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时赊欠嫖资遭拒,勒死失足妇女后拿走其财物,如何定性
四川男子冯某,一天来到某理发店,与失足妇女余某经过讨价还价,达成了300元一次的非法交易协议。
然而,交易结束后,男子冯某称其只有50元,表示愿意将身份证抵押给余某,第二天带钱来赎。
女子余某一听,当即拒绝,她一边给自己老公朱某打电话,让他火速赶来,一边拉住男子冯某,不让他离开。
为此,两人发生了激烈争执和肢体冲突,冲突中,男子冯某随手拿起一根电线,缠住女子余某的脖子,用力勒。
被缠住脖子的余某,拼命挣扎,然而,她越挣扎,男子冯某勒得越紧,渐渐地余某停止了挣扎,没有了呼吸。
随后,男子冯某搜出女子余某装有960多元的钱包和手机,逃之夭夭。
女子余某的丈夫朱某赶到后,见到倒在地上的余某,立即报警,警方随即展开了侦查。
第二天凌晨,男子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经法医鉴定,女子余某的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
男子冯某到案后,在证据面前,对其杀害女子余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15全民行动#
最后,法院审理时认为,男子冯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勒死余某,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
男子冯某勒死受害女子余某后,拿走其960多元现金和手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男子冯某一人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死缓,并限制减刑。
【律师看法】
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但是,该罪很容易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混淆,难以区分。
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由于两罪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定罪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两罪的关键区分点在于,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态和作案目的。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直接奔着他人的生命而去,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就是奔着别人的生命而去的,通俗地说,就是“要你命!”。
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其积极追求和希望的。
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却不同,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行为人主观心态上,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想法,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其希望和追求的。
故意伤害一般是出于报复泄愤,打击、伤害被害人身体的目的。当被害人出现生命危险时,一般情况下,他会主动施救,或者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
本案中,男子冯某因为嫖资与女子余某发生争执,明知勒其脖子,可能会导致她死亡,他仍然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最终导致女子余某被勒死,男子冯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司法实践中,对本案男子冯某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判断其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一般从作案工具的选择、伤害部位,作案情节以及是否施救等多方面情节,综合考虑。
因此,本案男子冯某,紧紧勒住女子余某脖子,最后导致其死亡的行为,符合刑法故意杀人的规定,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和抢劫罪,犯罪分子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只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而抢劫罪,则是指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冯某是在将女子余某勒死后,偷拿走其钱包和手机的,此时,钱包和手机的主人,即女子余某,其已经无法对其财产进行掌控,该财产,依法属女子余某的法定继承人所有,男子冯某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因而构成盗窃罪。
对于盗窃罪,数额较大,价值在1000至3000元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本案中,男子冯某勒死女子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冯某在勒死余某后,偷拿其装有960元现金的钱包和手机,构成盗窃罪。
两罪之间,独立存在,没有吸收和竞合关系,应各自分别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
本案男子冯某分别犯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以上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女子余某的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没有发生刑事案件,本案男子冯某和女子余某,两人都可能会受到以上治安处罚。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