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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苑说法:公平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体现及运用(原创)

法律人2023-06-02 03:02:160

中国有句俗语“不患贫而患不均”,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我们孜孜追求的共同价值观。《管子形势解》:“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在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公正、自由”三重价值里,公平居于中间。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地位上平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衡对等,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合同的始终,它强调合同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诚实信用被誉为合同法的最高原则,也称为“帝王条款”,其实,从法经济学领域来看,诚信原则的意义也在于解决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关系专用性投资交易所导致的流弊,本身也是对剩余价值公平分配的追求和体现。

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缔约主体公平、权利义务公平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的公平上。

一、缔约主体公平,即合同签约相对人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相对人之间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此处的平等是相对于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而言的,在这两者中,各方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譬如税务工作人员查缴税款,相对人就有服从的义务,因为工作人员此时在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而且,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也很难容忍双方之间进行协商,对错应当分明。

二、权利义务公平

1、缔约公平

缔约公平体现在合同法里的相关条款主要有:

(1)《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条款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免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2)《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结果,因为信息不对称其中一方获利,而另一方受有损失。

(3)《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签约过程中,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处于优势或者强势地位,相对人通常只有选择签或不签的权利,而无法就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与格式条款提供方进行协商,因此,对相对人不利。但是,通过事后的解释有利于相对人,就实现了法律上的衡平。

2、履约公平

履约公平体现在合同法里的相关条款主要有:

(1)《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三条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均为在对方不适当履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所享有的对等制衡对方从而适度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公平

1、以下是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合同法》里的责任承担条款:

(1)《合同法》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合同法》第72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两条是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未适当履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违约责任承担不仅局限直接损失,还包括可预期利益损失。

(1)《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条除了保障守约方利益外,同时对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也设定了一定限制,即不得超出缔约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否则超出部分不赔。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体现了对于守约方和违约方公平均衡的立法关注。

(2)《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同上条评述,一样是保障守约方的同时,不使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以上两条首先保障守约方的损失应当得到弥补,但同时也对于守约方的权利主张做出了一定限制,从而避免对于违约方不公平的结果产生。

公平原则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瑕疵和促进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不可或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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