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我有病…”关键时刻,她的一句话救了自己,法律如何评价
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应该如何正确应对?这个案例,给出了答案。
广东中山,一天深夜,女子郭某正在家里睡觉,男子田某偷偷地进入她的房间,一把捂住她的嘴,然后掐住她的脖子,使她不能反抗,也无法呼救。
突如其来的侵犯,一下子把女子郭某吓懵了,她一时不知所措。
突然,女子郭某突然挣脱了捂住她嘴巴的手,对男子田某说:“大哥,我有不方便说的病,不能害了你!”
男子田某听后放手了,起身离开。
女子郭某重获自由后,立即报了警,经法医检查,当晚,因为男子田某的行为,导致她身上多处受伤,均为轻微伤。
事后,男子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子田某违背女子郭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未遂),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同时,因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对其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律师看法】
当性侵无法避免,面对的可能是穷凶极恶的歹徒的时候,为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应该以生命安全为重。
即使反抗,也宜“智取”,不能蛮干,激怒歹徒,可能给自己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本文中的案例,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那么,从法律上,应该如何看待本案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田某半夜时分,偷偷进入女子郭某的房间,采取捂嘴、掐脖子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女子郭某称自己有病,男子田某害怕染病而放弃,没能得逞。
根据刑法规定,男子田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强奸罪。
对于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男子田某的行为,应在此幅度内量刑处罚。
本案中,男子田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因为受害女子郭某称其有病的一句话,放弃了继续犯罪,然后离开,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评价,如何定性?到底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争议比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中止,同样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主动放弃,中止犯罪而使该犯罪未得逞的行为。
两者相同的后果是,犯罪没有得逞,不同的是犯罪没有完成的原因,一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主动中止,另一个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分子是未遂,还是中止,除了其交代以外,主要考察,看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如果犯罪分子不自己主动中止,能否继续完成。
如果犯罪分子坚持,能够继续完成犯罪,其主动放弃的,则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分子主观上没有放弃犯罪的想法,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根本无法继续下去,达到目的,完成犯罪,则应认定为未遂。
本案中,难点在于,从表面上看,如果男子田某不听女子郭某的劝告,不顾自己是否可能被传染可怕的疾病,从当时的情况看,他是能够继续完成犯罪的。
因而,看起来,是他主动放弃了,没有继续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情形。
但是,这种观点,其实是不完整的。
综合全案分析,男子田某侵犯女子郭某,是为了满足其一时之欲,在明知有染病的危险,而且还可能是无法治愈的疾病的情况下,他是绝不会以身犯险的。
而且,出现这种情况,是他事前没有预料到的,属突发情况,是他意志以外的原因。
为了避免染病,他不得不放弃犯罪,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未能得逞,符合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
因此,本案男子田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未遂。
对于本案,有网友提出疑问,说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为什么男子田某,最后却只被判了1年6月?
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男子田某,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本案男子田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构成自首,需要两个条件,即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本案男子田某,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中男子田某属犯罪未遂,根据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男子田某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规定,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本案男子田某,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基于以上情节,法院综合考虑,最后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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