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服减肥药后自杀未遂挥刀闺蜜-你还敢随便吃?(原创)
小丽18岁,小美21岁,两人年龄相仿,是同事并且住在同一宿舍。由于小丽是外来人加之年龄较小,所以小美对这位闺蜜甚是关照,两人一直以来关系良好。小丽平素为人豪爽,深得同事喜欢。一天下午,小丽听到同事讲减肥的事,也留意听了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何况是豆蔻年华的小丽。小丽体重约120斤,她决定减肥,然后就托朋友帮她购买减肥药。减肥药到货后,她就开始按照说明书服用。
谁也不会想到,悲剧已经注定。
大约一个月后的一个晚上,小丽因为涉嫌在屋内持刀砍死小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依据相关鉴定认定小丽构成“非成瘾物质(减肥药)所致精神障碍”,因此评定小丽无刑事责任能力,亦即不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会这样呢?
据了解,小丽服用该减肥药1周后出现心慌、冒虚汗、全身乏力,并且会突然感觉害怕。服用2周左右开始不愿出外,睡眠中经常感觉听到什么声音,感到非常恐惧。案发当天中午,小丽感觉耳朵里不时传来很多男人的声音,说“你去死吧”,也有女人的笑声。 然后,小丽用水果刀割腕自杀未遂,小美陪她一起去医院对伤口做了处理并劝解了她。到了晚上,小丽拿了一把菜刀再次企图自杀。小美发现后立即上前阻止,争夺过程中小丽砍了小美数刀,两人都晕倒在地。小丽醒后感到头脑很乱,听到耳边有让其自杀的声音,于是挥刀向自己的颈部砍了一刀,而小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公安机关为何不追究小丽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按以上规定的情况来判断,小丽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依据本案实际情况,其量刑区间应当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经鉴定案发时小丽有严重的精神障碍,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小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二、小丽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丽不负刑事责任并不妨碍其承担民事赔偿义务。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小丽有财产的可以从其财产中支出。
三、小丽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是否需要减肥因人而异,减肥要适度,有人为了减肥命都不要了,那就本末倒置了。最好通过合理安排饮食和坚持有氧运动等科学方法减肥,如果需要采用服药或者医疗等其他手段,一定要慎之又慎,选择可靠安全的药物,以免得不偿失。
亲爱的朋友们,看完这篇文章,你还敢随便吃减肥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