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啊!他半夜来我家偷牛被踢死,凭什么要我赔偿34万?
偷牛不成被牛“反杀”,不得不说,这头牛,真牛!
本案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也算是一个滑稽的事故。
偷牛贼偷牛,却被牛反杀,生而为人,死在畜牲手里,这事比当小偷还要丢脸!
湖南农村,男子李某和张某,二人平时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还经常小偷小摸。
案发当天,两人得知邻村老刘的家人生病住院,家里只有老刘一人,便打算夜里潜入他家,偷走他家的牛,拉到市场上卖掉换钱。
当天夜里3点多钟,两人开着拉牛的货车,来到老刘家附近,按照分工,男子张某留守车里,负责望风,男子李某则进入牛棚偷牛。
李某进入牛棚后,发现里面还有一头小牛,认为是意外收获,便决定先牵小牛。
然而,当他上前牵小牛时,小牛见陌生人靠近,害怕地往母牛身边躲避,李某见状,进一步上前牵小牛,谁知道护崽心切的母牛突然出蹄,一脚踢开了李某,被母牛踢中后,李某重重地摔倒在了地上,昏死过去。
在外面把风的张某,久等不见李某出来,便进入牛棚查看,发现李某已经没有了呼吸,气绝身亡。
事后,死者李某的家属,将老刘一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老刘一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支持死者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
偷牛不成,反被牛“反杀”,不得不说,这头牛,真牛!
本案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也算是一个滑稽的事故。
偷牛贼偷牛,却被牛反杀,生而为人,死在畜牲手里,这事比当小偷还要丢脸!
那么,从法律上看,本案应如何看待呢?
本案从法律性质上看,属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案件。
在我国,动物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实,损害的发生,是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管理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即属动物的所有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如果是接受老刘的邀请,前来参观的客人,则老刘有责任和义务,对客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比如,应排除地板湿滑,可能摔倒的隐患,应保障牛棚建筑不存在脱落、倒塌伤人的危险等等,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
如果他没有尽到以上安全防范责任,导致客人受伤,他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但是,老刘家的牛棚,小偷不请自来,入室盗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老刘作为养牛的主人,法律上不可能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小偷的人身安全。
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
因此,本案老刘一家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小偷的人身安全的,不需要承担死者李某死亡的任何法律责任。
小偷进入牛棚,打算偷窃小牛,不料被护崽心切的母牛踢倒死亡,正常情况下,这是不可能发生的。
本案发生的这一幕,从法律上讲,属意外事件。
同时,因为入室盗窃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小偷的死亡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
本案老刘作为养牛主人,晚上将牛关在牛棚里,没有任何过错。
同时,其也无法律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因此,老刘一家,不应承担李某死亡的任何法律责任。
案发当晚,两人盗窃,分工协作,张某负责留守车里望风,死者李某进入牛棚偷牛,两人属共同违法,对于李某的死亡,张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死者李某家属可以要求张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本案中,男子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对于犯罪过程中李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其责任,应当由李某自身和其同伙张某承担。
老刘作为牛的主人,在民事上,无任何过错,也无法律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因此,本案老刘家不应承担小偷李某死亡的任何法律责任,其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34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被驳回。
最后,盗窃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小偷死亡,不能让无辜者中枪,那种“我死我有理”、动辄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偿”的做法,助长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正之风,应该被法治狠狠地抛弃!
幸运的是,这种不正之风,也正在法治的阳光下,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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