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我不接受!”法院:撤销
“就算我违法了,但警察执法也应该依法,对我的处罚,程序严重违法,我不接受!”
宁夏固原,男子刘某因工作需要,到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本认为自己“身世清白”的刘某,却被告知其两年前因嫖娼受到过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不能开具。
刘某当即懵了,后经回忆和委托律师查阅卷宗,刘某自述称,两年前的一天,他在经过街道上一小巷出租屋时,被一名女子拦下,邀请他进屋帮助维修水龙头,但是,当他们正为维修水龙头的费用,讨价还价的时候,两名不明身份的男子突然闯入,将刘某带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民警对刘某说,他因为涉嫌嫖娼,现在要对他进行处理,让他好好配合,如果不老实,不配合,可能会从重处罚。
做完笔录后,民警称按规定,需要对他罚款1000元。
为了尽快脱身,刘某当场给了民警400元现金,又转账支付了900元,然后也没有在笔录上签字,便离开了。
事后,刘某也没有收到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刘某因存在以上被处罚记录,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为此,刘某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自己没有嫖娼,事发时是与该女子协商维修水龙头的价格;
2、事发当天在派出所里,民警给自己做完笔录后,自己没有签字,同时,当时是手写的,而卷宗里却是打印的;
3、事发当天,自己在派出所里没有签过任何字,卷宗里所有涉及自己的签字,都不是本人所签;
4、自己给民警当场缴纳了1300元罚款,公安机关却没有给自己出具收据;
5、自己缴纳的罚款是1300元,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的却只有200元;
6、当时自己是被两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强行带到派出所的,而非《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的传唤到派出所,另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未给自己送达过,明显程序违法;
7、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询问笔录,证明事发时经女子王某介绍,刘某和失足妇女焦某协商价格,准备进行非法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对于刘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质疑,公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进行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刘某嫖娼,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应当举证证明其对刘某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根据刘某的诉讼请求,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处罚程序合法。
但是,本案公安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出相应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有义务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被告一方是行政机关,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处罚决定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刘某嫖娼,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更为重要的是,其程序严重违法。
因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是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基本要求,对于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的,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可以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很明显,公安机关对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多处违法,主要表现为:
1、事发当天在派出所里,民警给刘某做完笔录后,没有让其当场确认和签字;
2、公安机关办理刘某嫖娼案时,卷宗里所有涉及刘某的签字,都不能证明是其本人所签;
3、民警当场接受罚款,违法,事后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去银行缴纳200元罚款的,是刘某本人;
4、强制传唤措施,明显不合法;
5、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出送达回证,证明其按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了刘某。
因此,法院最后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但要求事实清楚,还要求程序合法。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刘某嫖娼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应该不难查明,刘某自己也是“心知肚明”的,公安机关败诉的关键,在于程序违法。
法治、程序正义是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里,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对于公民的处罚,执法机关首先应当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公民,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是行政法早已深入人心的重要规则。
因此,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合法合理。
最后,作为法治社会下的普通公民,应该随时遵纪守法、洁身自好。
如果违法了,不良记录,是会伴随一生的,代价将会极大。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一失足成千古恨,悔之莫及,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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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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