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柜概不负责!”女子取款,银行多给了9000元,需要返还吗
重庆武隆,女子邓某因手里银行卡太多,闲置不用,便打算去银行注销不常用的一张建设银行的卡。
事发当天,她来到建设银行的网点营业厅,注销银行卡前,她先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取出里面的钱。
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取款业务的过程中,将卡里的余额1010.82元,看成了10010.82元,多给了邓某9000元。
接过银行工作人员递来的一万多元,邓某心里“咯噔”一下,立即察觉不对劲,但是,当她一抬头看到银行大厅里醒目的标语“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时,心里坦然了。
她觉得,如果是银行少给了自己钱,离开后,得自认倒霉,现在是银行工作人员多给的,离柜后,自己也不需要负责。于是,邓某便带着钱离开了。
事后,银行盘点对账时,发现少了9000元,便调取监控录像查看,得知给邓某多支付了9000元后,立即联系了她,要求邓某返还多支付的这9000元钱。
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后,邓某没有否认,辩解道:是你们自己说的“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我没有义务返还。
沟通未果,银行工作人员报了警,警察介入调解时,邓某通过微信,给当时办理取款业务的柜台工作人员转了1000元,此后,无论银行方面如何催要,剩下的8000元,邓某一直拒绝返还。
随后,银行方面一纸诉状,将邓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邓某到银行取款,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多支付了9000元给邓某,对邓某来说,属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利益,为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此,本案女子邓某应当返还银行多支付的9000元。遂作出判决,判决邓某返还银行多支付的9000元,扣除已返还的1000元,邓某还应返还8000元给银行。(案例来源,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315全民行动
【律师看法】
“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限制了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应规定的合同无效。
同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银行方面的“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属无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
我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女子邓某获得的利益9000元,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多支付的,邓某获得利益,而银行方面利益受损,对邓某来说,这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不当得利情形,本身是一方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获得利益,而另外一方,却因此受到损失,因此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一方,负有返还的法律义务。
答辩是肯定的,如果是银行方面不当得利,也依法具有返还的义务。
法律对不当得利的规定,对双方都是有效的,如果是银行方面少给了钱,储户同样可以根据该规定,要求银行方面返还。
只不过,实际操作中,如果是银行方面少给了储户,储户要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的话,存在举证困难,一般情况下,银行方面是不会同意储户调取监控录像,作为起诉它的证据的。
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实际操作上时,可以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申请人民法院向银行方面,依法调取。
否则,储户一方如果举证不能,可能还是会败诉。
警察不是万能的,什么都可以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起初银行方面报警,作为可能会发生的治安纠纷,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出警处理,但是,其在查明案情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自己无权处理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无效,更不得滥用职权。
国家机关之间,按照法律的授权,各司其职。所以,本案最后由法院依法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的。
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不能取,生活中,贪小便宜吃大亏的例子,举不胜举。
本案女子邓某因一时贪念,金钱上虽然没有“吃大亏”,只是返还了多拿的、本不属于自己的9000元,但是,却因此惹上官司,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成本,这也是代价。
况且,这样一来,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可避免地会降低。
也有网友说,银行一贯的“霸王”作风,在这方面,是应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给他们一个提醒。
更有网友说,银行应该把曹操的雕像摆在大厅里。因为他的名言就是:“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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