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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无效!银行多给了储户9.8万,不当得利返还,当一视同仁

法律人2023-06-02 01:29:130

浙江宁波,女子徐某到银行办理业务,取款4.9万元后离开。

然而,第二天,她却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称银行的钱少了9.8万元,经查询在她的银行卡里,要求她返还。

女子徐某和其儿子王某坚称卡里是自己的钱,拒绝返还。

于是,银行方面一纸诉状,将母子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9.8万元。

银行方面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监控录像,据视频显示,事发时,女子徐某持其儿子王某的银行卡到银行柜台取款,取款前,其卡内余额,显示为5万元。

但是,女子将填好的4.9万元的取款单,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时,银行工作人员却误将“取款”,操作为了“存款”,导致女子徐某取走4.9万元后,其卡内余额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变为了9.9万元。

银行方面诉称,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王某银行卡里多出了9.8万元,这9.8万元,王某的取得,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王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这9.8万元,使得银行遭受了损失,王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庭审中,王某坚决否认,称当天其母亲有取款,也有存款,卡里是自己的钱。银行提供的视频,是剪辑拼凑的,不完整,故意漏掉了存款部分。

但是,当法官询问其是否申请对视频进行鉴定时,他却答复不申请,同时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最后,法院审理时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承担败诉的后果,本案女子徐某和其儿子王某,对银行一方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不认可,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其银行卡里多出的9.8万元,正是银行损失的钱,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返还。遂判决王某返还银行9.8万元。

(案例来源: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律师看法】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根据该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他人损失的基础上,获得利益,不得没有法律依据地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

换句话说,就是不得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据此,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

我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银行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取款”,操作为了“存款”,使得王某银行账户里多出了9.8万元,而银行却因此损失了9.8万元。

这种情形,王某的得利,获取的利益,正是银行遭受的损失,王某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法院最后判决王某返还银行9.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二、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本案女子徐某和其儿子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卡内的钱,是自己当天存入的,也没有对银行方面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提出反证,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银行方面提供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证明其主张,女子徐某和其儿子王某,对此予以否认,则应该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否则,可能会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王某对银行一方提供的视频证据有异议,认为其是经过剪辑的,按照法律规定,应申请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如果经鉴定银行方面提供的证据确实是剪辑过的,不完整,则对其有利,可能会得到法律支持。

但是,他既不申请鉴定,也没有提供出其他证据,因此,最后败诉,是毫无悬念的。

答案是,肯定不能这样操作!

本案中,幸好银行方面还是懂法的,没有这样骚操作,否则,败诉是铁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冻结、扣划他人银行账户资金,只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

如果银行没有法律依据,自行扣划王某银行卡里的钱,是违法的。

这是因为,首先,即使王某是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给银行,但是,这需要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没有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之前,王某银行卡里的钱,依法属于其合法财产,银行无权扣划。

这也是本案银行方面,宁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也不敢贪图省事,直接扣划的原因。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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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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