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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提前回家撞见妻子“好事”,失手打死“奸夫”获刑9年,冤吗

法律人2023-06-02 02:26:070

云南临沧,男子庞某一次外出办事,后来事情办得特别顺利,他打算提前回家,给妻子一个惊喜。

然而,残酷的事实证明,他想多了,惊喜没有,惊吓却正等着他,更加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他这次的回家之路,踏入的,却是监狱的大门。

事发当天,当庞某回到家时,已是半夜2点,他开门上楼后,却发现自己妻子身边,赫然躺着一个陌生男人!

见此情景,庞某气血上涌,差点儿喷出一口老血,但是,他转身冷静了一下后,下楼叫来了自己的大哥,在楼下堵住出路,自己上楼呼叫妻子开门。

庞某的呼叫,惊醒了熟睡的二人,陌生男子一个翻身,从床上爬起来后,来到窗户纵身一跃,跳窗逃跑。

庞某随即追了上去,大约追了几十米远,陌生男子体力不支、气喘吁吁,被庞某追上。

看着眼前衣衫不整的男人,庞某气不打一处来,对着他就是一阵拳打脚踢。

不料没几下,陌生男子身子一斜,倒在了地上,没有了动静。

庞某的嫂子随后赶来,担心出事,她立即打电话报了警,庞某被警察带走。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该陌生男子为郭某,事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法医鉴定系被他人用质地不太硬的钝器,反复击打头面部致颅脑损伤而亡。(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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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审理时认为,男子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郭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庞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原地等待警察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判决,以庞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附带赔偿被害人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5万多元。

【律师看法】

实践中,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两罪在区分定性上,是存在争议的,准确区分,存在一定难度。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作案时的主观心态和目的。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内心想法只是教训,惩罚被害人,“出出气”,最后却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然而,这个结果,并不是其希望和追求的,一般情况下,案发后,行为人会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施救。

这是因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是故意伤害罪中行为希望和追求的结果,其内心,对这一结果是排斥的。

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就是奔着他人生命而去的,其目的就是剥夺他人生命。

具体区分和认定二者时,需要从行为人作案时选择的工具、作案手段、打击伤害的部位、事后是否施救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对其定性,正确区分。

本案中,男子庞某追打“奸夫”,赤手空拳,没有携带任何工具,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其生命的想法。

其行为,应为故意伤害。虽然结果上,郭某最终死亡了,但是,这不能改变本案的性质。

对于故意伤害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

本案男子庞某,依法应在此幅度内定罪量刑,予以处罚。

首先,很明显,本案是因为受害人郭某,与被告人庞某的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引发,受害人郭某自身存在过错,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理。

事实上,对于此类案件,民间早有论断,“自古奸情出出命案!”抛开法律,在人们的心中,“奸夫西门庆”的过错,是非常大的,他是引发这类命案的“罪魁祸首”!

其次,本案男子庞某在一番拳打脚踢,将郭某打倒在地,发现其没有了动静后,便主动住手、停止了殴打,在明知其大嫂已经打电话报警的情况下,原地等待警察抓捕,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主动投案。

到案后,庞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者结合起来,构成自首。

对于自首,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以上情节,综合考虑,对男子庞某在法定刑内,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符合法律规定,罚当其罪。

很明显,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本案不存在正当防卫规定的“不法侵害”行为。

男子郭某和庞某的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是自愿的,从刑法上来讲,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不法侵害。

其次,侵犯庞某人格尊严,造成其精神损害的,是其妻子,而不是男子郭某。

庞某和其妻子,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庞某妻子婚内出轨,给庞某造成了精神损害,侵犯了其人格尊严。

最后,庞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和“不超过必要限度”等条件。

本案中一不存在不法侵害,二是庞某事后追赶殴打郭某,三是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正当防卫的各方面条件都不具备,因而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

只能说,此“正当防卫”,不是彼“正当防卫”,人们心目中,出于朴素情感,认为男子庞某家庭不幸、婚姻不幸福,现在却坐牢又赔钱,令人同情,从而产生这种认识。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从法律规定上看,本案庞某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违法犯罪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

因此,本案男子庞某最后获刑9年,一点儿都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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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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