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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一个章,罚10万!”学校自养自宰猪肉供师生食用被处罚,冤吗

法律人2023-06-02 02:36:210

江苏宿迁,某私立学校因地处郊区,校园面积广阔,为了节约成本,让师生吃上放心猪肉,学校便自力更生,在空地上种上蔬菜,自己养猪,长大宰杀后供应给学校师生食堂。

如此一来,既降低了食堂采购成本,又让学校师生吃上了口感更好、营养价值更高的放心猪肉,一举两得。

然而,不久后,市场监管局接到了匿名举报,进驻学校调查其私自屠宰生猪和销售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为,该学校私自屠宰生猪,经营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3行终9号)

@315全民行动

接到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学校方面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学校的行为,是自力更生,提高师生食堂饭菜质量,为师生谋福利,是做好事。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师生普遍反映吃得更好了,价格也不贵;

2、学校自己养猪,提供的猪肉,虽然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但是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更没有病、死等问题猪肉,市场监管局只认公章,不看猪肉实际质量的做法,是机械照搬法条执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3、学校自宰自食猪肉,没有对外经营和销售,市场监管局认定其“经营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属事实认定错误;

4、本案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市场监管局作出了答辩,主要内容为:

1、根据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验、检疫的制度。 除农村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本案中,学校自己养猪,宰杀供应师生食堂,违反了以上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学校将其自己喂养的猪宰杀后,提供给师生食堂,不是免费的,属于销售经营行为,不属自宰自食,学校作为法人单位,未经许可,私自宰杀生猪,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处10—15万元罚款。”

3、本案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维持了该处罚决定,驳回了学校一方的诉讼请求。

学校一方仍然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结果是维持原判。

【律师看法】

在我国,生猪屠宰,实行的是定点屠宰、集中检验、检疫的制度。 除农村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本案学校一方,作为教育法人单位,未经许可,私自宰杀生猪,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中,学校一方辩称其属于“自宰自食,没有对外销售,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该意见,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学校作为法人单位,自宰猪肉供应师生食堂,提供给师生食用,不是免费的,符合经营销售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处10—15万元罚款。

因此,本案市场监管局对学校这一行为,认定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定性是正确的。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对学校作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学校方面存在两个方面的违法行为。

一是违反了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检疫、检验,私自屠宰生猪。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二是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经营销售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的不合格肉类的违法行为。

对于本案学校的以上两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可以处以10—15万元的罚款。

最后,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自由裁量方面,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其情节不算特别严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按最低档处罚。

这一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生猪屠宰,进行定点屠宰,集中管理,主要目的是便于进行检疫、检验,防止带有动物传染病毒的猪肉流入市场,带来传染病爆发的危险,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

这一点,是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了的,许多传染病,是人畜共患的,有的病毒,可以在人畜之间传染。

因此,防止病从口入,从源头上斩断可能的传染源,对生猪屠宰进行集中管理,禁止私自屠宰,是非常必要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食品安全大于天,无论如何重视,都不为过。

这既是科学防疫的有效和必要措施,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本案中,学校里,由于师生众多,牵涉面更广,一旦出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更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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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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