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违法!凭啥罚我200元?”法院:程序违法,撤销
@315全民行动
广东佛山,男子唐某一次外出,将车停在路边停车位后,下车办事,然而,当他办完事返回时,却收到了交警队的罚单:违法停车,罚款200元。
交警队对其作出处罚的主要理由是:
1、违法停车,涉事路段入口设立的禁令标志牌,明确提示:“全路段停车位除外,禁止停车”;
2、案发时,唐某将汽车停在摩托车专用停车位,其车辆后轮和车尾露出了道路,严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唐某不服,其认为,一是交警部门设置的摩托车专用停车位不科学,没有明确标明其只供摩托车专用;二是汽车和摩托车一样,都是机动车,可以停,不违法。
为此,唐某去交警队接受处罚时,特意全程录像,完整地记录下了整个过程。
唐某发现,交警队的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着:“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但是,整个过程,交警部门根本没有履行这个程序。
于是,唐某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其请求为:
1、确认交警队的行政处罚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2、返还罚款200元,并支付利息0.5元;
3、赔偿其案件受理费、交通费、打印费等100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唐某在禁停路段,将其汽车停在摩托车专用停车位上,严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属违法停车。
交警队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于本案,其具有执法权,有权实施处罚。
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交警队在实施处罚前,依法对唐某履行了告知程序,属程序违法。
随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交警队的处罚程序违法,撤销了其处罚决定,并判令返还唐某罚款200元。
对唐某要求支付利息0.5元和赔偿1007元的其他费用的请求,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予以了驳回。
一审判决下达后,唐某仍然不服,他认为,法院确认了交警队的处罚决定违法,撤销后,除了应当返还罚款200元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赔偿其他损失。
于是,唐某又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本案唐某提出的1007元其他费用的赔偿请求,属间接损失,不符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予支持;
2、唐某提出的赔偿利息的请求有理,予以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改判:交警队除了返还唐某200元罚款外,另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赔偿唐某,截止时间为支付之日。(案例来源,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这其实也是法律对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很明显,交警队在对唐某作出处罚前,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执法,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按法律规定执法,必须依法执法,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案中,交警队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没有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
因此,法院最后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同时,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
本案中,交警队对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判决予以撤销后,唐某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返还罚款200元,同时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本案唐某提出的1007元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是交警队行政处罚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唐某的这一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理论上,国家赔偿中,不支持间接损失赔偿,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国家财物承受能力有限,可能负担不起。
二是间接损失,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和计算,如停产停业损失,不但实际操作起来难以准确计算,而且工作量巨大。
但是,对于国家赔偿,立法上应考虑当事人间接损失的呼吁,一直存在。
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执法,“打铁还需自身硬”,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必须严格规范执法,依法执法。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举措。
法治、依法行政,是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里,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本案男子唐某争取的,不是这区区200元,而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勇敢地说“不”,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
事实上,法治的道路上,离不开这种“较真儿”精神,正是这种“较真儿”精神,促进执法机关审慎用权、依法执法。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