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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偷邻居韭菜包饺子致孙子中毒索赔50万-给还是不给?(原创)

法律人2023-06-02 02:57:070
图片来自网络,请勿对号入座

“知乎”上有个不是很热的帖子,帖主买的房子是带花园的,而且在房产证上有体现。花园旁边是小区公共绿地,花园的铁篱笆约50厘米高,有一处年久失修。开花的时候,邻居老太偷剪、偷摘过一些花。后来,贴主在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邻居老太太误认为是韭菜偷割,并且包了饺子给孙子吃,结果导致孙子中毒住院。老太太伙同子女找上门来要他赔偿损失,警察也劝他赔偿部分医药费,理由是基于人道主义。他实在困惑:偷我家东西中毒,为什么还要我赔偿呢?

有律师认为,不应赔。理由:花园乃私人场所、种植洋水仙并不违法、老太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嫌、房屋主人的种植水仙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

但也有网友认为,应该赔。理由:在自己花园里可以种植合法的植物,但有毒植物必须做好与外界隔离防范措施,篱笆只有50厘米高,何况种植的有毒植物与食用韭菜外貌相似。显然,种植者有过错。

那么,屋主到底应不应该赔偿老太太孙子中毒所致的损失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有以下五个问题需要分析清楚。

一、本案所涉民事赔偿是基于什么原因而产生的债?

传统理论认为,依据债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是债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侵权之债指因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既无法律上的原因,也无合同约定,一方取得了不当利益,而另一方受有损失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从本案现有信息来看,双方没有合同约定,不存在合同之债的基础。老太太偷割洋水仙并非为了避免贴主免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因此也不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基础。当然,老太太得了洋水仙,造成了自己的损失,也不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要求。最后,老太太孙子因为吃了洋水仙包的饺子而中毒住院,唯一可能涉及的就是侵权之债是否成立。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此,如要屋主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屋主有过错。

二、老太太进入屋主花园内偷割洋水仙,屋主是否有错?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据以上规定,老太太未经屋主许可擅自进入其私人领域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其偷割行为是故意的。

老太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偷割洋水仙,在没有对其做出准确认知的情况下即当韭菜包饺子给孙子吃,真可谓是“自食苦果、自作自受”。

三、屋主种植有毒植物是否有错?

种植植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譬如罂粟等就不被允许,但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在自家院子种植洋水仙。《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法无禁止即为可行的理念,屋主种植水仙无可厚非,完全是在行使自己的使用权。

四、屋主未做好与外界的隔离防范措施,是否有错?

实践中常有水池、鱼塘淹死人、果园的果子毒死人的案例,往往法院会判定所有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因为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安全保障措施而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本案是否也是如此呢?答案是否定的。

水池、鱼塘、果园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它们所处的地域相对比较开放,容易为公众所接触,而且法律并未禁止靠近或者经过该区域,若其不尽到以上义务可能确有过错。而屋主是在私人住宅领域种植,因此其无需对未经许可进入院内的人进行提示,特别是对于成年的老太太。

如果是有邻居家未成年的孩子从年久失修之处进入了花园内误食水仙花,那么屋主是有过错并且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那也是基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和理解能力欠缺的特殊情况。或者邻居家的孩子经过许可进入院内,而屋主忘记提醒孩子水仙花有毒,不要触碰或者实用,那也可以认定屋主具有一定过错。

五、屋主种植洋水仙与孩子中毒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我们注意到,老太太的孙子是在自家吃了奶奶偷割来的洋水仙而中毒,并非在屋主花园里直接食用中毒。孙子的身体健康肯定是受到了损害,那么谁才是本案的侵权人呢?我认为,老太太的偷割以及误认洋水仙为韭菜的行为才是真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也即老太太自己应当是侵权人。她的错误行为阻断了屋主种植洋水仙与孩子中毒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是洋水仙,屋主在花园里放包毒鼠强,他人将其偷走误以为是白糖而实用,难道还要追究屋主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老太太孙子中毒,屋主没有赔偿的义务。

“我的屋子很破,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们应当予以尊重。同时,人道主义不能滥用,否则将会击破民众最起码的道德规范和善良认知,助长歪风邪气。

法律,应当保护守法之人,而不是去纵容、偏袒违法之人,即使他看上去可能有点“可怜”。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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