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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法度批评方方或许可馨会适得其反(原创)

法律人2023-06-02 02:26:050

近期,批评方方和许可馨的声浪居高不下。在这当中,有举事实讲道理进行批评的,也有举事实讲道理加责骂的,还有直接进行谩骂甚至人身威胁的。

师伟的文章《方方之恶》中的两段文字: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厅级待遇、特权在手,还对国家咬牙切齿,甘为国家的对手火中取栗、充当炮灰。xx、xx、xx!(言辞不便在文中展现)

还有传闻中的某大学校友不是对当前社会热议的"方方日记“进行说理性评论,而是直接对方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他写道:"看看方方的满脸横肉,你就能知道她内心的刻薄丶阴险丶恶毒,(原文标点,转者注)猥琐。”

太极雷雷更是声讨方方,呼吁武林中人暴揍方方,别让她离开武汉。之后更是咒骂方方是一位退休的xxx(言辞不便在文中展现)。

有网友呼吁人肉许可馨父母的信息,也有网友直接开骂。

批评与辱骂在很多方面都有不同。批评者是为了被批评者受到教育和启发,从而改正错误。所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是这个道理。辱骂是为了羞辱或者报复他人,通过恶毒语言攻击他人,使其出丑。对于批评和辱骂来说,我觉得批评更易于为大家所接受且效果远好于责骂。透过现象看本质,是要用事实教育人,通过有效的方法让公众和被批评者理解错误之所在,而不是走极端。

《孟子·公孙丑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方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所谓以武力使人服从,实乃压服而非心悦诚服。而以理服人,则可以让人心悦诚服。

法治社会的特点之一就是以理服人。若要指出某人的错误,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对其言行中的错漏之处或者荒谬之处进行驳斥。若离开了事实而直接进行责骂甚至武力威胁,不但吃瓜群众看不明白到底对方错在哪了,还会对自身产生负面影响。

能够自觉用道理来说服别人,足以说明其具有高度的道德素养和理性思维的能力。其不但容易为人接受,还能体现自身的风度和才华,更好的实现批评的意图和效果,同时对于公众也起到了一种正能量的宣传和指引作用,使得大家能够明辨是非。

生活中本来很多人是蛮有道理的,可是处置不慎,就会被认为蛮不讲理甚至被舆论攻击。而被攻击的对方,则有可能获得舆论的同情从而悄然翻身。不但你的目的达不到,反而起到了反作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暴力体现为直接的侮辱性、煽动性语言或者非理性人肉搜索。如有主观恶意,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将涉嫌诽谤罪或者侮辱罪。比如辱国、辱骂先烈等行为应予追究,但对于网络言语的刑事追究应慎之又慎,注意区分合理舆论监督与犯罪的区别。滥用刑事追责将会对言论自由形成较大限制。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即使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极有可能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2019年10月10日,因某文中出现的“渣男李晨”“背叛”“虚伪”“插刀青年”等词语明显构成言语侮辱等原因,李晨起诉了该文作者,以胜诉告终。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若想获得自由表达的权利,就应当恪守网络文明和道德准则。逾越法度的批评往往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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