某,因贪一时之欢,用一生来买单,非常不值得。

这是因为,根据规定,他受到刑事处罚后,将留下犯罪记录,一辈子的污点,不但毁了自己,也将连累子孙后代。从此以后,他的子孙后代在参军、考公、就业等方面,政审将受到非常不利的影响。

他在这种事情上懂得利用“兵法”,如果将这份聪明才智用在正道上,何愁事业不成,何患无妻?

如今因“一失足成千古恨”,害人害己,后悔莫及,教训惨重!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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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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